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是是非非

由于民法典已经纳入了离婚冷静期,现在在网上讨论的很多,知乎上几乎就是一片反对声,有相当多的人表示干脆不结婚了,这是关于这次离婚冷静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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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声铺天盖地,不过既然立法了,我们还是要关注一下原文:

我们看看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目前来看,新的民法典是给离婚加了一个门槛,这个门槛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实际上在四川安岳已经试行过离婚冷静期,目前已经实行了三年,安岳地区在2017年3月8日发出第一个《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要求双方在冷静期保持镇静和离职,且限定双方3个月内不得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离婚,这第一个冷静期后,女方申请撤诉。

3年时间内,安岳法院发出40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一般时间为1月到3个月,最后撤诉的有80%,坚持离婚以及调节判决离婚的只有20%,从安岳地区的试点结果来看,确实是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冲动型离婚,

离婚冷静期其实也不是中国的独创,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就规定,夫妻双方现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当向双方指出其申请应该在3个月考虑期限以后重新提出,如果考虑期满后6个月内没有重新提出申请,则该共同申请失效。

从当年的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这其实是世界上最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德国也有同样的规定,1946年的德国婚姻法规定,断绝婚姻关系需要经过司法判决,提出离婚诉讼视同申请确定一个日期进行调解,如果提出申请一方不参加调解,或者在庭审调解程序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再起诉,则离婚申请失效。

1968年的苏联婚姻法规定,法院应当设法使夫妻和解,并有权延期审理案件,在六个月时间内规定夫妻和解的期限。

1984年加拿大离婚法规定,协议离婚的,相关部门需要等待一个月才给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夫妻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有权提出离婚申请,但是离婚请求必须在提交后届满一年,才能批准,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宣称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到离婚申请提出前后,双方已经分居一年以上。

1995年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满一个月,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离婚并发离婚证。

1996年英国家庭法规定了第七八九条的反省和考虑时间。

同样的,在东亚也有国家实行类似的法律,韩国在21世纪后离婚率暴增,为了挽救夫妻关系,2005年韩国也开始试行离婚考虑期制度,不过时间较短,仅为一周,还设置了配套的咨询制度,在这个法律颁布后,撤销离婚的比例从法律颁布前的7.51%,一路上升到16.56%,说明确实有相当多的人是冲动型离婚。此后首尔家庭法院在2006年3月,把冷静期延长到3周,且在2007年12月21日正式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除了冷静期,还规定离婚者必须要接受家庭法院的离婚咨询。

我在知乎看到的很多人关于婚姻的理解有些肤浅,认为婚姻是“爱与不爱”的占据大多数,实际上婚姻关系不但是人身关系,还有财产关系,还有子女关系,一个家庭的解体,殃及到的绝对不简单的是夫妻到两个人。

其实在2003年之前,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个月的审批期,其实就是变相的一个冷静期,结果2003年之后取消了这个规定,中国人的离婚率急速攀升,在2002年的登记离婚人数仅为57.3万对,但是在2003年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来以后,登记离婚人数增长到69.1万对,增长了20%多,而到2004年,登记利率又增长了50.5%。

在2003年之前和之后,在2001年为72.2万对,2002年为60.4万对,2003年为64万对,诉讼离婚的比例变化不大,但是登记离婚直线增长。在2003年以后兴起了一个词:闪婚闪离,因为家庭琐事导致的冲动型离婚,对于夫妻双方,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都是巨大的伤害。

罗永浩曾经在某一次视频讲过,说在中国离婚如何如何艰难,实际上这是《婚姻法》关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才能离婚”,在实务处理中,第一次申请基本是不予离婚,一般是第二次申请才给批,这已经是一种潜规则了。

所以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什么“开天辟地”的发明,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自己,都曾经有过,只是这次是把过去处于潜规则下的东西给挑出来了。

但是我觉得现有的离婚冷静期还是太糙,需要大幅度的细化操作。比如说家暴问题,这一点官方也与我有同样的想法,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表示,民法典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冷静期,他建议有家暴发生时,“离婚冷静期”可中断。不少政协委员都有这个说法,比如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绮也认为,当遇到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应当中断离婚冷静期。

除了离婚冷静期外,对于离婚的时间一刀切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对于有孩子的家庭,孩子总是离婚问题的最大受害者,儿童优先是国际通用的准则,在英国家庭法里面规定,有未满16周岁子女的,法院会延长六个月的冷静期,且如果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可以禁止离婚。

韩国规定,有抚养子女的夫妻的冷静期比没有子女的多两个月。

在家暴问题上,韩国规定,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则可以免除一个月的冷静期,英国规定,如果有家庭暴力情况,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侵扰令。

因此我个人觉得,离婚冷静期的问题应该做好配套,首先是必须坚决排除掉家暴,财产转移以及吸毒,赌博等恶习的离婚冷静期,因为这种婚姻的维持就已经是对另外一方的巨大伤害。

其次是区分好不同情况离婚冷静期,不要搞一刀切,不要什么都是一个月,尤其是有孩子的家庭。

第三是做好配套,尤其是调解方面,尤其是针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的调解方面,抚养孩子绝对不仅仅是金钱问题,更重要的也有感情问题,现在一些西方国家动辄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但是这些福利机构成长起来的孩子,从小缺乏母爱和父爱,实际上是在一个不健康的环境里面长大的。需要调解的也绝对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如果真的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则对于孩子的心里疏导则更加重要。

关于很多人希望即结即离,还有些人认为离婚这么麻烦,干脆不结婚了,其实设置这个制度的,就是要防止某些人是以闪婚闪离的方式缔结婚姻关系的,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是审慎的。

我个人是支持婚姻冷静期的,本来过去的实务操作中就是有的,现在实际上时间还缩短了,但是还是希望细化一下,现有的法律有点糙。

来源 | 李建秋的世界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DASh1a3CTeDRJmpfGz1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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