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是个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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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兴事件、孟晚舟事件,让中国人熟悉了一个米国法律词汇: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类似还有米国指控、制裁不在米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甚至在米国地方法院起诉外国政府等,都属于长臂管辖的范畴。

    国内法律人士撰写了一些介绍米国“长臂管辖”起源与发展的文章。米国的特殊国情之一是,各州都有立法权,每个州的法律严格来说只在本州有效。那么,非本州公民在本州犯法或与本州产生司法纠纷怎么办?这就是“长臂管辖权”的由来。这些法律专业文章指出,“长臂管辖权”出现于上世纪中叶。半个多世纪后,米国的“长臂管辖权”日益扩展,手臂越伸越长,一直伸到了国外。通俗点说就是“用国内法代替国际法”。

    上述法律解释一定程度上可以答疑解惑,但没有说清长臂管辖的真正源头。“长臂管辖”实际上体现了米国擅自制定国际法的历史基因,并非后世创造。中国近代史上,“治外法权”是屈辱的标志之一。但“治外法权”不等于“长臂管辖”。以米国举例说,“治外法权”涉及的对象是在中国的米国公民,而“长臂管辖”针对的是在米国之外的非米国公民。但两者也有关系。

    在中国曾经享有“治外法权”的既有外国商人、旅行者,也有传教士。回顾历史,我们会在传教士那里发现“长臂管辖”的影子。当年为了迅速扩大传教,传教士对于皈依者常常来者不拒。于是,中国的一些流氓、地痞、无赖纷纷皈依到传教士麾下寻求保护,他们被称为“教民”。当这些“教民”犯了法或者与中国人发生纠纷,传教士往往会冲出来保护他们,不允许中国政府惩罚“教民”。传教士甚至会通过东交民巷的本国外交官向清政府的总理事务衙门提出交涉。轻则要求放过违法的“教民”,重则要求清政府惩罚依法办事的清朝地方官员。传教士和外交官在中国保护与惩罚中国人,都属于长臂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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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长臂管辖的真正源头是外国教会。宗教不认为自己有国界的障碍,在政教合一的状况下,宗教的长臂管辖屡见不鲜。例如,被梵蒂冈判处火刑的胡斯是捷克人,中世纪被梵蒂冈判处火刑的绝大多数都不是教皇国的人,甚至不是意大利人。除了死刑还有各种惩罚,例如,害怕被梵蒂冈惩罚的哥白尼是波兰人,被梵蒂冈判处有罪的马丁·路德是德国人。历史上被梵蒂冈判以“绝罚”的,绝大多数都是超主权、跨国界的行为。直到今天,梵蒂冈依然坚持中国境内的主教要由它来任免,包括对中国的某些不符合梵蒂冈标准的神职人员处以“绝罚”,都体现了西方教会千年如一的长臂管辖传统。对此,中国政府拒绝梵蒂冈的长臂管辖是必然选择。

    除了梵蒂冈,其他宗教也有长臂管辖的现象。例如1989年被霍梅尼判处死刑的拉什迪是罂国人。所以,米国“长臂管辖”的真正源头是米国的神权政治基因。16世纪,梵蒂冈判处塞尔维特火刑,但他逃走了。隐姓埋名多年后来到日内瓦。当时宗教改革的领袖之一加尔文在日内瓦建立了一个神权“小王国”,结果,逃过了梵蒂冈火刑的塞尔维特没能逃过加尔文的火刑。塞尔维特不是日内瓦人,不是瑞士人,而是西班牙人。从最早的“五月花号”移民时代起,加尔文宗就是米国最核心的教派之一。宗教改革后出现的所有耶稣教派(所谓新教),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加尔文主义的影响。

    今天我们看到米国的“长臂管辖”,不过是历史上的神权政治披上了世俗政治的外衣。在政教分离的普遍原则下,宗教组织即便延续长臂管辖的传统,其执行力已经很有限。米国在世俗外衣下长臂管辖的执行力比教会要强多了。

    中兴事件、孟晚舟事件涉及的是经济问题。事实上在意识形态领域,米国的长臂管辖早已司空见惯。例如,米国要求其他国家保护某些“持不同政见者”,保护方式包括米国首脑到该国做外事访问时,特地接见“持不同政见者”。很显然,别国国内的“异见人士”基本上是米国价值观的忠实信徒,甚至可能就是新“教民”。这种源自宗教的长臂管辖现在经常以“宗教自由”、“人权”的名义成为米国干涉别国的工具和借口。干涉的结果一是制裁、惩罚或发出威胁,二是将这些忠于米国的“异见人士”弄到米国“政治避难”。这种做法与当年传教士通过外交官向清政府交涉以保护“教民”的手法,基本是同样的套路。

    米国至今依然半启蒙、半神权的国家,长臂管辖显示了米国以自己的宗教价值观充当世界政府、管理全球的意向。这才是米国长臂管辖的真正根源。

来源 | 刘仰   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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