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占先机or意义不大:法律界对李国庆抢公章事件有争议
也有律师认为,李国庆此行意义不大:
据第一财经26日报道,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表示,在俞渝占股当当网64.2%情况下,若俞渝投反对票,李国庆新设股东会决议恐难以生效。另外公章可以挂失补办,夺走公章行为的实际意义不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仍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
张磊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从现有资料看,李国庆因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7.51%股权,超过10%,因此其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李国庆所主张的改现有执行董事制度而设立董事会制度,并且决定董事成员的决议,在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且在俞渝占股64.2%的情况下,若俞渝投反对票,该股东会决议恐难以生效,基于此成立的董事会也不会获得合法地位。
至于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张磊律师称,从经验看,其实际意义不大,公章可以挂失补办,俞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仍然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反而李国庆的行为已经涉嫌影响公共秩序,存在一定违法性。而李俞将家庭矛盾上升到股东矛盾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公司僵局”的出现,进而给公司经营造成困难。
律师:李国庆“夺权”关键在于临时股东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7日的文章,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进行了事件分析,该分析也得到了李国庆的认可。赵占领表示,李国庆的这一“夺权”过程的关键在于,李国庆召开临时股东会时如何表决,其表决权比例到底多少。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李国庆持股27.51%,俞渝持股64.2%。如果从该持股比例而言,如果俞渝不同意,没有办法做出成立董事会的股东会决议。但是,李国庆认为他和俞渝所持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实际应持有的股权比例是45.85%,李再联合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过半,因此可以做出成立董事会的决议。
所以,李国庆最终能否“夺权”成功,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赵占领认为,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复杂问题。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虽然李国庆与俞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了公司,根据婚姻法,两人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就公司事务的管理方面,如表决权,因不属于财产范围,应由公司法调整。赵占领认为,在两人的离婚诉讼未结案之前,两人应以各自名义分别独立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这份股东会决议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总体而言,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又取决于,李国庆能否在离婚诉讼未结案前以所谓实际持有股权比例的名义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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