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意见(二)
一、条例之原则
从原则上讲,本条例严重违背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对本国人民负责,尤其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以收割世界各国剩余价值以生,更不能牺牲本国人民利益换取外国人的舒适便宜,即便他们是国际公认的优秀人物。本国人民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责任。在思考有没有给外国人提供好服务的之前,请思考是否把中国人的利益考量充分;在制定政策之前,请思考是否把政策在“时间”这一无情变量下引发的问题考虑清晰;在想政策可能带来的好处时,是否也充分衡量了它可能带来的危害。还要考虑它的执行可行性,因为很可能条款看似很完美,但是执行漏洞很多,被人钻空子而引入并非你们所心心念念的那点人。不要为了欢迎那么几千/几万个目标人(人家还不一定愿意来),就急急慌慌地向61亿人开出这么大个门户!
1、我国不是也不适合搞移民社会,不具有仿造美国移民条件的基础。
显然这次条例有明显的模仿美国移民条例的证据,但是请不要动不动东施效颦,向发达国家看齐,提高国际化水平。国家最重要的是要对本地区人民负责,这是它最基本的存在意义。向他国学习也是为了提高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为了学而学。这也并不是说要国家自私地利己,不对世界负责,我们坚持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最大的负责,我们先服务好14亿人民就是对世界最大的负责。我们国家14亿人口,计划生育政策依旧束缚在汉族人身上,就讲什么中国需要引进1亿外国人口补充劳动力,实属脱离人民群众的假大空学术风!
这版条例就是一个美国移民条例+国际主义精神的混合物。一个国家支持移民是为了什么?一般来讲,为了引进高等人才,为了引进投资,为了补充本国劳动力不足。但是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就应该制定不同的移民政策,不能把美国的移民条例拿过来改改,再加入国际主义精神,就变成了中国的移民条例。
两国国情不同是实实在在的不同,不是口号,不存在仿造美国移民条例的基础。(1)美国有多少人?中国呢?美国3.2亿人口,中国14亿人口。但是两国国土面积差不多,美国维持着几十年的世界第一经济体量,最强军事国,最强文化理论塑造力,掌握着国际舆论走向。(2)美国多少人放弃本国国籍?中国呢?有精力帮助外国人在中国安居乐业,不如先帮助中国人才安居乐业,留住流向海外的大量人才。(3)美国的文化意识形态吸引力多高?中国呢?我们口头上讲不需要俯视外国人,更不需要仰视。但实际情况是我们实实在在地承受着外国人的鼻息。有些公司需要聘用老外装点门面,以显示自己高大上的国际规格;课本上有些小孩很坏,做好事的抖机灵的是黄头发蓝眼睛的外国人;连淘宝上服装广告大部分都是找外国人拍的。不要太自信自己的宣传工作和理论构建能力。如果我们不能让他们认可中国,他们只是为了利益而来,将为以后留下巨大的隐患!
动不动就是国际标准,国际公认,我们中国的选择标准与需求在哪?你们是中国政府,是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政府,不是为全世界服务的政府。他们达到国际水平了能获得中国的永久居住权?我们中国的利益考量在哪?还是你们认为他们只要水平高,就是能为中国利益服务的?中国的政策不体现中国主体地位,体现这么多国际主义精神做什么用?你们是为了中国利益服务的,不是为了外国人(就算是优秀人群)行事便宜服务的。
2、请先自尊自重,不要逆向歧视!
现在说为了方便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搞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外籍人士在中国不方便吗?他们可以几乎无门槛地在中国任何一个城市买房;2017年经教育部备案的北京外籍人员子女校数量就达到了19所,办学层级从幼儿园到高中均有覆盖,在北京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都可以享受;外籍子女上中国大学更是便宜;哦,他们还享受着中国人民和政府机构的友好相待与无微不至的关乎!我们中国人呢?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将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也可以理解地区发展差异极大带来的治理不便。但是,你们不能对理解与支持视而不见,更不要将之视为理所当然而惰于改变。请不要让中国人寒心,处处搞特殊待遇,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享受的待遇实际上形成了外籍>港澳台>大陆人的局势,中国大陆人处于最底端。
在人口问题上,请问人民主体在哪?杨宜勇教授的原话:中国人口降低到七八亿在开放生育还来得及,实在生育率上不来,我们可以引进外来移民。我不知道你们看到这句话是什么感受,我的感受是:大家都说我们人民翻身做主人了,可是现在还是有人想对老百姓采取古代封建策略,像牛羊一样地管理!你们说人多,汉族就含着血泪计划生育,你们知道独生子女政策与传统思想碰撞后造成多少家庭的悲剧吗?你们关心过失独家庭的痛苦吗?现在轻松一句人口再降降再说,不行就接收移民,这是多少人的血泪铸就的现实。难道政策产生的分量在你们眼里只是理论模型上的一个数字吗?
3、请珍惜全国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力!
你们手下的决策关系着中华民族的未来。今天制定出了这样低版本的移民政策,对,就是低版本,一方面,因为中国不是移民社会,中国不需要大量引进移民,相对于中国的需求来讲,这就是低配;另一方面,欧美的移民政策引发的问题在经济下滑的情况下日益显著,有前车之鉴,还仿造其政策制定本国政策,这是对国家和中华民族的不负责!权力送出去就不容易收回来,所以请珍惜手里的权力!
二、综合建议
总体而言,只认为第十一条的某些情形(对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与第十七条的某些情形(嫁给中国人10年以上,并且长期在中国生活)可以给予长久居住权。其他条例可以参考一下方法:
中国有着完整的签证体系,可以其基础上增加符合第十二~十七条规定的签证类型,让他们能够长期方便进出中国,而不是一步到位赋予他们永久居住权。没有人会珍惜轻易到手的东西。我们没必要学习美国制定这样的政策,甚至可以设置长期居住权,比如10年期、20年期。他们可以选择不参与中国社保和养老金等,当然这样也无法享受社保,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购买商业保险,这样他们也不担心回自己国家后,在中国的社保白交了。对于真正的人才来讲,政府提供的社保保障太低,反而他们不愿意长期交。我们愿意充分保障双方的权益,但是不愿意轻易交出永久居住权!
三、对具体条例的意见
●第十条 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为了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请删掉这句废话。在申请条件中第一条,先来一个这么低的基调。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你们是觉得国家经济水平低,所以需要要求也低吗?有理由说明政策制定者并非是只为了吸引高等人才,而是参考美国移民条例进行的移民管理,但是我们并不是移民社会,也不需要改变为移民社会。
●第十一条 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本条条例应该大改,不要用如此模糊的言语去描述需要严谨对待的事情。只建议留下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但是请量化具体需要多大贡献。尽量用可以量化的指标,而不是模棱两可的言语,为后面执行政策留下隐患。
首先本条例所谓的突出贡献是什么太模糊,条例不是灰色地带,请尽量准确描述。另外具体意见如下:1、体育的意义在于让人民增强体质,保持身体健康,体育比赛是为了展示国人的运动技术水平,不是为了几个金牌。难道让外籍人员帮我们赢得几场比赛就能证明本国人民的运动水平?2、在中国从事公益活动。上网查了下,公益活动的内容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知识传播,公共福利,帮助他人,社会援助,社会治安,紧急援助,青年服务,慈善,社团活动,专业服务,文化艺术活动,国际合作等等。你们确定公益活动这条合适吗?这是大力欢迎各种NGO和外国私人力量介入,协助中国政府共同治理中国人民的节奏?外国势力恨不能天天来我国做“公益”,传播知识,还要开门揖盗?3、第三小条更是模糊不清,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者,那是不是表示很欢迎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国际组织里面的工作人员都为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是不是都可以获得永久定居权?这是在为中国制定国策,还是在为世界制定政策?这么个条例应该让联合国写出来,不要抢别人的饭碗了。4、第四条太魔幻,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请问你们怎么衡量一个人是否为国家经济做出突出贡献?让你们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列举,你们能列出来几个这样的没有争议的人物来?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取消本条条例,可以给他们尊重,甚至延长签证年限,但不支持享受永久居住权。
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首先,这是中国的永久居住管理条例,不是为世界人民选贤任能!国际公认的人中国就认?国际是谁?一下子就想到国际公认的中国不认的人!其次,直接申请是什么意思?与其他条例中的申请有什么区别?还是那句话,我们是一个国家,我们不是联合国。这样的条例是在为谁服务?还是觉得伺候好了这些优秀的人,他们就会为中国出力,为中国说话?世界话语权不是这样赢得的,请多看看现实主义理论,不要沉迷于理想主义。舆论只是权力的延伸,并不是靠理论的完美与事实就能获得舆论的胜利;也不是靠橄榄枝就能获得他们的效力,最终关键因素还是要有实力。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可以分层次管理外籍人士,建立不同等级的签证,某些签证可以延长足够的有效期,没必要一步到位授予永久居住权!请珍惜权力!
对可以获得永久权的情况请提高标准,至少是教授级别或者国内知名企业保荐人士,在中国工作年限至少10年以上,平均每年在中国纳税20万元及以上(参考中国人积分入京籍,再加倍),要获得中国政府(国家或省、直辖市级别)的奖励。
没有时间条件的条例都是耍流氓。
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社会科学领域研究人员起步就是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当两个月职工拿到永久居住权走了;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这个创新型企业怎么定义,企业规模多大?企业创办一年破产了,但是永久居住证拿到手了。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总体而言,中国人异地工作,申请京沪的户籍都比这个要难很多。强烈建议取消本条条例,可以给他们签证延长年限,但不支持享受永久居住权。
1、第一小条,首先,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就是高等人才了吗?专业不用规定,学校水平不用规定?其次,在中国境内工作只需要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中国的永居权真廉价!一个博士生或者名校毕业生(不管什么学历)只要在中国待上一年就能获得!某种程度上比第二小条都容易!2、第二小条,什么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交通运输业算不算?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其他两年时间去其他国家工作,算上汇率轻松收入超过5倍。3、第三~四小条,这两条有存在必要吗?中国不缺人,这两条不对行业、职业进行规定,只是规定工资根本就是引进劳动力的节奏。在移民机构的干涉下,在个人有心的操作下,第十五条条例都可以轻松通过,本条的存在是最大的漏洞。我们不需要学美国引进劳动力,你们要引进什么人才,在知名网站上发出来,只要就业前景好,中国大学生自动就会去学习,去选择。有这精力管理外国人,为什么不好好培养中国人?留住往外流失的中国人。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需要具体细则,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的规定标准到底是什么水平,不能等通过了条例才让人民知道!还有投资或公司在中国存续时间,刚投资没多久,转手卖掉,说不定不赔钱还赚钱,顺便还能捞到中国永居权。同志们,泣血地给你们建议,可以优化签证体系,让这类人拿到长久的工作签证,方便他们进出中国,但是不可轻易交出永居权!中国人的生存空间并不大。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通过结婚获得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太低,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又是比中国人获得京沪户籍都低的标准。实际居住在中国才9个月,更加方便了造假移民!难以想象以后会有多少移民机构以此为牟利手段。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配偶连中国人不是必须的。这就是一个美国移民条例的翻版。父母是永久居住权,子女也自然具有,如此长长久久,中国将积累大量外籍人士。
建议大力修改本条条例,必须嫁给中国人,结婚10年以上,至少实际居留8年以上,才可永久居住权。子女可以入中国国籍,不然必须子女成人后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请永久居住权,不自然享受永久居住权。有人说这条是为了中国人找外国人结婚后生活方便,让农村人年年跑去申请签证麻烦。那么就请确保是嫁给中国人,而且要足够长年限而确保不是骗婚。在这之前可以给他们延长签证时间,而非直接授予永久居住权。还有既然都到中国成亲了,大部分时间不住在中国而是外国又是什么意思?既方便了假结婚移民,又方便了并不居住在国内,主要在国外生活的外籍人士。这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被取消资格后,五年后竟然还可以申请?!看看那些取消条件,如果危害了国家利益,如果弄虚作假,应该被取消后永远不得申请!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都要申请移民中国了,还要中国为其提供这些基础培训?难道这些不应该是他们申请永久居住权的条件吗?!就算是美国,你见过他们给别国人提供培训了吗?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什么叫提供便利??特殊服务?请不要为外籍人士提供超国民待遇!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这个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像要求中国人一样限购吗?还是在某地工作,却能在全国随意买房?需要参考对中国大陆人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到哪个山头唱哪的歌,你见过美国人优待外籍人士吗?这是自信自尊的一种表现!不要自轻自贱!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建议取消本条条例。未参加工作的也可以参加社保,享受社保待遇?这是在引进人才吗?连引进劳动力都不算!
也许你会说,把条例订的这么严,谁还来啊?请问把条例订的宽松了,就利于中国利益了吗?他们就会尊重轻易得来的权力吗?人性反而是越难得到,他们越珍惜!
不要为了追求国际化,制定贻害民族的政策!不要为了满足某些小要求,就开那么大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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