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外国人居留应该想到马可波罗

最近几天,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国人居留条例”)成为网络热点,赞同或反对的意见都已经汗牛充栋。浏览这些网评发现:多就事论事,少提纲挈领;多局部剖析,少全局观察;多直觉判断,少理性思维;多细枝末节,少系统分析;多强势观点,少确实论证。
本文基于以下两点,展开对“外国人居留条例”的讨论。
一)以史为鉴。盛唐,中国就是一个胸怀世界的全球性帝国,那时的中国幅员辽阔、万邦来朝、商旅如云、市井繁华、思想开放,一些外国人长期居留长安乃至入朝为官者并不鲜见,其中一位是来自意大利热拉亚的马可波罗,大家最为熟悉,因为他留下了一篇著名游记。可以说,唐朝就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一面镜子。回望盛唐、回想马可波罗,就是我们考察“外国人居留条例”的一个极佳的视点。在我族走向复兴之时,我们怎么可以遗忘祖上的辉煌年代呢?
2)继往开来。毕竟贞观元年(公元626年)距今已经1374年之久,考察“外国人居留条例”,不能脱离当今世界。可以说,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和实施效果,应该成为我们讨论此类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参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吸取他国在移民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当然是此文应有之意。
以下仅谈三条具体的意见。
(一)推动“外国人居留条例”早日颁布与实施
在从历史到现实,是否有大量外国移民就是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强大的一个最有效的标准之一。唐朝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符合这一标准的朝代,没有之一。而当今的美利坚合众国被公认为一个移民国家,也是公认的世界第一强国。这些就足够清楚表明:推动“外国人居留条例”早日颁布与实施,坚决支持中央这一重大战略部署,不容迟疑。这一点应该早日形成社会共识,毫无必要进行“漫无边际”的网络辩论。至于“外国人居留条例”的具体内容,则可以让公众充分讨论。
(二)仿唐朝例,应将“外国人永久居留”看作“外国人入朝为官”
在唐代,突厥人、高丽人、日本人、安西人、波斯人、新罗人和百济人等“外国人入朝为官”的很多,而且其中不乏位高权重之人,这里不一一列举。他们对唐朝无疑是有功之臣。时至今日,我们当然要求居留的外国人必须是我朝“有用之才”、“有功之臣”。
其一,订立“外国人居留条例”的目的就是填补中国人才的短缺,这个立法根本不能忘记。如其说“外国人永久居留”,不如说“外国人长期或永久为官、入职”。也就是说,对外国人,必须执行“以才定居”、“以官定居”、“以职定居”的三条原则。所谓“以才定居”,是指居留的外国人具有真才实学而且是中国急需和短期的知识和技能。所谓“以官定居”和“以职定居”,是指居留的外国人具有足够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能力,在现有岗位上已经发挥并且可持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做出并将持续做出杰出的、国人难以替代的贡献。如果达不到上述要求,就不应给予外国人长期或永久居留中国的权力。
(三)仿美国例,应将“外国人永久居留”看作“外国人长期居留”
众所周知,美国的绿卡制度设计,其实是外国人长期居留许可,绿卡持有者并不等于美国公民,也并没有美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绿卡持有者加入美国国籍,还必须履行额外的手续。所以,这份简称“外国人居留条例”不是中国的入籍法而是绿卡法,这个筒子们首先要弄清楚了的。我看某些网友似乎混淆了“绿卡持有者”和“中国入籍者”,浪费了不少口水。
另外,我看到的网络声音,似乎将“外国人永久居留”改为“外国人长期居留”比较妥当。
其一,一个外国人无论居留多久,毕竟他还并不是中国公民,他还必须履行额外的手续,比如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中国公民。所谓“永久居留”的权利,这种无上限的权利,应该是只有中国公民独有的。所以,“外国人永久居留”应该留待“入籍法”里面去解决。
其二,在实际操作层面,“外国人永久居留”和“外国人长期居留”的差别并不大,例如对于一个40岁“老外”,如果给予他“50年长期居留权”,那么,他可以“老死在中国”已经是大概率事件了。
其三,考虑中美的区别,无论如何,“外国人长期居留中国的许可证”不能称为“绿卡”而是“红卡”或其它。这里要批评一下某些媒体,习惯使用“绿卡”这个词。应该在对外宣传时,统一使用中国红卡而不是绿卡!另,中国“红卡”在制度设计方面有中国特色,这一点在目前的“外国人居留条例”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举双手赞成。
最后,分析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外国人居留”制度设计方面的政策失误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限于篇幅,这里不展开讨论。

总之,本身以史为鉴和继往开来的精神,讨论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才能够有理有据,不要无的放矢。相信这一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将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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