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否应该“一刀切”?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爆发以来,对于该病毒的来源,虽然目前尚无最准确、最权威的说法,但其中间宿主是来自野生动物的论断可以说是非常明确的。回顾2003年SARS“非典病毒”在全球范围内的肆孽,就是因为人们在食用了含有病毒的中间宿主果子狸之后进行传播的。因此,斩断病毒中间宿主,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当务之急的举措。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也兼顾渔业、家畜家禽业发展, 在“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同时避免一刀切。对于这样一个关乎广大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决定,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我们需要认真仔细梳理和解读一下。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和范围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在2018年修订的,明确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该法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类野生动物)。

 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禁止包括食用在内的上述所有行为。而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禁食的野生动物范围,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对于“三有”类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非保护类陆地野生动物是否禁食,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这次的《决定》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一方面,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所明确的有关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另一方面,将国家保护的“三有”类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地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了禁食的范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概念到底是什么?

       “野生动物”这一概念,不仅指自然状态下的野生动物,还包括人工繁育的除家畜家禽之外的所有动物。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4种。濒危野生动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如大熊猫、白虎等;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以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为渔业、狩猎业捕获的动物;有害野生动物指害鼠和各种带毒动物等。

       因此,同样是一种动物,如果捕食自然野生状态下的就可能触犯法律,但如果是人工养殖的则没有问题。例如,自然生境中的梅花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会受到法律严惩。而由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在一些地方,人工养殖梅花鹿已成为作为药用、食材等的新产业。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不能食用了!

根据《决定》要求,凡是没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一律禁止食用,但实际上即使在目录里的野生动物也未必都可以食用。据统计,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研试材为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100种。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其中“兽纲”有14种,包括貉、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等;“鸟纲”有25种,包括非洲鸵鸟、火鸡、鹌鹑等;“爬行纲”有6种,包括巴西龟、鳄龟、中华鳖等;“两栖纲”有4种,包括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等;“蛛形纲”有1种,为蝎子;“昆虫纲”3种和“多足纲”有1种,为蜈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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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熟知的水貂、狐狸、貉子等毛皮经济动物,它们既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又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但是它们是不能被食用的,而是作为商业性经营用途。

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是否要“一刀切”?

       近日,《焦作日报》刊登的一篇新闻, “一刀切!不商量!两窝点被端,焦作查扣涉案野生动物741”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在博爱县的一个农家院里,正在给银黑狐、貉喂食的48岁男子原某被焦作森林公安带走,他驯养繁殖的149只银黑狐、436只貉被查扣。据查,银黑狐、貉均为“三有”保护动物。原某被警方带走的原因是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貉种苗、银黑狐进行驯养繁殖,涉嫌非法驯养繁殖“三有”保护动物,因为同样的原因控制了原某的朋友刘某,并查扣驯养繁殖银黑狐29只、貉127只。

       基于原某、刘某二人未办理可证而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的行为,焦作森林公安的查处做法是正确的,而且在疫情当下,查扣其所驯养的野生动物,也是必要之举。但是,《焦作日报》这个所谓的“一刀切,不商量”的说法,可就是值得商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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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尚无定论的时候,“一刀切”的做法非常容易造成对某一产业毁灭性的打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表示,“法律是一种利益平衡,为保护一种利益损失另一种利益,在没有做好平衡的情况下会引发新的问题。”而且,“一刀切”的做法也是粗暴的、不切实际的、或者说是懒政的一种表现。前段时间,为了加强防疫措施,一些地方实施的挖沟断路、辱骂封门、埋杀宠物、抬着麻将桌游街示众等等做法,都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所谓“硬核”防疫方式,不仅不利于防疫工作,反而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该何去何从?

       新冠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实施了最为严格的野生动物管控系列措施。要求各地全面排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养殖动物的异常死亡或者疫病等,明确要求各地对所有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停止一切野生动物上市交易和运输等活动,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等。

       国家林草局局长张建龙表示,将对有关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或与《决定》不相符的,争取立法机关及早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快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展保护管理范围,推进《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修订,抓紧制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用标识等配套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也要争取地方立法机关及时研究修订地方保护法规,提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这意味着,全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交易、流通和消费市场将迎来有史以来最为剧烈的影响。

  一些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应评估出台养殖技术成熟、适合人工饲养的动物名单,规范检疫标准,允许这类物种进入市场,做到合法来源可追溯。市场普遍的观点是,对于养殖技术成熟、检疫标准完善、驯养流程规范、严格遵循科学化繁育标准的饲养,是可以实现养殖与防疫平衡的,而且倒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产业全面规范升级,对整个产业未来发展来说也是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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