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黑(二)

宋朝针对人民的刑罚之严酷,是超过了汉、唐和明朝的。宋朝不杀士大夫,但是老百姓贩卖私盐超过二十斤就是死刑,贩卖茶叶超过二十斤也是死刑,造反的就是凌迟处死。宋仁宗天圣三年(公元1025年),官方批准的大辟(斩首等死刑)人数就高达2436人,断死刑数比唐代增加几十甚至上百倍。

中华帝国的刑法制度有两次大的改革,一次是汉文帝时候废除了砍手砍脚等肉刑,第二次是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又进一步废除了枭首、车裂(也就是民间所称的“五马分尸”)等酷刑,确立了“笞(鞭刑)、杖(杖刑)、徒(监禁)、流(流放)、死(斩刑和绞刑)”五种刑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刑罚体系。唐朝也基本继承了隋朝的刑法。但是到了号称“以宽仁而治”的宋朝,一方面对士大夫废除死刑和杖刑,一方面对老百姓全面恢复了肉刑和酷刑。

北宋第三位皇帝宋真宗时期,大臣钱易就在奏章里面说:

“今日……背军逃走者……皆支解脔割、断截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及诸杂受刑者,身见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 ,四体分落而呻吟之声未息。”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杖死、腰斩、钉死、五马分尸、凌迟处死等纷纷恢复,其中自从商纣王以来已经消失上千年的“醢刑”——把人剁成肉酱的刑罚——竟然也被广泛使用。宋真宗的时候,冀州知州张密学捕获一“巨盗”,就下令把他钉在门板上钉三天,然后剁成肉酱;仁宗的时候,转运使杜杞采用假装接受对方投降的方式,将广西环州的起义军首领五十六人抓捕,然后食言而肥,下令在闹市区把这些投降的首领公开凌迟处死、开膛剖肚,再剁成肉酱,命令各地区的首领吃掉。

除了这些叫得上名字的酷刑以外,官吏们自己创造出来的、私自处理犯人的酷刑还有很多,诸如断手足、挑足筋、碎骨头、水溺坑杀、汤煮锯解等等。宋真宗时期,对于私自离开部队逃亡的士兵,普遍的做法就是先用烧红的铁烙,再用石头砸碎身上的骨头,最后斩首。

各种惨绝人寰的酷刑在宋朝是普遍现象,不绝于史料。例子太多,无法详细列举。郭东旭教授所著《宋代酷刑论略》里面有细致的考证,各位可以找来细看。而执行这些酷刑的,都是把“仁义道德”挂在嘴上的儒家士大夫。宋朝的文官们从来不用担心自己会挨打挨杀,所以特别有勇气、有兴趣虐杀那些敢于反抗他们统治的人。

后来,元朝和明朝也继承了宋朝的酷刑制度。明朝皇帝朱元璋还发明了剥皮实草这种酷刑。明宪宗朱见深也屡屡下令凌迟处死农民起义领袖,著名太监刘瑾和明末辽东将领袁崇焕都是被凌迟处死的。但明朝的酷刑跟宋朝有两大区别:

第一是有很多酷刑是用来对付官员的,像剥皮实草就是为贪官量身定做的,普通老百姓无缘消受,不像宋朝有士大夫免死的特权;

第二是酷刑的采用需要皇帝特批,不像宋朝一样文官集团势力失控,可以随意采用自己想出来的方法残酷处死罪犯。明朝的普通死刑犯都要皇帝在名单上打勾才能被处决,这叫“勾决”。文官集团只能宣判而无权执行死刑,像宋朝那样私自虐杀犯人的行为是重罪。农民起义领袖、还有倭寇头目等罪行极为严重的人物,被抓住了之后都要先报皇帝批准才能处死。

明初宰相胡惟庸私自处死撞死他儿子的车夫,就被朱元璋要求杀人偿命。内阁首辅杨士奇的儿子在地方上打死人命,被明英宗朱祁镇下令处决——只不过为了给杨士奇面子,先只是关起来,等杨士奇死后再杀掉的。前内阁首辅杨荣的曾孙、福建卫指挥杨晔因为打死人命,被抓起来死于西厂大牢,宪宗朱见深下令将其抄家并全家充军。所以明朝的文官相对于宋朝,要老实很多,对虐杀犯人这种事情兴趣不大,因为玩过头了可能会把自己也搞进去。

宋朝的人权保护得并不好,更谈不上是什么法治社会,只不过是“官权”保护的好,是典型的“官治”社会。现在有很多人吹捧宋朝的人权法治,不过是站在文官们的立场上来作的评价。相反,宋朝的人权法治状况极差,而这种差的原因,就是文官们的人权法治搞得太好了。宋朝的文官们喜欢兼并土地,刑法就特别规定:“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因殴致死者,不刺面,配邻州”,也就是佃农伤害地主,一律罪加一等;地主伤害佃农,杖刑以下的罪免于处罚,徒刑以上的罪减一等执行。如果地主把佃农打死了,发配到比较近的州县服刑,而且不用在脸上刺字。这种“人权法治”,当然是特权阶层非常喜欢、非常怀念的。像明朝那样,正部级以上的高级官员及其子弟打死个把老百姓都要偿命,怎么能不令人痛心疾首呢?怎么能不把它描写得黑暗专制、没有人权呢?

实际上,明朝的人权保护——从古代社会的标准来看——是不错的,原因就是因为它很不注意保护“官权”。明朝官员当然也不是省油的灯,可以像其它古代王朝的官员一样,想办法先把人关进班房再秘密杀害,然后谎报“瘐死”——也就是因为天气疫病等原因死于监狱。但这是见不得光的行为,只能偷偷摸摸干,一旦被告发处理极重。像宋朝那样官员直接下令处死甚至虐杀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明朝是被严厉禁止的,在现实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官权好则民权差,官权差则民权好,在帝国制度下这是一对矛盾关系。宋朝和明朝就是这一对矛盾的两种极端。有人在评价明朝的时候这样说:“连高级官员都会被在朝堂之上公然脱下裤子打屁股,普通人的人权保护就更无从谈起了”。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把矛盾关系搞成了因果关系。正确的逻辑是:“正是因为高级官员犯了错误都会被脱了裤子打屁股,所以明朝普通人的人权保护得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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