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基督教国家吗?NO!

  在美国独立之前,美洲殖民地倒的确是政教合一,以基督教立法,任何有违基督教教义的言论都是严重的犯罪。比如,在被美国人称为母州motherstate)的弗吉尼亚,1612年由总督德尔(ThomasDale)发布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凡是对三位一体或三神圣之一出言不敬者,或者反对基督教信仰者,处以死刑。

 

    第二条:咒骂上帝之神圣名字者,处以死刑。

 

    第三条:诅咒者,初犯根据本地习惯加以严惩,再犯用刀戳穿舌头,三犯处以死刑。

 

    第四条:嘲笑或蔑视神的教诲,或对教士不敬者,当众鞭打三次,请求公众

的原谅。

 

    第五条:未上教堂或未参加宗教仪式者,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监禁六个月。

 

    第六条:未守安息日者(指在星期天工作),初犯扣津贴,再犯当众鞭打,三犯处以死刑。

 

    第七条:殖民地的每个居民以及任何到殖民地来的人,都必须由教士检查其宗教信仰,如果不合格,要接受教士的教育。如果拒绝去见教士,将被鞭打;再次拒绝,将被鞭打两次并当众认错;如果还拒绝,将每天被鞭打,直到服从。

 

    其他各殖民地也都有类似的法律。以后虽然法律条款逐渐放松,但基督教信仰始终是殖民政府的法定宗教,直到1776年,独立战争爆发之时,弗吉尼亚还有法律规定,否认三位一体者,将被判处三年的监禁。

 

    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的国父们普遍憎恶基督教。在他们决定脱离英国独立时,采取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与基督教割离了关系。

《美国独立》宣言由杰菲逊起草,富兰克林和约翰·亚当斯修改,这三人都是自

然神论者,他们开章明义地宣布其信仰:

 

    “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与另一个民族断绝他们之间的政治纽带并在大地的各威权之间,接受由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所赋予他们的分离和

平等的地位,出于对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分离的原因加以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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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神论者是世俗主义者、人文主义者,认为人类事务是完全属于世俗的事务,不受神的干预,因此他们强调的是“大地的威权”、“人类舆论”,只接受“自然及自然之神的定律”(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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