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英的贸易管制!开眼了。
【本文由“张广才”推荐,来自《文一:英国“工业革命”的底层逻辑》评论区,标题为张广才添加】
1666年,英格兰出台《埋葬法案》。死了之后,必须用呢绒布包裹埋葬,任何不用羊毛呢绒布包裹埋葬的,罚款15两白银,且此呢绒必须由本国生产此法案一直持续到1814年。
1685年,第一次对东方纺织品增加10%关税。
1690年,拟定了55种东方商品清单,必在之前的基础上,再度增税20%。
1701年,第一次棉布禁止令,1702年,再度对东方纺织品增税15%。
1707年,27种东方商品名单出台,关税再加50%。
1721年,第二次棉布禁止令。
同一时期,英国陆续颁布了诸如《棉布令》、《裹尸布令》、《商品列举法》、《垄断专营令》、《商品补贴法》、《棉布豁免法》、《茶叶垄断法》、《糖税法》、《航海法》、《宗教令》、《爱尔兰羊毛法》、《美洲铁器令》、《商船注册法》、《民兵轮戍法》,等等各型法令。
所以,十七,十八世纪的英格兰,是一个奉行“秦法”的国家。
自由,自由个卵蛋,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不管在贸易上还是人身上,还是经济管控上,都跟自由毫不沾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