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方城学校火灾事件中,为什么班主任的量刑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来源:@樊百乐

在河南方城学校火灾事件中,为什么班主任的量刑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

1、 这位班主任的身份其实有双重性,而这种双重性是让大家最觉得纠结的地方。她既是一位基层工作者——班主任和宿管人员,但同时,她由于在第一线,反而成为了《刑法》第138条处理的人员类型——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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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线的宿管人员,显然她知道305宿舍超员三倍这个情况,也应当知道消防设施失效、安全出口被封堵等致命隐患(“应当知道”的意思是:她有可能真的不知道,但是,作为教育设施的责任人,她需要知道)。但是,广大网友纠结的问题是:即便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只是一个基层工作人员,她又能做什么呢?并不是真的需要她无罪,但是不是判得也过重了?她已经五十八岁了,拿着三千块钱的工资,真的需要为这个悲剧坐六年牢吗?

3、 我个人其实也认为,相比其他几位的刑期(学校实际控制人获刑七年,校长获刑六年半),这位班主任贾霞的刑期如果能够更短一些,也并不是不合理的。

4、 这需要考量几个大家普遍讨论的问题。第一,她并没有发生悲剧的主观意愿,所以可以轻判吗?第二,她事后积极参与救人,也确实救出了很多学生,这个因素帮助她轻判吗?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有的是正向的,有的是反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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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这两个问题,都关乎“过失犯罪”。首先,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而“过失”的前提是有预见义务,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案件里,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些现状(比如宿舍学生超员、消防设备和安全出口都存在问题)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她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了一些其实不靠谱的措施,这就是过失(而如果明知或应知风险,却去追求或者至少放任危害发生,这就是故意了)。

6、 由此可见,过失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主观上不希望发生。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贾老师事后积极救人的行为确实佐证了她不是那种隔岸观火、坐视不管的人,但是,这改变不了“她在事先没有去为减轻火灾风险做事情”这个性质,过失是妥妥构成了。

7、 而且,由于事关未成年人的安危,这种对于过失的严苛处理本质上是符合刑事政策的。

8、

过失犯罪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它只惩罚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结果犯”)。换言之,过失犯罪在我国没有未遂,没有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在这起悲剧中,有13个学生不幸遇难,这是极其严重的结果。当然了,有结果发生就一定需要人承担刑事责任,这个趋向在舆论界和司法界都比较主流,但主流也未必是科学的。

9、 不过,在本案中我倒是认为,对三人都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过分。可能值得商榷的是,班主任真的需要承担这么高的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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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最大的一个争议在于:她在火灾中积极施救学生,到底是她份内之事(而且考虑到火灾她还有责任),还是说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独立考量因素?我个人认为,并不能单纯因为她对火灾有责任,她对学生有照管义务,所以施救学生行为就完全可以抹杀。我国哪怕对于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在途中临时起意,中止行为并且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尚且应当从轻发落,对于过失犯罪,何以不应该考虑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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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网友可以说,毕竟结果发生了啊,而且非常严重,十三条生命呢。这个确实对,但问题是,她毕竟也救了许多人,但仍然判了六年,跟什么都没有做的实际控制人、校长几乎一样(他们对消防、超员的决策和监管责任更大)。那么,假如那天这位班主任没有救人,或者没有成功救出来人,难道她还要判得比那两位更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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