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法律工作者”,为什么吸毒不入刑?
我国与毒品相关的处罚大致有行政和刑事两类。前者包括15日以下拘留、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后者在刑法第六章第七节,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
之前我也下意识觉得,单纯吸毒只接受行政处罚,确实是相适应的,按他们的说法是“符合比例原则”的。但这几天一众“法学专家”出来解释“封存不意味着不管”“保护吸毒人员的权利”“档案封存是法治进步”,属实让人大开眼界。
吸毒和普通治安案件的区别,是个有眼睛的都看得出来。如果真是立法的疏漏,一定会着重强调吸毒行为的不同,将它单独隔离出来而非找补。这只能说明这些“法律工作者”确实考虑了吸毒记录也属于封存记录,有明确的故意。
由此可知,禁毒工作,不管是社会观念上还是法律制度上,现在的严厉程度还远远不够,“露头就打”的心态甚至没有在立法团队中传播。光是这几年我个人经办的案子里,就有00后通过电子烟渠道贩卖合成大麻素的案例。00后就已经在贩卖毒品,那平常和他们接触的孩子呢?这些孩子的未来要不要保护了呢?
不知道这些专家是眼瞎还是心瞎,海对岸已经给我们展示了吸毒人群所有不同阶段的生态。即便是轻微的摄入,在谈话交流中你也能明显感觉到他们“嗨了”。那些喜欢“滑坡理论”的学者这时候怎么不看看滑坡后的未来了?且不说遍地丧尸的未来,你能接受身边可能有吸毒人群的可能性吗?
所以我的问题是:吸毒为何不入刑?未来,不仅不应封存吸毒记录,还要直接让所有接触毒品的行为受刑事处罚。吸毒与其他行为犯一样,也应当是犯罪。吸毒就是犯罪,就会被歧视,就应该人人喊打,就应该这辈子都不能碰,碰了就得活在阴影里,直到自己改过自新,重新获得周围人的信任。
有人会提出:那被迫吸毒的怎么办?和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思路当然是一致的:没有故意、没有过失,就当然没有罪过心理,被迫吸毒的就当然不是犯罪,计入档案也无从谈起,吸毒罪当然应该是故意犯罪。我没有看到吸毒入刑有任何的不可行性。毒品就应当在中国大地上彻底消失,半点都不可退。禁毒的高压态势,需要至少让人在吸毒前产生医学知识、社会环境、法律责任上全方位的极大心理压力,才能让毒品露头就打成为全社会长期的、跨代际的根本共识和决不可动摇的底线,挽救更多人的人生。
是时候推动吸毒入刑了。上述想法是否合理,来议一议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