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菲律宾坐滩军舰,
2025/09/17
关于菲律宾坐滩军舰。
我是主张把那个船拖走的。我个人评估掀不起什么大浪。但决策者的要求高,要求绝对平稳,一点浪都不能有。
反正我觉得这个事儿从道理上讲不通。
做事都有做事的规矩。
你要么用军事手段,要么用法律手段,要么用行政手段。
比如开战,属于军事手段。诉讼属于法律手段。既然你认为这是你的管辖范围,那么把船拖走就属于正常的行政行为。
但你现在什么都不做,就是说你现在的行为逻辑不是一个正常的,人应该有的,做事逻辑。别人无法理解,也就无法预测你的行为逻辑。所以菲律宾在那里不停的试探。
有人说那不是有黄岩岛保护区吗?
首先这个并不是专门针对菲律宾的。
其次,这个要起作用,后续措施必须跟上。就是说这是缓招。
我之前没有提经济手段。因为决策者既然不愿意用激烈手段,那我建议不妨用经济手段试一试。
菲律宾长期非法占用我们的滩头土地。就算以前可以不论,那之后总该收费了吧。总不能让你白在那儿占着地方。
有人说菲律宾肯定不交啊。
那他要不要补给?不交就不让你补给,我看你交不交费?
而且如果你再不拖走,那我之前的费用也要跟你算。
一句话,只要你想收费,总有办法。
比如,
可以授权其地方机构(例如海南省三沙市)依据其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对一艘在B海域“非法坐滩、构成航行障碍、破坏海洋环境”的船舶发出行政指令,要求其限期移走,并规定逾期将按日处以罚金。
如果这样决策者也不肯,那还可以再绕一圈。 具体如下:
实施路径:
1.规则制定 :
①由 中方相关机构授权其下属的地方实体(例如,海南省三沙市),依据其享有的对辖区内海洋环境保护、渔业管理、航行安全等行政管辖权,发布一项正式的《关于加强管辖海域设施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
②该《通告》可以规定:任何在本管辖海域内长期停泊、搁浅且未获批准的船舶设施,其所有者须向管理机关提交船舶状态说明、防污染方案和最终处置计划,并需为可能造成的海洋环境风险缴纳“环境安全保障押金”或“设施滞留管理费”。
2.法律程序 :
①如果设施所有者( 菲方)无视该《通告》,管理机关可向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例如,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裁定对方限期履行义务(提交报告、缴纳费用)。
②法院的裁定书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和政治声明。
3.执行手段 :
①裁定后,如果对方仍不履行,中方 的执法力量(例如海警)在进行日常执法(如应对补给任务)时,就有了一个非常具体的国内法依据。
②执法可以不再是简单的“驱离”,而是可以升级为“为执行法院裁定,对相关物品进行查验直至扣押以抵偿费用”。这便将行动性质从“主权对抗”部分地转向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执行”,在法律叙事上占据了不同维度的高点。
本方案要点:
①避免了直接的主权宣称对抗:它不直接说“你占了我的地,要交钱”,而是说“你的船可能漏油,威胁珊瑚礁,为了公共安全,你要负责并交押金”。
②化被动为主动:将对方的“永久占据”叙事,扭转为我方的“长期环境风险与安全管理”叙事。
③提供了成本递增的杠杆:从催缴、到罚金、再到强制执行,形成了一个逐步加压的非军事成本链条。
至于负面影响,我估计也就是打打嘴炮。再有,对现场执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要做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