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反内卷”再放大招 三部门联合整治互联网平台价格乱象
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正式对外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这是国家在“反内卷”方面的又一重磅新政策。
出品 |网经社
编辑 | 无痕
审稿| 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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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再发大招《规则》为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立规矩 划红线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平台经济领域涉及的经营者众多,其价格行为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广泛关注。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作出一般性规定,但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更好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要求,构建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价格监管机制,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为此,8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经济和法律领域专家、消费者、社会团体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
《行为规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1、引导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明确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的基本要求。规范平台经营者收费行为。提出保护平台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细化规定,特别是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不合理限制。
2、明确经营者价格标示要求。细化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需要遵守的价格标示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做好价格促销、补贴、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围绕维护价格竞争秩序、明确价格诚信要求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要求,为经营者价格竞争行为提供指引,引导经营者有序竞争、公平竞争。
4、构建协同共治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加强政府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引导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良好平台生态。
对此,《未来科技法学》杂志编委会顾问、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此《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中国平台经济监管从“集中整治”转向“规则构建”的体现。从事后查处转向事前事中引导,旨在通过建立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框架,为平台的定价行为划出“红线”与“底线”,从根本上遏制乱象,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规范创新。
沈阳工业大学翔源全媒体研究所主任田宇表示,在国家“反内卷”的背景下,该《规则》的出台将对互联网行业价格规范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第一,《规则》直击“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和“低价倾销”等恶性竞争行为,通过明确禁止平台强制商家降价、保障经营者自主定价权,试图遏制“内卷式”价格战,引导企业从无序的低价竞争转向服务质量与技术创新的良性轨道。
第二,规则强化了明码标价和促销活动透明度的要求,显著保护了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互联网市场生态,推动平台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联动 推动平台经济价值重塑
《规则》的出台将对平台企业、商家和消费者产生深远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需要关注的挑战。
从平台层面:曹磊认为,短期看,部分平台需调整收费模式、优化算法逻辑,可能面临转型阵痛;长期看,规范的价格行为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动竞争从“流量争夺”转向“质量创新”。
从商家层面:曹磊表示,近年来“仅退款”、“自动跟价”、“全网比价”、“全网低价”等电商平台竞争方式层出不穷,这“四座大山”压在商家们身上,他们的利润空间一次次被挤压,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则禁止平台强制降价或限制退出,为其创造了更公平的生存空间。
对消费者而言,曹磊指出,“大数据杀熟”、虚假折扣、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乱象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扭曲市场竞争秩序。规则通过禁止以上等行为,实质性提升了权益保护水平。
此外,平台经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从国家级法律、部门规章到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平台经济治理的法律框架。该《规则》也与其他相关法规实现了联动。
与《电子商务法》的衔接方面,《规则》直接引用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同时,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权保护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与《反垄断法》的衔接方面,《规则》对低价倾销、价格串通等垄断行为提出了细化规定,特别是对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则》指出,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一规定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规定相衔接。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衔接方面,《规则》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如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和图片等标示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这些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相呼应。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方面,《规则》对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等基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价行为提出了透明度要求,如规定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对不同交易条件的消费者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公开相关规则。这一规定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的规定相衔接。
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方面,《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定价权保护、价格标示透明度等要求,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相呼应。
田宇认为,《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还会经受现实的挑战。例如:该规则在规则明确禁止平台通过限制流量、屏蔽店铺等手段强制平台内经营者降价促销(第5条)。但实践中,平台可能通过算法推荐、流量倾斜等隐性手段迫使商家参与低价竞争
此外,规则允许平台对不同消费者实施差别定价,但需公开规则(第8条)。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第8条的深层意义在于否定了“算法黑箱”的合法性,将定价规则从“技术秘密”转变为需要接受公众监督的“商业行为”。进而构建一个算法公正的环境,让差别定价服务于提升效率与福利,而非成为技术加持下的价格歧视工具。
刘俊斌则认为,该规则的实施,最大的困难是市场监管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出现的问题,另外也要主动地监测平台的“算法”,防范于未然。
三、剑指平台经济“内卷式”竞争 网经社启动第47次专项调查行动
近年来,“反内卷”已成国家经济治理关键词。从2024年7月政治局会议提出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到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综合整治,直至今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其写入年度重点并配套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将于10月15日施行),政策路径清晰、力度空前。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新质生产力产业联盟秘书长段积超表示,平台经济要挣脱“内卷”泥潭,必须完成三重价值跃迁:首先,“以技术深井取代价格水洼”。当同行还在补贴血战中抢水喝,惶惶生存者已向下开凿技术深井。其次,“用共生循环替代抽血机制” 。破解“内卷”需重构分配逻辑,让平台从"收费站"蜕变为"加油站"。最后,“拆围墙修路激活生态大陆”。打破流量“孤岛”,开放基建能力,方能拓荒价值新边疆。
在国家政策持续加码“反内卷”的背景下,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破‘卷’立新 重塑生态” 平台经济“反内卷”调查行动,通过多维度举措推动平台经济从无序的“流量内卷”转向以效率和服务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