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 治场:“有形之手”与治理秩序的生成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资深教授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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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教授

秩序是人类生活的基本需要,也是人们生活的基本目的。秩序的生成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基本问题。在学术界,自生自发秩序成为影响广泛的命题。但这一命题的提出和应用有局限性或限定性。在实际生活中,大量秩序不是自生自发的,必须通过人为的治理形成。现代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公共场域的出现。随着公共交往的日益增多,人们在一定的公共场域里活动并会产生冲突,形成需要通过治理达成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治理场域。通过构建“治场”这一概念,有助于丰富对秩序生成的认识。

场域、力量与自然秩序

问题源于生活。某市有一个山湖公园,一群老人在公园内占据有利位置,用大功率扩音设备伴奏,放声高歌。后来,公园旁兴建了一个住宅小区。随着新建小区的居民陆续入住,放声高歌影响到众多居民的日常生活,并引起冲突。一天,一位新入住的居民走到公园唱歌群体的中心位置,表示公园是公共场所,希望他们唱歌的声音小一些。高歌者也表示公园是公共场所,想唱就唱,而且他们已经在此唱歌很长时间了。居民说他们在这个小区购了房,希望有一个安静的环境。高歌者说居民购房区域选择错了,并进一步说他们唱的是红歌。高歌者是一个群体,居民只有一个人。高歌者甚至威胁要采用暴力,居民拿起手机拍照并表示要报警,暴力行为才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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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们听闻此事后在微信群里反应强烈,并纷纷向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热线、公园管理处反映。有关人员也到过现场,但后来不了了之。居民们又向小区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反映,但公园不属于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处的管理范围。居民们迫于无奈,只能自己想办法,包括购买和置放记录噪声的设备。此事延续很长时间,稳定的秩序尚未生成。

从以上个案看,冲突各方都涉及公共场所。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在这一场所,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并会产生交往活动,相互作用,甚至有可能发生冲突,冲突的过程是各方力量互动的过程。因此,公共场所不仅是一个物理空间的概念,还是一个社会空间的概念,其中包括人们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力量。“场域”这一概念可以更为准确地表达社会交往中力量的呈现,即“场中有力量,力量在场中”。

场是有边界的空间。在传统话语中,场不过是一个地理空间。近代物理学的重大发现在于:场不仅是一个空间,更重要的是这一空间里充满着力。“从牛顿时代起,一流的科学家们就相信,宇宙是受机械定律支配的:实物拥有能量并施加或承受力的作用,实物周围的空间不过是一个背景。法拉第和麦克斯韦提出的非凡想法则不同,他们认为空间本身就是一个能量储备库和力的传递者。”法拉第在无数次实验的基础上,第一次使用了“场”(field)的概念来概括他的想法。之后,场成为物理学的重要范畴和经典分析范式。总体来看,场是一种物质存在形式,场中存在已知的效应(如引力、磁力或电力),并且在每一点上具有确定的值,如电磁场。场意味着一种力量对另一种力量的影响,如吸引力或排斥力。尽管力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真实存在并产生一定的效应,形成一种稳定的自然秩序。

近代以来的社会科学借助了很多自然科学的概念和方法。与自然科学接近的心理学比较早借用了物理学中“场”的概念。20世纪30年代,德国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Kurt Lewin)提出,场是理解个体行为与其所处环境之间关系的重要框架。

勒温受到物理学中“力场”概念的启发,认为个体的心理和行为可以被视为在某种“心理场”中发生的现象。在他看来,“物理宇宙在动力上为一封闭的系统,心理宇宙在动力上为一开放系统”。“心理场”与力和秩序密切相关。首先,人们的生活空间是个体在特定时刻所处的全部环境,包括个体的内在心理状态(如需求、目标、动机)和外在环境(如物理环境、社会关系、文化背景)。场则是个体行为发生的具体环境,包括所有可能影响行为的因素。力是指场中存在的各种推动或阻碍行为的因素。生活空间具有动力的作用,表现为吸引力和排斥力,这种动力作用驱使一个人克服排斥力,沿着吸引力方向,朝着心理目标前进。当场中各种力量达到平衡时便构成均衡状态。在均衡状态下,个体的行为相对稳定,因为推动力和阻力处于一种平衡状态,没有一方力量占据明显的优势。均衡状态实际上是一种秩序。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系统发展了“场域”理论。在布迪厄看来,社会学的重要任务是“揭示构成社会宇宙(social universe)的各种不同的社会世界(social worlds)中那些掩藏最深的结构,同时揭示那些确保这些结构得以再生产或转化的‘机制’”。场域正是用于分析社会结构与人类行为的重要概念。场域不是领域,也不是领地,而是内含力量的存在。场域的界限在场域作用停止的地方。“场域是诸种客观力量被调整定型的一个体系(其方式很像磁场),是某种被赋予了特定引力的关系构型,这种引力被强加在所有进入该场域的客体和行动者身上。”场域是一种独立于行为者的内在关系,规定了行为者的行动逻辑。“场域同时也是一个冲突和竞争的空间,这里可以将其类比为一个战场。”布迪厄试图通过“场域”这一概念揭示因为资源占有形成的不平等关系,并将资本和惯习作为重要因素引入场域范畴。在场域中活跃的力量是那些用来定义各种“资本”的东西。资本和惯习也是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决定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和行为,进而生成等级秩序,并通过象征资本将秩序合法化。人们通过竞争获得地位,并通过斗争改变秩序。因此,“场域是力量关系”。场不是静态的牧场、草场,而是充满力量和竞争的“战场”和“球场”。“在与一个场的关系中,形成、发挥作用和获得价值,这个场如巴什拉所说的物理场,本身是一个‘充满可能力量’的场,是一种‘活跃的状况’,在这个场中,各种力量只在与某些配置的关系中才表现出来:因此,相同的实践在不同的场中、在同一个场的不同状态或对立领域中,可能获得相反的意义和价值。”力量对比关系构成一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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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迪厄、华康德:《反思社会学导引》

在布迪厄看来,现代社会世界是由大量业已分化的场域组成的。他将场域作为一种分析范式,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场域的概念,仅在《论国家》的一系列演讲中便列举了“权力场”“法律场”“国家场”“行政场”“官僚场”“政治场”“经济场”“文化场”“宗教场”“知识分子场”“文学场”“科学场”等概念。每个场域都是相对自主的空间,有自己的行为规则。而国家则是权力的“元场域”,对其他场域起支配作用。

无论是物理学、心理学,还是社会学中的“场”,有其共同特征,即都是相互作用的空间,这种作用体现着一种力量。从根本上说,场域是充满力量的空间,也是各种力量开展活动进而获得秩序的空间。场域理论包括四个要素:一是相关因素;二是相关因素的相互作用;三是相互作用的机制与结果取决于力量;四是力量均衡获得稳定的秩序。

通过梳理场域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场域、力量和秩序之间的关系。本文开头所述的公共场所的秩序生成问题,是相关者的互动行为,反映了相关者的公共规则意识和冲突。公共秩序难以生成,实质上是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而社会秩序的生成取决于不同场域的特性。

市场:“无形之手”与自生自发秩序

距离上述山湖公园不远的地方,有一个超大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市场里的人们熙熙攘攘、人声鼎沸,但秩序井然。这种秩序是如何生成的呢?

人类社会尽管比自然界复杂得多,但人们也在不断探索和认识如自然界那样恒定的社会秩序。近代以来经济学的重大贡献,就是通过市场这一场域,发现了一种如自然秩序一样的社会秩序,这就是哈耶克总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亦称“自我生成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人的合作的扩展秩序”或“非设计的秩序”)。市场的自生自发秩序,就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秩序。这种秩序不是外力强加的,而是受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自我调节。“这项发现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及其‘看不见的手’的比喻,亦即认为‘市场’是人类社会内的陀螺仪(gyroscope),它不断产生着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秩序是体现市场本质、市场伦理和市场规则的一种自发秩序。在自由市场中,各个组成部分会自发协调,形成有序的结构。它与外部组织建构的“人造秩序”是相对应的。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这一场域不仅仅用于物品的交换,更重要的是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行为。在市场交换活动中,交易双方遵循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人们的行为动机不仅不相同,甚至完全对立。但市场不仅将这些动机完全不同的人聚合在一起,而且使他们都能够获得收益。这一切活动没有外力干预,依靠的是市场的自我调节。那么,为什么在市场这一充满私人利益的场域能够实现自我调节?这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第一,市场上交易双方是相互依赖的关系,各自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从动机看,交易双方都遵循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卖者希望卖出好价钱,买者希望买个好价钱。双方的利益看起来是尖锐冲突的。但是,买卖双方又有共同的基本原则,这就是都希望达成交易。否则,买卖双方就不会进入市场。“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因此,从个人动机看,交易双方尖锐对立,但为了实现个人利益又不得不与对方交易。离开了对方,交易就无法达成,自我利益也难以实现,市场交易双方从根本上说又是相互依赖关系。

第二,市场上交易双方相互作用,在进入市“场”的那一刻处于平等地位。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前的地位与力量是不对等和不均衡的,如资本和劳动在资源占有方面完全不同。布迪厄通过扩展资本的概念揭示了场域中的不平等关系。但是,当市场交易双方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那一刻,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劳动力占有者和货币占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平等地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交易行为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资本不能强制劳动出卖,否则属于奴隶制;出让劳动虽然是迫于生活,但在形式上是自愿让渡。这种基于自由意志的交易不属于超经济强制,而是基于经济内在的力量。资本通过买卖获得劳动,劳动通过出让劳动力获得工资。布坎南因此认为:“市场的‘秩序’只有在参加的个人自愿交易的过程中出现。”

第三,市场上交易双方通过开放竞争的市场满足自己的需要。市场具有开放性,即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市场主体具有多元性。人们进入市场后可以进行选择,获得自己满意的效果。尽管这种满意是相对的,但对于交易双方来讲是自愿的。如果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还可以通过多次交易行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因此,尽管进入市场时人们所拥有的资源是不对等的,但通过开放竞争,人们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秩序’本身被认为是产生秩序的过程的结果。”

第四,市场上的交易活动是一个长期形成的过程,并内生出“日用而不觉”的一般性规则。市场原初是自发形成的。人们通过长期的市场交易,意识到市场行为是自愿行为,即“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种基于自愿的原则久而久之,形成人们“日用而不觉”的一般性规则。只要进入市场,人们就会本能地意识到市场规则。“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当然,市场中会发生“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行为,但它与市场本质是相悖的,需要通过市场以外的方式加以处理。

第五,市场上的价格信号自动调节人们的行为边界。在市场交换中,尽管人们会“漫天要价”,希望利益最大化,但价格不合适,买卖就难以达成,人们会自动寻求一个达成交易的价格,不得不“就地还钱”。它不以交换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是因为在私人劳动产品的偶然的不断变动的交换比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像房屋倒在人的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

因此,就市场本身来讲,可以获得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不必须借助于外力的干预。这种由市场自我调节的力量被认为是“无形之手”。市场在熙熙攘攘、人声鼎沸中井然有序,依靠的是这一“无形之手”的调节。当然,“无形之手”也是“手”。“手”是一种力量。只是这种力量是内在于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力量,即“利”。“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市场的选择过程受人们追求私利行动的引导。”普天之下芸芸众生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劳累奔波、乐此不疲。不同的人尽管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不同的动机,但为了利益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结果是增进社会利益。如亚当·斯密所说,富人为了满足自己贪得无厌的欲望,雇用人们为自己劳动,“但是他们还是同穷人一样分享他们所作一切改良的成果。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马克思从另外一个角度表达了市场交换的后果:“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惟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我国传统文化对市场的起源、特点和功能有精当的认识:“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周易·系辞》)“各得其所”是市场这一场域的特殊魅力所在。如物理的场一样,市场内在的经济力量可以不断地自动生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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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市场内生的秩序是由市场这一场域本身决定的,市场自发秩序是有条件的。布坎南特别强调,“18世纪哲学家伟大的发现是:在适宜地设计的法律和制度中间,市场中分散的谋私利的个人的行为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体现任何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适宜的法律和制度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市场自发秩序的必要条件。而马克思尖锐地指出了市场秩序的有限性:“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市场这一特定场域本身,需要通过整体社会结构的系统性变革来解决。

治场:“有形之手”与治理秩序

市场这一充满私利的场域可以通过自我调节形成自生自发秩序,而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为什么难以自我调节呢?这在于任何一个场域的秩序生成都需要限定性条件。市场得以通过“无形之手”形成自生自发的秩序,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者的相互依赖关系;二是相互作用是自愿行为;三是行为者受一般性规则支配;四是共同受益;五是有价格信号自动调节。公园这类公共场所缺乏市场秩序所需要的条件。

公园与市场一样,都是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进入公园和市场的人们都生活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都有自己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有自己的意识和行为动机。

一般来讲,人们进入某一场域时,是从自己的私人利益出发并通过私人权力加以维护。但是,当人们进入市场后,所有人都化约为买卖双方,每一方都要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通过让渡自己的产品,将私人利益转换为双方受益的共同利益。这是超越当事人且为当事人所服从的市场内在的力量。公园是开放的,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但进入公园的人们并不形成相互依赖关系。每个人并不以他人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园的空间是有限的,他人占有意味着自己不能占有。当人们占有一定的空间位置并进行活动,便有可能影响他人的占有,或影响他人的活动。这种资源占有和影响具有排他性。唱歌群体占据了有利位置,其他人便难以再占据了。更重要的是,唱歌群体的行为(歌声)还会溢出公园的物理空间,影响他人的生活,并引发冲突。

市场是人们基于交换需要自发形成的。人们进入市场后会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开展自己的行为活动。“哈耶克认为,导向自生自发秩序的协调和谐,必定涉及一般性规则的问题,换言之,如果要达致社会的自我协调,那么社会秩序的参与者就必须共有某些规则并严格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只有在一个规定的环境中——即适用一般性规则的场合——有助益的自发社会秩序才能得以生成和维续。”公园这样的公共场所不是自发形成的,一般性规则的形成有一个过程。更重要的是人们进入公园后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意识开展自己的行为活动,造成公共规则的认知差异和冲突,人们难以共有某些规则并严格遵循这些行为规则。前述个案中,唱歌群体和小区居民都使用了“公共场所”的字眼。但他们对公共场所的一般性规则的认知却不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在前者看来,公共场所意味着自由随意;在后者看来,公共场所中的行为不能影响他人。这就形成了对公共场所的认知冲突,这种冲突在行为上表现为排他性。

因此,与市场不同,在公园这样的场域,尽管人们可以自由进入,但进入后的行为具有排他性。市场看起来是排他的,但实际上是包容的。公园看起来是包容的,但实际上是排他的(物理上或者心理上)。这种排他性就使得公园难以像“各得其所”的市场那样,可以通过“无形之手”形成自生自发秩序。这需要进一步探讨不同场域的属性。

从行为动机看,人们进入场域时的行为是从私利出发,并用私人权力加以维护。如受到他人侵犯,会以自己的力量加以抵制和反对。只是在市场这样的场域,人们可以通过交换满足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无须私力。在18世纪之前的农业社会里,人们生活在以土地为基础、相互依存的家庭和村落等共同体中。这种共同体具有混合属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混为一体,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混为一体,公共权力寓于经济社会组织之中,并在长期相互依赖的共同生活中自生出自治秩序。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分工,社会发生了分离,产生出独立的私人利益。一部分私人利益通过市场交换得以满足,并生成自发秩序。但是,大量私人利益是无法通过市场交换得以满足的,更重要的是私人利益之间会发生冲突。随之而来的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离,并产生矛盾和冲突。个人再不能简单地通过私人权力来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原有的公共权力从地域性共同体中分离出来,用于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调节与平衡,以形成公共秩序。公共权力本身便是与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公共领域等公共性事务相关的。公共权力来自私人权力,但又超越私人权力,是能对一定范围内所有人产生压制或影响的特殊力量。只有通过超越私人权力的公共权力,才能订立公共规则,维护公共利益,构建公共秩序。显然,这种公共权力是“有形之手”,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调节利益和矛盾的强制性力量。没有这种力量,公共生活、公共利益、公共领域便无法维系,私人生活、私人利益和私人领域也会受到影响。通过“有形之手”进行干预的秩序不是自生自发的,而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治理活动形成的,因此是一种治理秩序。

通过公共权力这一“无形之手”形成治理秩序可以说是一般性规则。如果仅限于此,就会流于一般化和简单化。这在于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场域之中,要通过各种场域满足自己的需求。公共权力在不同场域中的存在和实际效用不同。公园之类的场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交汇点,也是私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作用点。在这样的场域内,一方利益的获得不等于他方利益的同样获得,他方利益甚至会受损。市场中人们的行为边界受价格信号的自我调节。而在非市场的公共场所,尽管有一般性规则,但人们的行为缺乏明确而具有自我约束力的信号进行限定。如公共场所不得随地吐痰是一般性规则,但仍然会发生这样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产生的是一种排斥力。因此,要获得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秩序,需要有超越当事人的力量和机制“在场”治理。这种需要通过治理形成秩序的场域,我们可以称之为“治场”。治场与市场不同。市场可以通过“在场”的力量自我调节生成秩序,治场恰恰是“在场”的力量无法自我调节达成秩序的场域。

治场与其他场域一样,是力量的载体,也需要通过力量的均衡形成稳定的秩序。只是在治场中,力量表现为多样性。除了当事人的力量,还有当事人以外的力量。这些力量不是均衡的,更不会自动达成平衡。能否形成秩序,取决于“在场”的力量对比和变化。这种力量对比和变化决定了治场的复杂性和过程性,从而反映治理秩序生成的难度和复杂性。将场域理论引入治理过程,并构建“治场”的概念,目的便是认识治理秩序生成是一个复杂和动态的过程。

在治场中,最强大的力量是国家。在各种力量中,合法垄断暴力的公共权力是最强大的力量,也是各种“有形之手”中最重要的“手”。在恩格斯看来,随着交往扩大,利益关系和冲突无法通过社会自我调节,由此“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最为突出的公共权力的集装器。布迪厄因此将国家视为权力的“元场域”,其他场域属于国家之下的“次场域”,受国家权力支配。人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国家一声令下,公共秩序的建立便指日可待。但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但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在现代国家产生之前,国家并没有垄断暴力,大量公共权力散落在社会之中,社会秩序依靠家庭、村落、庄园、行会等社会实体自我生成,形成自治性的场域。“传统社会具有一个不言而喻的特征(事实上,所有社会在一个多世纪之前几乎都是如此):不同社区或社会的成员之间的任何接触,无论涉及的范围有多么广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场的情境。”“共同在场”的场域具有地域封闭性,是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熟人社会”。在这一场域里,人们以共有规则约束自己,即通常所说的“兔子不吃窝边草”。当人们脱离自治性场域,就可能成为私权无限扩展的无序力量,“离开窝边乱吃草”。历史上的农民在自己的家庭和村落中是老实巴交的“顺民”,而一旦脱离家庭和村落,便有可能成为一种放纵的力量。如马克思所说的“无法无天”的极端化,“产生了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因为他们没有以超越家庭和村落的公共生活方式存在过。

随着现代国家的构建,国家不仅集装了公共权力,而且要利用公共权力重新塑造人们的生活世界,特别是调节公共生活。如国家的法律功能便是构建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国家这一“元场域”对无数个“次场域”产生有效作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这种作用不是因为有了国家机器而自动产生的。布迪厄假设“在各个场的生成及其运作中,国家都在场”。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国家作为权力组织实体不可能时时处处在各个“次场域”中发挥实际功效。为了塑造有序的公共生活,我国于2021年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防治噪声污染。但这一法律如何落实到上述个案中的公园这一场域,尚要做很多工作。例如,这一案件需要有人起诉才会进入司法程序,但对于一般民众来说,知晓和运用这一法律非常困难。中国历史上长期通行的是“民不举,官不究”,个人因为公共利益而诉诸法律十分少见,比较便利的是拨打110和12345热线。但由打电话到现场处理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也因为此个案的特殊性而难以取得实际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园这一最需要公共权力进行调节的地方成为“无政府”的场域。政府这一最有力的“手”在公园场域中是“失效”的。尽管国家的属性是将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但因为政府治理失效造成国家的功能失灵。这正是治理秩序难以达成的主要原因。

但是,将治理秩序难以达成的原因归于政府,又显简单化。首先,国家形态的转变是一个过程。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是伴随公共生活而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在传统国家,人们生活在家庭和村落之中,依靠自我治理。国家这一公共机构主要行使的是统治职能,构建统治秩序。在国家统治秩序与家庭村落的自治秩序之间不存在公共秩序,例如用于维持公共治安的警察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随着现代化建设,人们的生活领域和交往范围大大扩展,其重要标志是诸如公园之类的公共场所的产生。公共场所、公共事务、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公共生活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性的事物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如何运用公共权力构建一个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世界尚是一个新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便是因为近年来噪声影响人们的公共生活,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而制定的。而“噪声”对于过往的民众来说是闻所未闻,或者熟视无睹的。即使是政府工作人员也可能认为因为唱歌受到投诉是不可思议的。作为制度研究大师的诺斯指出:“是正式的法律与产权为生活和经济提供了秩序。然而正式规则,即便是在那些最发达的经济中,也只是型塑选择的约束的很小一部分(尽管非常重要)。只要略加思索,我们就会发现非正式约束的普遍存在。”要将防治噪声的正式约束变为人们的普遍自觉行为尚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其次,人们的行为受惯性力量支配。在相当长时间里,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家庭和村落为单位,被家庭和村落这一场域的规则所支配,包括“食不言,寝不语”的严格规范要求。而在家庭和村落与政治国家之间的领域内,则是人们随意行为的空间。人们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其行为逻辑便是“随意”,即放任。高声喧哗、放声高歌反而成为宣示自己存在的方式。人们缺乏公共空间的边界意识。公共意味着谁都可以占有,谁都可以放任自己的行为。而当有人提出异议时,行为者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力量。如本文一开始所举案例中的高歌者认为自己唱的是“红歌”,天然有理。“红歌”成为布迪厄所说的一种“象征资本”。高歌者出生于“造反有理”的年代,这一年代的记忆成为支配他们行为的惯习。这种惯习也是一种力量,驱使个人克服排斥力,沿着吸引力方向,朝着心理目标前进。“惯习是社会性地体现在身体中的,在它所居留的那个场域里,它感到轻松自在,‘就像在自己家一样’,直接能体会到场域里充满了意义和利益。”这正是高歌者坚持自己行为的重要原因。高歌者属于老年群体,从年龄和身体看,他们本是弱势群体,但在特定的场域,他们反而成为强势群体。政府和公园管理人员在干预时不得不考虑他们的年龄和身体的承受力,以免产生更难预期的后果。如福柯所说,权力在关系之中。权力运行的过程不能不考虑权力的对象,从而限制了权力的功效。

受到噪声污染的居民本是受害者,他们有通过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利益的动机。“所有行动者皆可在场域中找到位置、支撑和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来依据场域特有的逻辑捍卫他们的利益。”噪声属于公共性危害。尽管居民人数多,但因为公共性危害而联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进行表达却十分困难。这就是所谓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困境使得人数多且有理的强势群体反而成为弱势群体。他们虽然通过各种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但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获得实际成效。

在公园这一场域,高歌者与居民是具有排他性的冲突双方。依靠当事人自身无法生成各得其所的自然秩序,由此必然要有超越当事人的公共权力的介入。在公园这一场域的秩序生成过程中,存在着三只“有形之手”的力量博弈。布迪厄将场域视为一种斗争场所,结果取决于各方对各种资本的占有。政府本来是超越当事人的特殊力量,但这一力量只有“在场”才能发生实际作用。如当公共交通发生事故和纠纷时,需要交通警察“到场”处理一样。如果不能“在场”,这一力量便是“悬空”的和没有实际成效的。费孝通以“松弛的”“微弱的”“挂名的”“无为的”话语形容政府对人民实际生活的效用。居民本来是噪声的受害者,但仅仅向政府反映而政府未能“到场”处理,其力量未能产生作用,高歌者反而由于象征资本和惯习而占有优势地位。力量的不均衡导致秩序难以生成。

从公共场所的秩序何以生成的问题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人们生活在不同的场域中。场域意味着力量,力量均衡可以形成稳定的秩序。二是市场可以通过“在场”的经济力量这一“无形之手”进行自我调节,形成自生自发的秩序。三是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场域,只能通过超越当事人的“有形之手”的力量进行调节,以形成治理秩序。治理的过程和机制取决于力量,只有当力量达到相对均衡时才能形成治理秩序。

治场:一个分析框架

我们通过“治场”的概念分析了非市场领域的秩序需要“有形之手”进行调节。与此同时,治场也可以作为一种分析工具。通过这一工具可以分析各种需要治理的空间和问题。它包括由以下核心要素构成的认识路径:

其一,治场。它指任何一个需要通过超越当事人的力量进行治理才能形成秩序的场域。治场与市场不同,它是不能仅仅依靠“在场”的当事人的行为自动达成一致并进行自我调节的场域。治场的重心在“场”,通过场域反映和表达治理过程和机制。治场不是领地和领域,而是由各种关系和行为构成,并体现着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空间。它没有确定的边界,治理活动涉及谁,谁便成为治场中的力量,并会影响治理结果。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具体场域的特性,对场域的属性及条件加以界定。

其二,行为。它指治场中的人们的行为活动。人们的行为活动受个人的情感、动机和需要支配,也受环境、条件的影响。人们有自己的行为逻辑。这种逻辑具有共同性,并构成公共利益。如人们在一定空间里生活,需要有美好的生活环境。但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行为逻辑也具有差异性。每个人会从自己出发决定自己的行为,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性。行为中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构成治理的依据。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在特定场域中活动的是什么人、什么行为及其行为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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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规则。它指治场中的相关方在行为活动中所接受和遵循的规范。人们的行为受一定规范的支配。一定场域中活动的人们能够普遍接受和遵循一般性规则,便容易达成一致,至少不会冲突。自发秩序是相关要素遵循一般性规则的结果,但任何场域中的一般性规则都有一个形成过程。更重要的是,人们在认识、接受和遵循一般性规则方面具有极大的差异性。交通规则应该是人们普遍知晓的一般性规则,即便如此,交通违规还是层出不穷。正是因为一般性规则的形成和遵守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通过人为干预形成秩序的治理也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具体场域中的规则及其行为者对规则的接受和理解。

其四,力量。它指治场中的相关方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或改变他人行为的力量。人们的行为冲突发生于特定的场域中,其结果取决于行为者的力量。场中有力量,力量在场中。当行为者不能自我调节时便需要超越行为者的外在力量进行调节。而这种外在力量的作用取决于是否“在场”。集装了公共权力的国家本来是“元场域”,但由国家到各种“次场域”的作用需要相应的链条和机制。如果国家存在但实际并不在“场”,便难以发挥实际功效。与国家这一“元场域”相比,各种“次场域”具有多样性和变化性,甚至瞬息万变。国家要直接作用于各种“次场域”非常困难。我们观察到,近年来,仅仅是通过12345市民热线反映的诉求已成倍增长。这些诉求大多需要政府人员到“场”处理。如果政府不能到“场”有效处理,各种“次场域”只能主要依靠“在场”的力量发生作用,而这种作用往往是相互冲突和无序的,因为这一场域充满了私利和私权。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具体场域中的各种力量构成及其变化。

其五,治理。它指在治场中通过相关方的作用获得稳定秩序的过程和机制。与单向的统治不同,治理是相关方的相互作用,这种作用以是否“在场”为条件。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集装器,是获得公共秩序的主要力量。但在一个日益多样和变化迅速的现代社会,政府时时处处“在场”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20世纪末,治理的话语替代统治和管理,要求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只有通过相关方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才能形成秩序。我国在社会治理中提出“共建共治共享”,就是动员各种场域中的“在场”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当然,如何在具有流动性、开放性的公共空间这一特定场域里动员“在场”力量参与治理,尚是一道难题。因为它不像居民小区、企业、学校、家庭和村落等是一个具有稳定关系和规则的场域。因此,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框架更适用于结构化程度不高和稳定性不强的开放人群。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具体场域中各种力量的互动过程及其机制。

其六,治理秩序。它指在治场中需要依靠人为的力量并通过场域中相关方共同治理才能形成的秩序。治理秩序与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不同,它需要人为的干预;治理秩序与统治或管理秩序也不同,它需要场域中相关方共同治理才能形成。在治场内存在形成的和构建的两种规则、自发的和人造的两种秩序。从治理维度看,它们不是绝对对立的。治理的特点就是最大限度地将两种规则、两种秩序结合起来,形成治理秩序。在将治场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时,需要认识具体场域中如何通过多种力量的互动实现力量均衡并形成治理秩序。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大转型中,公共领域的秩序构建成为重要的时代性课题。通过构建“治场”的分析框架,有助于认识和分析公共领域的治理问题,为构建公共领域的治理秩序提供基本的认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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