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桂林虐猫考生事件,看公职招录中法治与道德的权衡
刘希平
7月1日,广西桂林“虐猫考生被取消招聘资格”的消息,冲上热搜第一。
据央视新闻消息,近日,苏某某参加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通过笔试、面试,进入考察环节。经考察核实,根据《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规定,该考生不符合《公告》中规定的招聘条件,取消其招聘资格。
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其背后涉及的法治与道德层面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从法律依据来看,桂林市平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处理决定并非无据可依。笔者查阅《公告》发现,该公告第一条第10点规定:报考者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同时,第十条第9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其中就包含“正在受处分期间人员”。从此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2024年12月7日,苏某某因毒害流浪猫被华中农业大学处以“严重警告”处分,根据《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即至2025年6月6日止),而桂林市2025年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为 2025年2月(笔试为3月),此时距离处分生效仅2-3个月,由此可见其仍处于处分期内。
在法治社会中,程序正义至关重要。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平乐县相关部门接到网友反映后,考察组进行了严格的考察核实,并未仅凭舆论就仓促作出决定,而是遵循了事业单位录用考察程序。这种先调查核实,再依据规定处理的方式,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体现了对考生权利的尊重,也维护了法治的尊严。
公众对公职人员道德水准有着更高期待。苏某某报考的平乐县同安镇便民服务中心,岗位是从事辖区内就业服务的管理宣传服务工作,其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代表着政府形象,承担着为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一个对弱小生命残忍冷漠的人,很难让公众相信其能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对群众富有耐心、爱心和责任感。这也是公众对虐猫考生进入公职队伍高度关注和反对的重要原因。从这个角度看,将道德审查纳入公职招录考察环节,它是对公共服务伦理底线的一种守护。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