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的三种个人“一等功”
先叠个甲,只说自己知道的,如果说的不准确,或者有更准确的表述,欢迎指正。
在各类报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某立“一等功”这种表述,但因为立功主体的不同,有3种个人“一等功”,其主体、内涵和难易程度各不相同。
------------------------------
一是军队的“一等功”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二十六条“奖励分为战时奖励、平时奖励、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个人、单位战时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战功、二等战功、三等战功、四等战功。个人、单位平时奖励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奖励的项目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
具体有权批准个人“一等功”的,按照第五十一条,“军级单位执行下列平时奖励的批准权限:(一)义务兵的一等功;(二)中级以下军士的一等功,高级军士的二等功;(三)上尉以下军官的一等功,少校军官的二等功,中校、上校军官的三等功,大校军官的嘉奖;”。也就是说,至少要军级单位,才能授予个人一等功。对应行政机关,大致可以类比于省级。
按照《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对被部队授予个人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家庭,要送喜报,一般会发放“××功臣之家”的匾牌。
------------------------------
二是公务员的“一等功”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具体有权批准公务员“一等功”的,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记一等功,由省级党委和政府或者中央和国家机关批准。经省委同意,副省级城市党委和政府可以对本地区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一等功奖励。”也就是说,要省级才能授予公务员“一等功”。
------------------------------
三是人民警察的“一等功”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第八条“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具体有权批准人民警察“一等功”的,按照第十六条“经公安部批准,省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个人记一等功,可以由所在省级公安机关办理”,也就是说,厅级机关即可。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总数的百分之九、百分之三、千分之三、万分之三”。
------------------------------
三种“一等功”,虽然名称相同,但是依据的法规政策不同,授予的对象不同,批准的主体级别也不同。
“×等功臣”这个称呼,我们习惯上一般认为是特指军队的立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