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打老师案判了,打了法盲的脸! ——驳“打老师案判了,到底打了谁的脸?”

20年后打老师案判了,打了法盲的脸

——驳“20年后打老师案判了,打了谁的脸?”

杨瑞华

20年后打老师案判决合理、合法、合情,轻判。

20年后打老师的罪犯是法盲,受到法律“打脸”。同时也打了为罪犯鸣冤叫屈的法盲脸。

其盲在:不知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则;

以自已的口述为事实根据;

不知报复只能通过法律进行,而不能自行报复;

不知录视屏恰恰成了自已的罪证!

不知视屏传播是违法行为,是煽动罪恶。

那些为罪犯诡辩的人都是以罪犯的口述,以证人的口证为事实,为罪犯鸣冤叫屈,同样是法盲。

此文“义愤填胸”的为20年后打老师罪犯鸣冤叫屈,摆出的所谓一些理由,同样犯了以上错误,殊不知也是法盲?

更可笑的是此文的性质也等同于罪犯的视屏——法盲的罪证——当着广大博客打自已的脸!

法院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规为准则判“被告人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事实就是“20年后打老师”。而不考虑犯罪人无任何证据,个人口说的“20年前被张老师殴打”导致20年后的今天打老师的口证。

这是公正合理的判决。

如果法院轻信犯罪人口证。轻信所谓证人的口证,把口证当作实证在量刑上考虑,而轻判或满足犯罪人想要的判决——才真要引起众怒!

因为:把口证当事实,其后果是谁的“嘴”大谁有理。这对社会是特大灾难!!!

此文正以口述为事实,导致以主观的想象分析,来为罪犯鸣冤叫屈:

一.此文认为“20年后打老师”本来是小案,由于传播开来,才被上纲上线成中案。

1. 这就是主观想象。在法律上不成立。

案就是案,不存在什么“小案”、“中案”、“大案”。

判决是按案情而定,争议只能根据案情对照法规争。

2、确实罪犯把犯罪事实通过视屏传播,这就在事实上造成“20年后打老师”有理的影响,其性质是造谣煽动。

此文就直言不讳的声称:“终于有一个人爆发了,开始快意恩仇,于是引起了大家的共情——隐痛。

所以重判也合理合法。

实际,此案判决并没有将此罪纳入罪行重判。

可说是轻判了。

罪犯本应感谢,反而不服,可见此犯品质恶劣。

二.此文对老师先不想追究,通过学校过问后又同意追究的分折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这与案件本身有何关?

关于报案,当事人先认识不足(可能还怕以后引起更大的报复,所以“化了”。),事情公开了,引起社会重视,在他人的开导下,坚定了报案信心。这是合情合理。至于开庭不到庭,不违反法律,也是正当的。

而此文却以此做为鸣冤叫屈的理由,这不是法盲吗?

三.此文“‘20年后打老师案的社会舆论爆点在于不少人都有被老师虐待的经历,并且都清楚学生时代的自己无力与老师抗衡,积攒的怨恨不会消失,只会越来越浓,成为自己人生的阴影。终于有一个人爆发了,开始快意恩仇,于是引起了大家的共情——隐痛。

更是造谣,梆架民众,向法院威胁式的法盲——这与鸣冤叫屈有何关?!

请这些曾被老师虐待的学生,拿出事实来告老师。

拿不出事实,在社会上喊冤,不是造谣——算什么?!

真要对此文的造谣追究法律责任,作者是诡辩不了的。

而且事实上近30年来,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老师是弱势群体。面对学生的违规行为,教师敢于严厉批评、适度惩戒的越来越少了。

教师惩戒权,作为教育者曾经天赋的权利,正在悄然流失。人们对此浑然不觉,却不得不承受其后果: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学生打老师现象时有发生……

所谓快乐教育深入人心,社会对教育惩戒不再宽容。近些年来,许多人潜移默化地不再认可教育惩戒是一种必须手段,似乎学习就应该是快乐的,老师只能对学生和颜悦色;

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学生对法律,对老师缺乏敬畏。

久而久之犯法行为增多。

久而久之导致一些学生心理脆弱。

这就现在师生的中国现实!

在这种国情下,此案的判决,只会起到对那些有“隐痛”的学生、家长,正确运用法律,及时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好自已,用好自已的维权作用。

而不会起到加深“隐痛”的作用——当然造谣者除外。

20年后打老师案判了,到底打了谁的脸?

 楼主:贾也5Lv 18 时间:2019-07-12 01:09:57 点击:14580 回复:414

  7月10日,河南栾川县法院一审宣判“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被告人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仁尧当庭表示上诉。

  如今法槌已落下,到底谁赢了?是报复老师的常仁尧,还是体罚学生的张清林,或者说我们社会?不妨由我锐眼观天下,毒舌鉴是非,再来一瓶(评)!

  一、质变

  “20年后打老师案”结果已经出来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有人问我怎么看?

  这个案子显然被“特殊”料理了,还是一句老话:要看案子的性质,“小案”、“中案”、“大案”各有不同,主要是考量的标准不同——小看关系,中看影响,大的就不说了。

  平心而论,“20年后打老师案”刚开始属于“小案”,被打老师张清林在案发开始并未报案,也没告诉别人被自己的学生打过,更没被检验出轻伤以上伤情。

  这些充分说明,被打之初常仁尧的行为对张清林老师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其实是比较小的。

  但5个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变化的原因,就是打老师的视频开始在网络间大量传播。

  为何能广为传播?并非是常仁尧“传播炫耀”的结果——再说了,还不一定是他发的,而是这场私人的报复点燃了围观暴力能产生的群体快感,它与朴素的正义感掺杂,彼此助燃。

  有些人评价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天道好轮回,苍天饶过谁!骂体罚老师张清林活该者,自然也不在少数的!

  打人事件有了社会影响后,案件性质就发生变化。

  因为感到“全国人民都知道了,十分的不光彩”,常仁尧的所作所为,不单单打在被打老师张清林的脸上,更是打到了张清林供职的校方的脸上。

  很快,脸上无光的校方找到被打老师张清林,要求他汇报情况。于是,张清林向学校陈述了事件经过,最终是校方向警方报案。

  校方报案的措辞可谓杀气腾腾,上纲上线,指控常仁尧是“丧失基本伦理人性,缺乏起码道德观念”的“地痞流氓、社会渣滓”,如不严惩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亵渎”,并将处理此事与当下“打黑除恶”联系在了一起。

  如此恫吓的言辞,句句惊心,吓我一大跳,不禁要瑟瑟发抖!

  可见,校方真是“高风亮节”,不是“诲人不倦”,而是“毁人不倦”。老师张清林毁常仁尧一次不够,还要“呼唤”法律再狠狠地毁一次,恨不能往死里踩了!

  20年前张清林的“优良教育”,给常仁尧留下了大面积的心理阴影;而20年后又因张清林,被毁掉了人生的全部!

  至此“20年后打老师案”从“小案”变性为“中案”。既然要看社会影响,就要社会各种力量的角力了。

  社会影响不好,当地官方调调基本定了,尊师重道么,公序良俗么……诸如此云云。

  “20年后打老师案”定调之后,常仁尧被法律重判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二、警示

  于情于理,“20年后打老师案”以普通民事纠纷的方式完全可以处理的 ——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条例》拘留常仁尧十天半个月的,并罚五百或二千元款,让他深受教育,告诫他成年人了,不能因一时冲动而犯混,然后再找来当年体罚的老师批评其“体罚学生”的行为,让师生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谅解。

  如此人性化“调解”处理的话,那么这件事也就有了前因后果,而长达20年的师生恩怨就此画上句号。

  事实上,2019年3月,被打的老师张清林首次接受采访,表示还认常仁尧是学生,只要道歉就原谅他!

  但话语刚落,摆出和解姿态的张清林,很快又换了另一个面目,变得铁石心肠,毫无怜悯之心。常仁尧的家人表示,曾试图与张家和解二十多次均未果,最后一次曾被对方报警驱逐。

  这说明案子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了,不是张清林能原谅他了,而是校方及其当地官方无法原谅他,要做大文章!

  张清林的妻子也曾表示:

  “我们和常仁尧没怨没仇,也不想追究他的责任,事情出来几个月我们也没有告过他,但是政府处理这个事情,我们也没有办法。”

  这些都可以佐证此案已被特殊料理了。

  从庭审来看,此案性质确实发生了“质变”,被打的老师已不是关键因素。可以这么说:并非是被打的老师要起诉常仁尧,而是当地的检方。在庭审当天,被殴打方的老师及其家属均未出面,这说明他当年体罚学生的事实确实存在,毕竟常仁尧有同学作证的要件。

  法院庭审说辞,相当振振有辞,诚如法院审判员所言,常仁尧的行为“与尊师重教传统有背”,从社会影响认为“情节恶劣”。但对被打老师的当年施暴行为,只是定性为“教育方法失当”,而对于多位同学的作证,法院则以一句“没有证据证明”来一笔抹杀;对于上百村民的请求更是选择视而不见了。

  整个庭审看上去,真像是一个小孩和大人之间的角力,常仁尧就是那个小孩,审判长就是那个大人。小孩努力哭诉自己长达20年的童年阴影,审判长站在一个冷静而理性的旁观者角度,手握法条,居高临下,认为小孩的哭诉“小题大做”,所谓的20年的伤害根本不值一提,简直无理取闹,不是寻衅滋事,哪是什么?

  以上种种,足以说明“20年后打老师案”根本不是老师不想放过常仁尧,而是校方和当地官方不想放过常仁尧。就是这样的背景之下,被打老师的自诉变成了当地检方提起的公诉,并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案件”,与此同时,常仁尧针对特定的老师的个人行为,升格为伤害教师群体和社会公德了。

  以“寻衅滋事”之名,行“杀鸡儆猴”之实,想拿常仁尧打老师事件扩大化处理,试图做个社会示范。

  说心里话,常仁尧被按的罪名确实有点空,沦为“道德罪”一般了。

  这个判决从社会影响而言,并不见得有什么好的警示作用的,相反这出打脸的狗血剧将无休无止!

  原因很简单,这里面有民众的“隐痛”。

  三、隐痛

  “20年后打老师案”的社会舆论爆点在于不少人都有被老师虐待的经历,并且都清楚学生时代的自己无力与老师抗衡,积攒的怨恨不会消失,只会越来越浓,成为自己人生的阴影。终于有一个人爆发了,开始快意恩仇,于是引起了大家的“共情”——隐痛。

  现在公检法机关对常仁尧的处罚,以过重的量刑,试图按下民众的胸中郁积的怒火,但是刚好也说明了社会没有那么公正。

  有些事情,那些被老师虐待过的人,如何指望法律?如果法律判决是没有错,那么错的难道是法律本身?

  必须强调——打老师是不对!我反对老师体罚学生,也反对学生报复老师,两种都是低级暴力的体现。但须知“尊师重道”是有一定前提的,就是这位老师必须值得尊敬。

  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是“爱”与“责任”,“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现在,不知道这位张清林老师可否拍着胸脯毫不迟疑地保证自己都做到了呢?说真的,我们教师队伍中,确实存在德不配位的人,根本不配是“灵魂的工程师”,是“灵魂的拆迁队”。

  我始终认为:被打的老师虐待学生,是为“不义”;而学生报复老师,也是为“不义”,而法院“以教师之不义惩治学生之不义”,何异于是另一种“不义”,特别是以这种“杀鸡儆猴”的粗暴方式处理,更是不义中的不义,显失公平正义。

  须知,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深处的价值坐标”!

  常仁尧被“重点”料理,最近还有其他三个案子还是比较引人注目的,当然也是“特殊”料理的。

  比如汽车圈媒体人王兮兮追打美团外卖小哥事件。3分多钟的时间内,她不断追打外卖小哥,同时还声称小哥在打她。说社会影响恶劣并不亚于“20年后打老师案”。应该说,王兮兮的行为寻衅滋事的性质好像更为准确些。而处理此事件,仅以王兮兮向外卖小哥道歉了事的。

  再比如上海王振华致幼童阴道撕裂涉嫌猥亵儿童事件。性质已恶劣到人神共愤的程度,不少人质疑应以强奸幼女罪批捕王振华。大家都知道,若以此猥亵儿童罪论处,依据刑法237条,猥亵儿童可能或将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说不定王振华的刑期与常仁尧的刑期大致相当了。

  另外福建一外籍留学生暴力抗法交警事件。执法的交警经不起留学生的推搡,只能一跑了事。如果以较真的态度来处理此案,可以完全以袭警罪论处的。性质恶劣的程度也是不亚于常仁尧,却只是被处于治安处罚及书面检讨。

  “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依照国家法律来讲,以上几起案件都是“有法可依”的,但关键在一个如何“量”的问题上。

  案子放在一起看,明显是以上案件“大罪化小”的,而常仁尧案则“杀鸡儆猴”了,如此处理,量真的可大可小,难道为显示“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威严?这就颇是耐人寻味了!

  公平正义是我们社会“深处的价值坐标”!很多人就是站在这个坐标来看待与法律有关各种社会事件的,同时也是衡量社会的法治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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