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判案子,是都讲三个效果的统一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一部分
来源:微博@法山叔
很多朋友不理解青岛法院路人碰撞案这样的案件结果是怎么来的,总的来说还是对司法机关纠纷处理思路的理解不够透彻,“陷入了法律机械主义的误区”。
对法院来说,民事纠纷中,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出判决比出判决好。出判决,意味着有审判责任,没判好,上级法院发改,当事人闹,不能息诉服判,肯定是有问题的;不出判决,调解,意味着双方协商一致,彼此都接受,定分止争,有效消弭社会矛盾,岂不美哉。所以,“大调解术”是每一名资深法官都必修的功课。
什么叫大调解术呢,简单来说,就是“吓完原告吓被告”。
在此情况下,这个案子最终结果能调成这样,只能说明一件事,即承办法官的调解术已经修炼到了炉火纯青、至巅至妙的境界,要不是他们自己把案子拿出来普法引发关注,在系统内部评价里,还真就是妥妥处理得当的好案子。而案件曝光后,之所以引发争议,还是这个结果背后反映的司法实际打破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惯性认知:“法院难道不就是一个只讲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的地方吗?”
我能说的是,现在判案子,是都讲三个效果的统一的,法律效果只是其中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