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4000元找博士修改论文,错误连篇想要退款?钱能退吗?

来源:工人日报

-2025-

05/01

19:21

临近毕业季

网络上出现了一些代写论文

或修改学术论文的小广告

花钱请人帮忙修改论文

是否合法?

不满意能退款吗?

近日

湖北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在一起合同纠纷中认定

关于论文修改的服务合同

违反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

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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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修改论文后对效果不满

2023年6月,杨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联系到一家电子公司,表示想找一位“博士水平”的老师修改论文。收到杨某列出的论文修改具体要求后,该公司确认了服务价格,同时承诺将免费修改论文至杨某满意。

此后,杨某通过该公司发来的电商平台链接,进入一家软件工作室在线店铺,下单了该店铺的“ppt制作代做美化修改工作设计”商品。

下单后,杨某向该公司支付4000元并将论文初稿发给对方。不久后,杨某收到该公司发回的已修改论文,却发现修改后的论文水平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且文中存在大量字词和标点类基础性错误。

杨某以该公司论文修改水平与承诺不符为由,拒绝让其继续修改论文,同时要求退款。

法院:

关于论文修改的服务合同

违反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前述规定,法院认为,论文修改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必备环节,论文修改能力也是作者发表期刊的必备能力之一。然而,案涉公司对论文的修改不只限于言语表达、论文格式等形式修改,更涉及论文内容等实质性修改。杨某和案涉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各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杨某解除案涉合同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杨某要求某电子公司、某软件工作室全额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杨某与某电子公司、某软件工作室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承担各自责任。因此,法院仅支持了杨某的部分退费诉求,对于其他诉求予以驳回。

保障公平环境

构建诚信社会

当前,一些机构以打着“润色优化”“论文辅导”“硕博团队”的幌子,宣称提供论文代写或修改服务,实则为学术不端行为提供温床,更有部分代改机构直接参与数据造假、抄袭洗稿等黑色产业链,导致学术成果失真,影响科技创新生态。树立学术红线、保障公平学术环境,对构建诚信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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