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终于得以落实

  「千呼万唤未出来」的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可能会在岑浩辉的行政长官任内得以实现,而且无需「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光明正大、理直气壮地推动。倘此,就不但是在澳门回归祖国二十五年后,终于可以落实贯彻《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它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的规定,不留任何「空白」,而且也是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补强及完善。

  实际上,岑浩辉在题为《革新谋发展,奋进开新局》的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有「加强区际、国际法律事务和司法交流合作。进一步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和交流合作。」的表述。

  而在施政报告附录三「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各范畴施政主要工作时间表」的行政法务范畴中,有一项是「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互助与交流合作,研究并适时与内地开展《移交被判刑人安排》的磋商,逐步推进与内地刑事司法方面的协作。

  倘这项工作计划获得落实,就是对一直「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终于敲开大门,结束「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混沌不清局面。

  其实,正如笔者曾经分析,在澳门特区的主要政权机关中,时任终审法院院长的岑浩辉,是最为澳门特区未能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而着急并「耿耿于怀」的。他曾经多次在司法年度开幕典礼上,提出应切实推进区际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他指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打击跨境犯罪,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公私法人和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不应长期缺位。因此,应该尽快重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立法工作,使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在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有法可依,同时应尽快启动与内地和香港就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开展谈判和磋商,重点解决有关刑事逃犯移交、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被判刑人移交等问题。

  而岑浩辉在参选第六任行政长官时,也在题为《奋发同行持正革新》的参选政纲中郑重承诺,推进特别行政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加强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交流合作,推进商签刑事司法互助协议。积极推动粤澳、澳琴司法联系和相互协助,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完善律师管理制度。

  现在,岑浩辉担任了行政长官,「角色转换」,从对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有殷切期待」,转为直接享有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主导权。因此,就要「主动出击」了。

  实际上,澳门特区未能落实贯彻基本法有关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规定的主要「障碍」,是特区政府。本来,澳门在回归祖国后不久,就已经为落实贯彻《澳门基本法》第九十四条有关「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的规定,制定了适用于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的《刑事司法互助法》,构筑了一张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活动的天罗地网,消除所有的法网漏洞。根据《刑事司法互助法》的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及授权下,澳门特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其范围包括:一、移交逃犯;二、移管刑事诉讼;三、执行刑事判决;四、移交被判刑人;五、监管附条件被判刑(即缓刑)或附条件被释放的人(即假释);六、其它的刑事司法合作等。在该法律生效后,澳门特区已经与葡国、韩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互助协议。

  其实,澳门特区政府也曾启动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工作。澳门特区政府曾经于二零一五年向特区立法会提请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澳门特区与内地的其它司法管辖区未来的刑事司法协助安排作出规范,包括移交逃犯、执行刑事判决、移交被判刑人、移管刑事诉讼,以及其它的刑事司法合作。但后来特区政府却以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正与两地分别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商所需时间亦较预期中长,为了使《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决定调整立法的策略和进度为由,主动撤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也获得立法会接受。至今已经接近十年,仍然是「泥牛入海无消息」。

  对于澳门特区迟迟未能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立法,中央有关部门是颇为「在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杜磊(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就曾经在一篇题为《内地与港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初探》的学术论文中指出,近年来内地与世界各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上发展迅速,但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却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上长期裹足不前,还不如海峡两岸已经先后签署了《金门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该论文更是直言,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一九九七年,中葡双方已就澳门与外国进行被判刑人移管达成了共识,幷通过了《关于移转被判刑者之协议范本草案》。但在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澳门的被判刑人移管工作反而陷入了停顿,非常令人遗憾。

  当时特区政府撤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法案的理由,是澳门与内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其实,中国澳门特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差异更大,尤其是伊斯兰国家实行稀里古怪的法律体系,与澳门特区的法律冲突更为明显,但澳门特区尚且可以制定《刑事司法互助法》,而同属一个国家不同法域的澳门特区与内地和香港特区之间,却未能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现在中央要求特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也应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其实,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不比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更复杂,相反还要简单。比如,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中的「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不适用于同属「一个中国」架构内的两岸四地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因为内地、澳门、香港、台湾四地的居民,除真正的外国人外,都是中国公民亦即「本国公民」,也就不适用「不移交」原则。还有国际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中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首先是我国两岸四地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体系,都没有「政治犯」这个罪名之设,但有类似「政治犯」的其它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罪」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等。如果这些嫌犯侵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有政治制度、中央政权,那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澳门、香港,也有义务给予打击。这是两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明确的,也是特别行政区对其国家应当承担的基本宪制责任。倘有嫌犯逃到其它法域,当然应当予以遣返或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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