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真看了“大同订婚强奸案”的细节吗?
作者:雷斯林 公众号:为你写一个故事 / raistlin2017
昨天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了:
维持原判,席某某获刑3年。
案件本身不复杂。
2023年5月1日,山西大同阳高县,两位年轻人在谈了3个月后决定订婚(未领证)。
订婚宴上,男方给了女方10万元彩礼和一枚7.2克戒指。
这只是一半彩礼钱,双方还约定,正式结婚后,男方再给到剩下的8.8万元。
订婚协议上还有一条,说结婚一年后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日下午3点,两位情侣去了婚房,电梯的监控显示他们举止亲密,搂搂抱抱。

(这房子是男方家的)
后来在婚房里他们发生了关系。但女方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
一审认定这是强奸,二审维持原判,两次宣判后都有长文说明。
即使如此,我没想到这次舆论还是炸锅了。
一开始是刷“无接触强奸”“经得起历史检验”这样的话。
然后有人联系娱乐旧闻,表示:
“马蓉要知道这个,王宝强现在都出不来。”
你要是在知乎抖音上,嘲讽的声音会更强烈。
什么与彭宇案、货拉拉案并列;
什么推测这男的要走极端了。
好像审完了,宣判了,更加觉得这是冤假错案。
所以一定要通过刷评论来挑战这种巨大的不公正。
但真的不公正吗?
二审宣判后,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他的回应可能很多人没看过。
这份答记者问,加上之前法院的一次公开说明,以及记者们两年来的采访,拼凑起来能让我们看清点真相。
这次答记者问里,审判长里讲了好几点。
第一点是怎么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
里面说,席某某想发生性关系,但女方一开始就明确拒绝,最终席某某还是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不仅如此,之后席某某还把女方困在房间里,抢了她手机。所以女方烧窗帘试图制造机会逃跑。但想跑也没跑掉,又被拽回室内。
(二审后审判长答记者问)
所以发生过暴力胁迫,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一审后法院的公开说明)
第二点是有没有实质性插入证据。
审判长说有的:
“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当然这也只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物证。
还有男女双方陈述、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音频资料、电梯监控视频,等等。
最后这些完整的证据链条,使得法院认定席某某强奸了被害人。可见法院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那段电话录音和女方口供。
第三点,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节。
女方之前仅相亲过一次,都没谈彩礼;第二次,跟席某某相亲了,也奔着结婚去的,所以提了彩礼。
所以女方没有网传的骗婚前科。
事发后,女方妈妈想让俩人尽快领证结婚,而且考虑到男方的经济压力,说之前商定的其余8.8万元彩礼可以暂不付。(因为之前说正式结婚后,男方再给到剩下的彩礼)
另外,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而且事发后女方就把彩礼退还给婚介机构。
不论婚介机构还是法院,多次催男方拿回去,但男方就是不拿。
把这些线索综合起来看,法院认为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而且本身,给彩礼不等于“性同意”。
第四点,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审判长表示,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
这点,我们之前的文章里也说过。
比如,2007年这个案件。
比如,2014年这个案件。
都没判未遂,而是判的强奸罪。
所以看是不是强奸,就看行为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被害人的体内这一标准,跟处女膜是否破裂无直接相关。
这里就有必要辟谣经典谣传:
“处女膜没破坏,就一定不是强奸。”
这本身算热得发烫的知识了,以前法院不厌其烦地科普过。
(上面2014年案件里的法官评析)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值得玩味。
男方的态度反复无常。
在法院看来,最早口供里他承认过,后来又说没干过,二审期间又写了悔过书……
这么来来回回变动,以致于想给他缓刑都缓不了。
他妈妈的说法也跟一些公开资料矛盾。
比如,他妈妈认为俩人同居,并拿女子的文胸当证据,结果记者一看,这是眼罩啊。实际上俩人也没有同居事实。
比如,她妈妈说是发生性关系后的第三天,女方才选择报案,暗示这是敲诈不成反手报复。
实际上是事发当晚就报警了。
(来源:审判长答记者问)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今年3月对席某某母亲的采访)
再比如,他妈妈说没暴力胁迫,女方只是腋下有异样。实际上伤痕照片和监控等都说明存在暴力胁迫。
那这是不是混淆视听呢?
后来,干脆侵犯被害人隐私权。
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
所以哪怕未来案件发生重大转折,起码在人物形象上,男方家也不那么完美。
而这些细节,很多质疑者没注意,或者不愿意注意。
这时候,你觉得肯定不会再反转了吧。
不一定。
一审判被告人强奸,不代表二审一定也这么判。二审维持原判,也不代表最后不能翻案。
2018年2月22日河北滦南,相亲当天,两人发生关系。事后女方反悔,要求5万元补偿,邸某不给,最后被判强奸,一审二审都这么判。
被告人不断申诉,最后唐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改判邸某无罪,还给了57万元的赔偿。
但这里的不同之处在于:
滦南案里,愿意后又不愿意了;大同案里,一开始就不愿意。
滦南案里,是事后马上谈现金补偿;大同案里,是暂缓剩余彩礼的给到。
滦南案里,被告人一直不服;大同案里,到二审期间被告人多次悔过。
等等。
那你说两个案子究竟像不像呢?
不过能不能翻案,现在很多人寄希望于这一种主要质疑。
他们觉得,只是在床单上检测出男方精斑和俩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那是不是说受害者内裤、阴道擦拭物等样本中找不到男方的STR分型呢?(像男方妈妈说的)
如果这样,是不是没有发生实质性性行为呢?
(二审结束后,男方妈妈接受记者采访)
而反驳的观点是:
受害者体内检测出男方的STR分型,确实是发生性行为的有力证据;但体内未检出,不能直接说没有发生性行为啊。
而且床单上检测出了,本身证据链很完整了。
争论继续。
反正二审宣判后,男方父母说想申诉了,就看高院受不受理,若受理后怎么样吧。
最后,除了男方视角和法院视角外,有没有第三种视角呢?
答案也是有的。
如果最后还是认定强奸,那从女生角度去看这件事本身很恐怖。
明确拒绝婚前性行为后,还被强奸;
被强奸后,母亲还让她跟席某某尽快结婚,这对她来说何尝不是二次伤害呢?
更别说现在各大平台评论区对她无孔不入的网暴……
我们不知道她怎么想,她感受如何,也无从知道。
毕竟连家长都不在乎她的话,网友的关心又抵什么用?
而且一个被物化的女性何时苦尽甘来,也是一个问题。
有趣的是,争吵的双方达成了一个共识:
不结婚,不生娃,自己一个人过最好了。
幽默归幽默,整个争吵过程真有什么价值吗?
大家往往先说结论,再找依据,反正对不对的,往里面填充就是了。然后互相拿一两个法条就想打倒对方。
其实都挺累的,有时候网友不见得是正义发声,只是想比谁嗓门大。
但嗓门大了一次又一次,很容易掩盖真实的求救声,不是吗?
所以,说订婚等于对未来双方性关系的同意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否认这一点,那就否定了订婚的意义,难道订婚只是为了男方给女方拿钱?那男方不是有病?
把逻辑推演引申一步,既然同意以后有性关系,那现在把性关系提前,就算不对,也是事出有因吧。完全等同于普通强奸,不妥。
我来讲一下我的亲身经历,我48岁,前后经过介绍订过两次婚。在当时(2000年左右吧)我们这边,只要是订了婚,就宣示男女双方就是彼此有主的了,双方都不能在外面搞三搞四了,更不能脚踏两只船了。
男方要出的彩礼钱(一般是有个范围框着)和双方彼此要答应的一些条件就谈定了,不能再进行更改了。(嫁妆一般不在此列)
双方也可以进行彼此亲戚朋友之间的走动了。可以参加彼此亲戚朋友之间的婚丧喜宴了。
双方婚房的家俱、一些软装什么的可以商量的进行购买布置了。
男女双方也可以进行一些亲密行为了(通过相亲进而订婚的,自由恋爱的不在此范围内)。比如亲亲啦,搂搂啦,抱抱啦,摸摸啦什么的。
至于说发生婚前性行为说实话还得看男性的本事了,本事大的,不但发生了,还能让女性答应一些高额嫁妆,当然所定的彩礼不给也是大有人在,本事小的,能让男方亲亲搂搂抱抱就不错了,还想做啥美梦。
订婚以后如果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不再继续往下走的话,女方悔婚的话,给过的彩礼钱基本全退,(我们这一般订婚要付一半彩礼,让女方可以采买婚服,婚鞋什么的,开女方举办婚礼的花销,剩下的基本女方就带到小家了),男方悔婚的话,彩礼钱是可以扣下的,至于是全扣或部分扣,要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照约定执行,无约定双方商量,大多数是扣下部分。再看女方有无过错,有的话且没发生过关糸的基本全退(小地方,名声很重要,通情达理和不搞花活一样重要,有过错被退婚,再加不通情达理,这是巨坑),女方有过错,但发生了关系,这个有点难搞,对半扣也是有可能的。
从“蹭蹭不进去”,到“蹭蹭进去了”,女方暴怒,认为货物开包了,要求提前付款。
男方不同意,闹翻了,就有后面的事情……
男方可能有“货开包装就掉价了,要打折”的想法。
把“进入”换算成“怀孕”,是不是就众所周知了?
就是个彩礼纠纷。
这事儿偷袭是有,强迫说不上,强奸判决不能服众。
现在闹大了,是几败俱输:
男方关着呢;
女方有了“坑男、捞女”的坏名声,以后也难抬头;
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婚恋市场信任危机……
我觉得在于司法多事,在“女方处女膜未破,体内未检出DNA”的司法鉴定出来之后,不管了或判猥亵,对各方都好。
所以,说订婚等于对未来双方性关系的同意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否认这一点,那就否定了订婚的意义,难道订婚只是为了男方给女方拿钱?那男方不是有病?
把逻辑推演引申一步,既然同意以后有性关系,那现在把性关系提前,就算不对,也是事出有因吧。完全等同于普通强奸,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