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全国人大代表们立法破坏婚姻家庭罪
现今,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日趋薄弱,丁克族不婚不育族大量出现,结婚率出生率逐年下降,对中华民族的传承构成了重大威胁。究其原因在于婚姻关系未成为配偶双方的期待港湾,反而成了彼此提防和勾心斗角的新战场,婚姻法和民法典不仅没有消除减缓种种弊端,反而通过法律法规把婚姻关系从神圣契约兑变为简单又复杂的财产分割,从根本上背离了立法原则和本意。本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予以立法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存续中华民族传统伦理和未来。
1、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的原因。
从古至今中国的传统伦理对婚外情和通奸视为罪行,无论是封建主义或是民国时期都有相关罪条,甚至在如今台湾省仍然保留了通奸罪。反观我国自1997年废除了通奸罪。取而代之的是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过去传统伦理中的通奸出轨,反而淡化为道德谴责。因过去通奸罪已经取消,几十年来而取消的结果大家都有目共睹,有权有势者包养二奶三奶甚至多人不受任何谴责和处罚,金钱至上,自私自利,上下级通奸出轨层出不穷,严重毒化社会风气,教唆未成年人树立不正确婚姻观和价值观。建议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以稳定婚姻家庭,消除社会不稳定,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婚姻价值观和重塑社会主义伦理观。
2、设立破坏婚姻家庭罪的参照法条
建议比照破坏军婚罪,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共同生活;二是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这里所说的“结婚”是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基本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甚至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者死刑。
3、一般罪行认定的规则
双方均有家庭出轨的,出轨方一律按照破坏婚姻家庭认定处罚。
一方未婚一方有家庭的,仅有家庭方按照破坏婚姻家庭认定,但配偶出具原谅书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有家庭方以欺骗或强迫手段与未婚方同居或长期保持性关系的从重按照强奸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