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区际刑事协助立法更是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补强

  笔者昨日分析认为,澳门特区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是基于忠实执行《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宪制性责任。在澳门回归祖国已经四分之一世纪,「五十年不变」的「一国两制」也已进入「下半场」下,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就是「不变形、不走样」地全面贯彻执行《澳门基本法》的必要。

  其实,想深一层,澳门特区为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更是补强及完善《维护国家安全法》的需要。澳门特区虽然先于香港特区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宪制性责任,但由于区情不同,尤其是香港发生了非法「占中」、「反修例」等黑暴事件,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下,就显得澳门特区按照基本法规定自行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一方面,是「先天不足」,因为是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前进行立法的,因而就未能包涵「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精神及内容;另一方面,是「后天不良」,与香港特区分别由国家立法(即《香港国安法》)和特区立法(即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相比,澳门特区自行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就缺少了「国家立法」方面的震慑力及执行依据。尽管后来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而修订了《维护国家安全法》,但与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制相比,仍然是需要继续充实改善。

  本来,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这是中央的立法权。而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中央针对当时港澳的社会政治环境,决定将此立法权下放给未来的香港、澳门特区,因而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特区立法。澳门回归后,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已经是走在前面,而且做得较佳。早在二零零九年就已经为执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任务,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习近平主席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之后,特区政府又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顶层架构,并依据习近平主席对「非传统国家安全威胁」的论述,针对澳门的实际情况,先后为金融安全、信息安全、民防安全等领域补强法律体系,还建立了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执行机构和队伍。后来还修订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行政法规,增设澳门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和技术顾问。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立法会举行全体会议,参与表决的三十二名议员全票通过新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律提案,重塑了《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法律定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定位为当前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主干和核心法律,囊括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并加了一系列概念性及原则性规定,重新确定了叛国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教唆或支持叛乱罪、煽动叛乱罪、侵犯国家秘密罪、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等七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还处罚除教唆或支持叛乱罪以外危害国家安全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引入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其预备行为不得缓刑、再犯不予假释,以及延长界定累犯的规定。

  然而,在澳门特区仍然未有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的背景下,因为属于国家立法的《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系列法律并为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成为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而国家却已经为《香港国安法》立法,并作为在香港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情况下,就显得澳门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尤其是当发生超逾《维护国家安全法》管辖权的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有属于《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系列法律管辖的嫌犯,在逃到澳门被澳门警方拘捕后,澳门特区应当将其移交给内地的司法机关实施司法管辖,澳门特区的司法机关是没有管辖权进行审理的。尤其是某些盗窃了核心国家机密的案件,案情中的证据——核心国家机密,可能连澳门的司法官也无权接触,这更需要移交给内地的司法机关处置。另外,某些案件即使是发生在澳门,因为其案情时涉嫌颠覆国家政权及中央政府,作为地方司法机关的澳门特区法院,也无权审理。

  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香港,就不存在着任何问题。因为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中央对香港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拥有全面管辖权,负有根本责任:中央有权自行处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授权香港特区处理该等案件;可以在授权香港特区处理的同时,保留必要时自行处理的权力。中央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香港特区政府或驻港国安公署提出,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可由驻港国安公署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出现香港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

  如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应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即由驻港国安公署负责立案侦查,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香港国安法》还规定了国安公署管辖案件的适用法律和程序,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把在港的疑犯、被告人移送往内地接受审查起诉、审判、刑罚的权力来自《香港国安法》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涉案的疑犯、被告人由立案侦查起便受中央管辖,不存在由特区「移交」内地的问题。国家机关在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是有法可依,不存在跨境执法、司法协助等问题。驻港国安公署及国家的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事。

  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不会制定类似的在澳门特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之下,倘遇到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澳门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超逾《维护国家安全法》管辖权的严重案件时;在澳门特区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时;如果尚未制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并据此而与内地签署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就遇到困难,及未臻于完整。

  因此,为区际刑事协助立法,更是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补强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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