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爱国者治澳」原则后首次立法会选举值得观察

  在行政长官岑浩辉监誓下,澳门特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昨日宣誓就职。中级法院法官盛锐敏担任选管会主席,选管会委员有检察院主任检察官黎裕豪、公职局局长吴惠娴、市政署管理委员会委员麦俭明、财政局副局长何燕梅及新闻局副局长黄乐宜。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除了是由中级法院法官盛锐敏出任立法会管委会主席,代替已经在去年获委任为中级法院院长的唐晓峰之外,其它五名委员,只有主任检察官黎裕豪留任。

  虽然盛锐敏昨日表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的日期,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的规定,订定选举日期属于行政长官的职权,因而目前暂未有具体的选举日期,但按照《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规定,每一立法届由四个立法会会期组成,每一立法会会期为一年,正常运作期由十月十六日开始至翌年八月十五日,再加上历届立法会选举的习惯,因而第六届立法会选举极有可能是在二零二五年的九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六举行,具体时间也可能是九月十九日。因而正如盛锐敏昨日所言,无需过于心急,但一旦行政长官订定了选举日期,整个选举程序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有序展开及进行。

  然而,为何行政长官岑浩辉却是「提前」发出行政长官批示,公布新一届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名单,可以说是在其出任行政长官后公布属于「固定常设性」的人事名单之外,首个的「临时编組性」的名单,从而令人产生「具有急迫性」的感觉呢?

  这是因为,根据《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员组成,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中委任,并在其面前就职。这个「前一年」,恰恰就是在岑浩辉走马上任后的十一天,而且扣除了回归日、冬至、圣诞灯连续假期后,只有不到一个星期的正式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长官批示,因而就显得「急迫」了。如果不是在行政长官的「换届年」,就没有这样的「急迫感」。由于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立法会的届期是四年,两者交迭起来是「二十年一润」,因而被岑浩辉「润」上了。

  本来,既然《立法会选举法》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各成员须在选举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长官批示从具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中委任,并没有硬性规定在遇到「二十年一润」的「润期」时,必须由新任行政长官行使该项权力,但贺一诚却是「礼让」给岑浩辉在宣誓就职后行使。这就折射了贺一诚严格遵循了在新任行政长官已经当选,但尚未就职期间的现任政府,其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事任命和升迁,重大政策和条约的制定、签署,除有必要者外,原则上应立即冻结的「看守政府」的政治和行政伦理。

  二零二五年的第八届立法会选举,是在今年四月通过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明确加入「爱国者治澳」原则,进一步完善立法会选举候选人资格审查机制,将不拥护《澳门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的标准法定化,并交由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判断,而对于选管会依有关判断作出的决定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的及之后,首次举行的立法会选举。其意义,与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明确加入「爱国者治澳」原则后首次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等量齐观,都是旨在进一步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

  不过,在此之前,就已经为排除「不拥护」「不效忠」者参选立法会而修改了《立法会选举法》。但那次针对的是「向外」,是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竟然掺和葡国的政党政治,由葡国的政党提名参选国会议员。而在此之后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选管会运用这个机制,宣布有二十三名人士没有被选资格,包括六组共二十一人「经事实证明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今年的修改《立法会选举法》,则既「对外」也「对内」,将「不拥护」「不效忠」的标准予以法定化,避免产生「法律认定的拗撬」。

  在此基础上,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还新增订了曾被认定为「不拥护」或「不效忠」的候选人,在五年内不能再参选的规定。因而可以说,在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中被「DQ」参选资格的二十一人,不能参加第八届立法会选举。

  不过,当时对新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有「不具有追溯期」的规定,可能会对上述情况产生「模糊空间」的分歧,应当明确予以澄清。否则,届时有曾经被「DQ」者报名参选时,可能会发生法律冲突争执。因而有必要及早填补一切法律「漏洞」。

  但即使如此,在过了「五年禁止期」后,那些曾经被认定为「不拥护」或「不效忠」者,仍然有机会参选。早者,是在第八届立法会届期内,如有直选议员出缺,必须进行补选,这些人就有可能会参选。尽管在「单一应选名额」的情况下,非建制派极难会有当选的可能,但也可以作为「练兵」和「预热」的机会。迟者,在二零二九年的第九届立法会选举,就是他们「满血复活」「东山再起」的机会了,除非是其人没有意愿参选。不过,随着这些人在这段长时间内的「没有声量」,也随着建制派团队有「新血」的加入,更随着「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深入贯彻并成为社会民意的主流,其参选前景将难以乐观。

  反而重点是,必须大力宣传新《立法会选举法》中有关改善选举风气、提升选举格调的具体规定。实际上,为确保立法会选举顺利进行,也确保居民在立法会选举过程当中不触碰到法律的底线,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对某些不法行为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限。其中包括禁止重复提名及重复提交参选名单,支持者须注意自己是否曾签名成为多个提名会的成员;禁止在提交候选名单的期间届满日翌日至竞选活动开始前的期间进行竞选宣传;禁止于竞选活动开始至选举日翌日公布选民对候选人民意测验或调查结果;禁止于提交候选名单的期间届满日翌日起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它媒介进行竞选宣传;禁止公然煽动其它选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废票等。上述禁止事项贯穿选举的全过程,一旦违反相关法律,将会严重影响立法会选举的公平性。因此,特区政府必须要加强宣传《立法会选举法》,让社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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