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重罚非法行乞
作者:盧永雄,政治、財經深度研究者,巴士的報總編CEO。
量刑的恰当性和实施力度是对想违法者最好的警示。
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有钱赚的生意,就会有人去做。
不想人做一些讨人厌的生意,就只能增加其机会成本。
最近在香港非法行乞活动有增加趋势,警务处西九龙总区与入境处在上星期三至四(12月18日至19日)采取联合行动,在多个黑点拘捕9名持双程证的内地非法行乞者,年龄介乎34至53岁,看来都是一些专业行乞人士。
坊间有评论认为,非法行乞活动增加与刚放开的深圳「一签多行」有关,但只要细心分析数据,就会发现这只是「想当然」的谂法。
据悉这9名被捕的内地乞丐申报的籍贯分别是四川、安徽、贵州、广西、湖南和江西,相信都并非深圳居民,所以并不能利用深圳的「一签多行」计划来港。
需知内地的户籍制度非常严谨,如果不是在深圳读书或是工作,外省人根本不能取得深圳户籍,亦难以透过「一签多行」来港。
这些内地来港的行乞者,很多都不是个体户,而是集团式经营,有人在背后操控。
过去有媒体跟踪过这些行乞者,发现他们有定居点,并非即日往返内地,相信是以旅游签证入境香港之后,停留在港一段时间行乞搵食,根本不是通过深圳「一签多行」或之前的「一周一行」来港并即日往返。
近年持双程证入境并行乞的人士有上升趋势,但从数字所见未算十分严重。
今年头10个月有39名行乞人士被捕,当中33人持内地双程证入境本港。对比去年同期的36名被捕人士当中,有28名持双程证来港,上升了18%。不过无论如何,要防微杜渐,不能任由这些非法行乞的情况恶化。
其实吸引行乞者来港搵食主要原因是代价很低,即使被捕亦不会被重罚。按香港的法例,任何人在公众地方行乞或收取施舍,会触犯《简易治罪条例》第26A条,如属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1个月;如属第三次或其后定罪,可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12个月。
不过现实上法庭对这些行乞者大都轻判,今年上半年只有31人(包括本地及内地人士)被控「在公众地方乞取施舍」,全部人被法庭定罪,只有12人被判实时监禁,其余8人被判缓刑及11人被罚款,监禁比例甚低。
至于上星期三至四的拘捕行动,被捕的9名持双程证行乞旅客,当中3人被控「在公众地方乞取施舍」,全部认罪被罚款600元,其余6人以「违反逗留条件」处理,交由入境处遣返,因为只有于行动中被目击收取乞讨金钱的被告才会被控「在公众地方乞取施舍」,其余只能以「违反逗留条件」由入境处跟进。
简单总结,即是拘捕了9名非法入境乞丐,只有3人被定罪罚款600元,判罚太轻,接近无机会成本,自然会吸引背后的集团继续组织内地乞丐来港搵食。
如果想阻止非法乞丐来港,主要要做几方面的事情:
第一,加重刑罚。
由于按法例首次定罪都可以判监一个月,如果法庭能够判处较严厉的处罚,会有一定的打击作用,坐监一个月就会失去一个月的搵食机会,有较大阻吓力。
第二,加强协作打击。
警方除了正在联同入境处在人流较多的黑点加强巡查之外,据说正在利用情报监察,了解是否有集团操控内地客来港行乞,追踪执法。
第三,将被捕者列入黑名单。
入境处会将警方通报曾经在港行乞者列入黑名单之内,如果他们未来再来香港,入境处可能会拒绝他们入境。
特区政府和内地亦建立有效同步机制,内地会加强审核曾经在港进行非法活动内地人士的再次赴港申请。
非法行乞是一种商业行为,只有加重刑罚才能阻止。我们见到乞丐时,亦不用大发善心,否则会助长非法行乞。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