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杨哥沫沫事件看我国“分手费纠纷”与“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与司法建议

从郎咸平、吴秀波到小杨哥,因“索要分手费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犯罪”,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公检法机关的介入,导致了最终结果的不公平性,与广大普通群众的朴素认知产生了巨大的差异。

问题出在哪里呢?有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很明显,因分手费纠纷引发的所谓“敲诈勒索”和没有前因的“敲诈勒索”(比如说狗仔偷拍后勒索),有着本质的不同。

我认为,司法规则应做如下修改:

1.将“分手费纠纷”定性为普通民事纠纷,法院应予立案受理,根据各方损失和过错判决补偿金额。

2.将提出要求分手费定性为合法行为(要约)而不是非法行为(索要),双方就此谈判定性为类似商业谈判的合法民事行为(磋商)。

3.除最终法院判决外,公安检察机关不宜介入认定开价标准的合理合法性(是要1万元合理还是要1亿元合理),保持公权力介入的谨慎性、谦抑性,避免成为强势一方利用的工具,更符合近来党和国家对“不介入商业纠纷”提出的要求。

4.对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单独定性,如果该行为触犯了刑法(比如绑架)或者民法(比如说侵犯隐私权),单独适用相应法律处理即可。

5.如果以胁迫行为索要分手费,应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而不是公检法机关介入敲诈勒索罪。

6.为保护有配偶一方的配偶的利益,在配偶离婚或者任何时候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都先将该分手费部分的金额先行分割出来,作为对出轨一方的惩罚。

原来的司法逻辑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打击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认可分手费的合法性,倒逼抑制小三行为,现在看来,效果是不好的,在双方都有过程的问题上,板子打在了一方(通常是弱势的女方)身上。

如果按照我的建议,板子应该主要打在通常是强势的出轨的男方身上,一方面比较公平,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过错更大的一方的未来成本,更能产生抑制出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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