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蒙古国为什么不敢“逮捕”普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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谜底写在谜面上。多数人可能会觉得,认真提出这个问题以及认真分析这个问题的人,智商、情商似乎都挺低的。如果不把这个问题当做一个法律问题,而是视为一个法哲学问题。那么提问和分析问题的人尚且可以得到谅解。

为什么不敢“逮捕”普京?南非与蒙古分别用不同的答题姿态和思路,给出了答案。

南非总统:“逮捕普京总统意味着向俄罗斯宣战,以这样的方式行使政府权力是冒失的、违宪的非法行为”。

普京虽未应南非邀请现场参加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五次会晤,但南非政府发出邀请、领导人较为专业的旨在打消顾虑的预先解释,也足以说明问题——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并非核心议题

之所以说南非领导人的解释比较专业,是因为他并没有直击国际刑事法院、部分国际法的软肋。而仍在法律的领域内进行解释,一方面并不否定国际刑事法院及其逮捕令的法律影响,另一方面则提出了新的法律难题。不执行逮捕令违反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义务,执行的话则会“违宪”。孰轻孰重?从法治秩序的角度看,宪法至上,为了履行某项国际规约而违宪,显然是有违“法理”(法律规范秩序)的。而为了不“违宪”,而置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于不顾,也合情合理,不管是学界或舆论都无法再穷追不舍。

- 2015年,受国际刑事法院通缉的苏丹领导人赴南非参会。南非法院只在其离境后才下令逮捕,用这种象征性的做法来敷衍国际刑事法院。

由此可见,在国际刑事法院与其缔约国的关系中,前者依附于后者,后者不仅是前者的衣食父母,更主导前者的行动能力。后者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敷衍前者,前者却无可奈何。

- 2024年9月,普京访问蒙古国。针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蒙古国政府发言人的声明是“无能为力”,并表示该国处于“能源依赖状态”,能源安全则对于国民生存至关重要

与南非相比,蒙古国政府的回答更加直接,他们并没有在法律领域绕圈子,而是诉诸自身的处境和能力

处境层面,体现的是功利主义的原则,某国加入某国际组织完全是出于功利主义目的,该国际组织不能反过来要求其缔约国做有损自己利益的事情,否则该国际组织也将不复存在。

能力层面,任何主体的行动以其行动能力为决定性前提。既然没有行动能力,任何的苛求、评价也就变得毫无意义。

此外,在价值层面国民生存的正当性,也远超履行国际义务的正当性

如果说南非的做法侧重于强调“合法”,而蒙古国的声明则更加强调“合理”。如果用符号来表示前述位阶关系的话,则:宪法>国内法≧国际法合理>合法不管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其效力取决于实施主体的处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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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谈谈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有沦为骗吃骗喝商业组织的巨大风险。该组织成立之初对于中小国家无疑是有吸引力的,似乎既可以在遭到大国欺凌时多一个伸张正义的途径,又可以降低国内发生“不讲武德”的过激争斗的概率。

实践证明,这两种想法过于天真了,无异于痴人说梦。

在其成立之后,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的绝大多数案件都与非洲有关,被非洲国家批评“选择性正义”。对于许多中小国家来说,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价值,更变成了“花钱买罪受”让“欧洲老爷们”审判“前殖民地国家”的地方

国际刑事法院的历史并不光彩。在其信誉受到质疑时,需要在某些事情上做做样子,挽回自身的形象。例如,向国际社会的“权贵”们开刀

2020年,国际刑事法院试图调查美军暴行。美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官员实施制裁之后再也没有下文

2023年,国际刑事法院对俄总统普京发出逮捕令。美国总统表示,该逮捕决定合理,但美国不承认该决定。俄罗斯则通缉国际刑事法院官员作为回应。

2024年5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申请对以色列总理发出逮捕令。遭到美国反对、谴责和威胁,美国声称该组织没有管辖权。到2024年9月,该逮捕令申请仍处于停滞状态

可见,国际刑事法院挽回自身形象的努力只不过是在“装腔作势”,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奉行多重标准。在攻击欧美世界共同的敌人时,不遗余力、雷厉风行。在攻击美国时,轻吠一声,戛然而止。在真正的种族屠杀面前,则拔剑四顾、做贼心虚。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国际刑事法院依赖缔约国缴纳的“摊款”才能维持自身存续,其所有的执法力量、执行手段都只存在于幻想之中,究竟从何种刁钻的角度观察,才能将其视为有公信力的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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