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钧鹏 许松影 | 如何书写社会理论史——一个四维研究框架(下)
社会理论历史演变的可能模式
依据研究目的,社会理论史需要确定研究对象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是否要在多个对象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系,以及究竟侧重于平直的历史叙述,还是依托历史叙事来纠正当前不恰当的理解等问题。由此引发一个问题:社会理论的历史演变有哪些可能模式?默顿提醒我们,可以从延续和断裂两方面思考理论的发展过程,并进一步区分出数种可能的发展模式,即重新发现或先前发现、预见和预示等模式,而且尝试以经验性的例证来阐明上述区分。尽管如此,默顿的分类仍显粗糙和混乱。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社会理论历史演变的可能模式仍然可以遵循延续和断裂的二分法展开,但在两者之下,又能够各自区分出三种不同的情况,即预支(先前发现、预见和预示)、继承(实际的和想象的)、复苏(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和改造(程度性和根本性)、遗忘(压制性和替代性)、终结(整体的和部分的),它们各自代表了理论发展的特定情况。
(一)社会理论史中的延续
就延续而言,社会理论第一种可能的模式是“预支”,它之前被默顿从程度上区别为先前发现、预见和预示:“……涉及实质性的一致或功能性上的等同的先前发现和重新发现。预见表示多少稍差一些的一种相似性,在这种相似性中,早期的论述和后期的论述部分地重合,但却不是着眼于和引申出同样一组含义。预示涉及一种更小的相似性,在这种相似性中,毫不夸张地说,早期的相似性仅仅预兆着后期的论述,也即只是模糊不清地近似于后来的思想,实际上,后来思想的具体含义没有一个是从前者引申和追寻出来的。”默顿实际上讨论了作为理论延续性预支的三种情况,而没有给理论预支本身下定义。我们认为,理论预支指的是在理论A清楚表达出来之前就提前说出或使用了该理论某些内容的做法,这种表达或使用并不是出于对理论A的演绎,而是为了解决理论B面临的实际问题(无论是逻辑的还是实践的)。
无疑,如默顿和斯金纳清楚看到的那样,理论预支的说法总是面临着夸大其词和误解语境中意图的危险。但如果从理论自身的结构形成和完整性来看,理论预支不仅存在,而且并不少见。例如,自然科学中,在无穷小概念尚未得到清楚阐发时,数学家们就预先在计算中使用这个概念,并且利用其来进行证明活动。社会科学中,出于政治论辩的需要,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在马克思之前便已经说明:“产权的均势或地产的比例是怎样的,国家的性质也就是怎样的。”这一命题因为内涵和提出方式而表现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预支:它不仅与历史唯物主义有相似的命题,而且最初并不是为了阐明一套系统的理论。与之类似,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的政治算术之于社会形态学,前文提及的官房主义之于内嵌性理论,均可阐述为理论预支,而它们究竟是默顿所说的先前发现、预见还是预示,则需要更加精细地分辨,说明其在内涵和功能上与被预支的理论究竟有多少相似之处。
社会理论延续的第二种可能的模式是“继承”,它指的是一种早先被明确阐述的理论被后来的研究所保留和使用的做法。一方面,理论继承既可能是实际的,也就是所继承的理论A与自认为继承了它的理论B是同一的,仅存在应用对象、外部扩展或关键概念的词语表达等非本质的不同。在此定义下,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之于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劳动价值论,韦伯新教伦理命题之于格奥尔格·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的宪法史论,都是社会理论继承的经典案例。另一方面,理论继承也可能存在因为误认而产生的想象的继承关系,也就是所继承的理论A与自认为继承了它的理论B存在根本上的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却被理论B的阐释者忽略了。以劳动价值论与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财产权理论为例,“许多历史学家,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乐于声称约翰·洛克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奠基人(该理论来源于斯密特别是李嘉图)。但是,洛克的理论是关于财产的劳动理论,即物质财产如何通过劳动手段使用或‘混合’而获得所有权。这种理论与市场中商品与服务的价值或价格决定绝对无关,因而与后来的‘劳动价值论’无关。”又如,三权分立思想与孟德斯鸠基于力量划分的均势思想,前者实际上是基于对孟德斯鸠思想的一种想当然的理解。
社会理论延续的第三种可能的模式是“复苏”,意指被遗忘或被终结的理论A突然又出现在后来的理论B中,前者既可以等同于后者,又可以作为一部分包含于后者。理论复苏既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就是后来者知道并重新启用之前的理论A,或者是提醒人们注意被遗忘的理论A,或者是反驳之前对理论A的批判并改造它,乃至利用它来解决或新或旧的问题。例如,费迪南·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不仅是现代霍布斯(Thomas
Hobbes)研究的开启者,而且通过仔细研读霍布斯而奠定了之后《共同体与社会》的理论基础,乃至承袭了自然法传统本身的理论难题。在此之前,经由“自然状态历史化”的过程,整个自然法传统已经衰落并让位于政治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早期形式。又如,施特劳斯尽管意识到尼科洛·马基雅维利(Niccolò
Machiavelli)和大卫·休谟(David Hume)等人确立的实然和应然之分的巨大影响,以及霍布斯、洛克等现代自然法哲学家所导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革命,但仍然意图扭转已经被固定到前社会阶段的“自然”一词的负面含义,主张恢复以柏拉图为代表的“自然正当”的古典政治哲学。
然而,理论复苏更有可能是无意识的,也就是发展理论B的人并不知道其中存在理论A。这种说法正是默顿所说的“重新发现”:“科学的多次独立发现涉及由各自并不知道他们工作的两个或更多的科学家所提出的实质上相同的思想或功能上等同的思想和经验发现……间隔更长时间时,后期发现就应该被描述为重新发现。”但是被复苏的理论有时候不是作为结果出现,而是出现在论证环节,也就是利用某种已被遗忘或终结的理论来分析问题。例如,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在《性别麻烦》中写道,麻省理工学院的科学家们在20世纪末仍然致力于发现决定性别的基因,并且宣称已经找到了控制性的DNA序列,问题在于这个DNA序列同时存在于男性和女性身上,因此科学家复苏了一种相当古老的观点,认为“也许决定性别的关键,并不是这个基因序列在男性身上存在而相对在女性身上不存在;而是它在男性身上是活跃的,在女性身上却是不活跃的”,巴特勒因而讽刺道:“亚里士多德还魂了!”
(二)社会理论史中的断裂
社会理论就断裂方面而言,第一种可能的模式是“改造”,意指对原理论A进行不同程度的修补,例如更换对象、扩展范围、嫁接其他概念、综合其他理论等,从而得到一个与原理论一致或不一致的理论B。实际上,理论改造应当被称为一种延续与断裂之间的演进模式,因而也可以再度区分为程度性改造和根本性改造。程度性改造意味着原理论的核心命题不受触动,如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在后者区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和严格系统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基础上,洛克综合中世纪契约论对待政治权利的态度,并增添了“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观念”以限制政治权威,从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契约论思想。此外,布尔迪厄的“发生学结构主义”尽管意图调和行动理论与结构主义的张力,但最终仍体现为对结构主义的程度性改造,其理论底色更加偏向于所谓的客观主义传统,而将主体能动性放在相对次要的位置。
根本性改造意味着原理论的核心命题已被改变,原理论A和改造后的理论B之所以还被放置在同一谱系中来考察,仅仅是因为它们涉及同样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实。尽管有时候表现出“伤筋动骨”的态势,例如拉瓦锡的化学取代燃素说,并且社会科学中也存在类似的案例。例如马克思本人认为,他使黑格尔的辩证法“重新用脚站立”。路易·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则进一步阐明,马克思这一简单的隐喻掩盖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真正的改造,并不只是简单翻转了精神决定物质的结构,而是彻底改造了这种决定关系——黑格尔的辩证法要求绝对精神作为同心圆的圆心决定所有其他圆圈的情况,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却承认必然存在一些偏心圆,物质基础既不是单一的决定因素,也不是多元论的相互决定因素中的一个,而是发挥着过度决定的作用。然而,根本性改造有时候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微小的调整,例如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针对功能主义模型的评论: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adcliffe-Brown)和晚期涂尔干(Émile
Durkheim)的功能主义解释是失败的,路德维克·弗雷克(Ludwik Fleck)和约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的功能主义解释模型成功了,这是因为前者在其解释中掺入了心理学因素,从而违反了在功能主义解释中并不显著的方法论前提,即使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
社会理论在断裂方面第二种可能的模式是“遗忘”,它指的是由于社会力量变动或出现与原理论内在一致的功能替代品理论B而导致理论A被人遗忘。显然,理论遗忘由于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受外部社会环境影响的压制性遗忘,或者是理论受到外部力量的压抑而被遗忘,或者是理论的提出者因为缺乏使理论受到关注的社会影响力而被遗忘。另一类则是本质上相同的两种理论,一方被另一方替代而产生替代性遗忘,或者是因为替代理论在某些非本质方面更好,或者是被替代理论更加缺乏产生社会影响的支撑力量,但除此之外不排除还有其他原因。
就第一类而言,米哈伊尔·巴赫金(Mikhail Bakhtin)曾提醒人们在理论上注意记忆和遗忘,而他本人作为文艺理论家的实践历程恰好成为典型案例。由于1928年被捕,次年被流放,在随后的年月中又经历社会动荡和个人疾病,巴赫金1920至1940年代的大量创作封存于个人手中,而已经发表的若干重要作品又大多署上了朋友姓名,这导致他的语言哲学、时空体、复调和狂欢化等理论均被遗忘,直到50年代末期被研究者重新发现,才迅速传播到欧美世界。与之类似但又有所不同,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的《文明的进程》经历了因作者影响力不足而在20世纪40至60年代的德国学界被遗忘的命运,直到因为一位在荷兰享有盛誉的社会学家的介绍,该书同期在荷兰学界才颇为风行。
而在第二类方面,替代性遗忘的第一种情况是两个相同理论中某一方有更好的外在形式,经典例证是数学史上著名的牛顿(Isaac Newton)与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关于微积分发明权的争论。尽管从理论内核上看二者是一致的,但是“牛顿和莱布尼茨在对记号的关心方面也有差别。牛顿认为这事无关紧要,而莱布尼茨却花费了很多日子来选择富有提示性的记号”。这使得莱布尼茨的微积分符号被延续下来,因为其表达更加完善,而牛顿的符号和语言表达即使在支持他的英国数学家中也没有保存下来。当然,在这个案例中,牛顿的实质性理论成果无疑是保存下来了。社会科学中替代性的理论遗忘似乎较为少见,可能是因为社会科学中系统化的理论本身数量有限,而同时作出同样理论贡献的情况更加罕见。但是,如果现如今已经被社会学遗忘的皮季里姆·索罗金(Pitirim
A. Sorokin)针对帕森斯的抄袭指控被证明属实,那么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替代性理论遗忘案例。
社会理论断裂第三种可能的模式是“终结”,它指的是两种或多种理论在相互竞争中,理论A因为外部社会形势变化或被理论B在关键论题上驳倒而丧失影响力。需要注意的是,理论终结与否关键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理论A因为错误而彻底消失,因为在迪昂-奎因论题(Duhem–Quine
Thesis)及库恩“范式”和“不可通约性”观念下,实际上并不存在错误的理论,只存在不好(特别是不够简洁)的理论:严格说来,托勒密体系相对于哥白尼及其后的体系并不是错误的,而是因为太过复杂,必须解决一个又一个的内部矛盾,所以是一个应被放弃的糟糕理论。但即使最糟糕的理论也会有实际的支持者,例如地平说,因此理论真正意义上的“消失”并不是理论终结,而是理论遗忘,一个无人知晓的理论才是真正消失的理论。理论终结的关键在于理论A不再被主流承认(即约定为)是正确的,因而丧失了社会支持。如果理论B驳倒了理论A但并没有取代后者的地位或至少使后者不再得到主流承认,就不能认为出现了理论终结的情况。
在此定义下,地球说之于地平说、日心说之于地心说、爱因斯坦相对论之于牛顿力学等,均为理论终结的典型案例。而社会科学中的情况更加复杂,被终结的理论诸如种族理论、犯罪人论等似乎并不具有代表性,更加典型的情况毋宁是边际理论之于劳动价值论、范式理论之于证伪论、性别的文化建构主义之于生物本质主义、社会学的唯意志论理论之于结构主义理论、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等,不同的理论在不同的人群中有不同的支持比例,一些在其他群体中被认为正确的主流理论,在另外一些群体中却是边缘性的。考虑到这一点,似乎有理由将理论终结从程度上区分为整体的和部分的,前者不仅引入了新的理论,而且最终成为新的主导理论;后者虽然同样引入了新的理论,但最终形成的却是新旧理论相互竞争的局面。
本文并未宣称在此已经总结出了所有的理论演变模式,而是希望基于既有经验提供一个可资社会理论史进一步研究参考的简单指引,因此对上述讨论作图示化的总结(见图1)仍有益处。
上述讨论没有穷尽所有模式,研究者可以依据其他标准,例如进步和倒退、清晰与模糊等分类展开讨论,或者在理论继承和改造等不同的演变模式中发掘其他可能性。就社会理论史研究而言,关键不在于如何机械地将一套分类标准应用到研究中,而是在研究中尽可能地扩展它,增添内容以使其更为明确。同时,考虑到延续与断裂触及更多的是社会理论本身的发展,这一过程并不会自动向研究者呈现出来,研究者必须借助于相应的解释工具和技巧,才能清晰地展现与揭示社会理论的演变。因此,社会理论史研究必须澄清其解释方式的方法论原则。
社会理论史的解释方式
在方法上,社会理论史容易成为单纯的思想史或观念史,紧紧围绕着观念、思想乃至理论本身展开研究,这导致社会学在某些时候有意识地把社会理论史研究留给历史学,自己则仅限于当下的理论阐发和应用,而这种做法实际上体现出社会学接受了思想史关于如何解释思想演变的核心区分,以及将这种区分不恰当地等同于物质与观念二分法。在缺乏一套有关解释的方法论的背景下,当下的社会理论史研究存在三个成问题的潜在假设:(1)认为社会理论没有历史,或者只反映了社会结构或经济基础的历史,或者具有内在的演变逻辑而完全不受外部触动;(2)将解释方式仅仅理解为因果解释,忽视解读思想和文本本身的方法;(3)将内外之分等同于观念和物质之分,社会理论史只能从物质性的方面着手解释,如果难以找到因果关系,就改作极端弱化因果的过程说明。事实上,解释方式的上述假设已经阻碍了当下社会理论史的发展,理应有所澄清,提出一种更具社会学色彩的解释方案。依托于这套解释方案,我们便能更加恰当地回应上述看法。
(一)取消社会理论史的两种方式及其问题
从解释的角度看,存在两种取消社会理论史的方式,尽管采用了不同的说法,但这两种方式都声称“社会理论没有历史”:(1)孤立地采纳《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没有历史”这一说法,进而推论社会理论只是观念系统/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也只是反映了下层建筑的历史。就此而言,社会理论尽管不是非历史的,或者说不是毫不变动的,但这种变动却完全是被动的跟随,社会理论自身没有任何动力存在;(2)主张观念系统完全不能被还原为其他社会因素,它具有自身的逻辑,如熊彼特针对胡塞尔(Edmund Husserl)现象学所说:“胡塞尔的哲学是最不受社会的或社会心理的事实影响的……除了它从以前的哲学中得来的东西……这种哲学是同样可以在经院哲学家的时代写出来的。”就此而言,作为观念系统的社会理论乃是彻底非历史的,它并不变动(至少有限的时间内如此),自身有一种抵抗外在力量的能力。
问题在于,上述两种观点均陷入极端的还原论中,前者将社会理论彻底还原为社会因素,后者则主张社会理论与社会因素完全无关。然而,正如福柯在回答心理学知识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问题时所说,“这种认识,它在其存在中,在其历史渊源中,在其社会和文化存在中,深刻地、建构性地与某种治理技术相联系,这一事实并不先验地就排斥它是客观的。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排斥它。如果认为,因为存在着认识的关系,于是所有其他类型的关系都消失,都必须消失,这样的话就必须排斥它。认为一种认识关系,如果它不是绝对纯粹的,它就不能存在,我想这当然是所有认识论哲学的观点。但我认为我们必须质疑这样的认识论哲学。因为认识在历史上和权力关系,和治理技术等相联系,它为什么就不能是客观的?我真的看不到这样做的理由”。
尽管社会理论史作为社会学的一部分,更多采用了外部主义的视角。然而,也正是因为即使强调内在逻辑,社会理论史的内部主义取向研究仍旧承认最低限度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作用。因此,古典时期便已经出现的内部主义研究方式,不仅在理论上抵抗上述两种极端还原论,而且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例如拥有最为清晰和强烈的学科意识的涂尔干,在教学和写作中明确探寻社会学的思想渊源,着重探讨了孟德斯鸠和霍布斯等人与社会学的关联。在《孟德斯鸠对政治科学兴起的贡献》中,涂尔干认为孟德斯鸠所做的正是社会科学,其研究社会现象而非个人心理,对社会的分类并不是依据抽象的国家观念,而是经由历史研究所发现的社会现象,还采取了比较与归纳的科学方法,正因如此,“虽然他没有细致地从他的原则中得出结论,却为后来人铺平了道路,后继者们确立的社会学,不过是为孟德斯鸠所开创的这一领域赋予的名称而已”。针对霍布斯,涂尔干在1894至1895年为参加教师资格会考的教师授课中特别讲解了《论公民》,并就此展开涉及霍布斯哲学的方方面面。例如,涂尔干阐述了霍布斯对人、自然法、国家、契约、家庭、市民法等的看法,他认为霍布斯的哲学体系是彻底的理性主义,尽管在对科学的理解上与孔德有所相似,但霍布斯最终仍然局限在方法论个人主义的阴影中,这不仅割裂了霍布斯的体系,而且最终导致他并没有清楚阐明自己所希望解释的那些社会现象。在此意义上,霍布斯反倒和社会学的早期创建关联较小。
内部主义进路随后在社会学中得到延续和发展。例如,帕森斯不仅强调理论体系的自主性,而且以霍布斯的秩序问题为起点,追溯了不同人物和理论流派对社会行动和社会秩序问题的理解,梳理出一条处理社会学基本问题的思想路线,尽管《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本身并不是思想史研究。乔治·达维(Georges
Davy)承继涂尔干的论述,进一步讨论孟德斯鸠和社会学的关系,指出孟德斯鸠研究社会的方法“尖锐对立于18世纪理性主义的抽象体系,并且清楚预示了与涂尔干社会学相接近的形态学解释”。亚历山大和安德鲁·阿伯特(Andrew
Abbott)更具自觉意识,直面内部主义在社会学思想史研究中的正当性和可能性问题。亚历山大从抽象程度更高的理论层次指出,社会学之所以有诸多处在学科核心地带的经典文本,不仅是外在因素的偶然性结果,还在于这些作品本身“对于社会的科学产生了一种独特的和持续的贡献”。阿伯特则更侧重于方法和经验,不仅重构诸如“知识积累”等相关概念并进行经验检验,而且借助“自相似性”和“分形”概念发展出一套系统的学科发展内部主义理论:社会学作为一个拥有自主逻辑的知识体,其发展是一个不断分化的过程,遵循部分类似于整体的自相似形式规则,下一级的区分不断重现上一级的区分;以社会学的方法发展为例,在定量和定性的基本区分下,定量方法内部分化出了相对定量的回归分析和相对定性的聚类分析,而定性方法内部又分化出了相对定量的对文化的形式主义测量和相对定性的纯粹诠释学。
(二)忽视思想和文本的解读方法
思想史从解释的角度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传统,即所谓“内史”和“外史”,前者意指思想的发展由其自身内在的逻辑所推动和制约,而后者则是指思想发展有赖于外部的物质和文化环境。尽管有时候表述不完全一致(例如逻辑的和历史的),但它们的确是相互对抗又相互补充的两种解释进路,当前的主流状况一如科学史家所言,仍是两种观点的折中。在这种区分下,社会学家的思想史写作大多数属于“外在史”,只有少数研究认真探索社会学的内部主义解释的可能性。
然而,内部主义和外部主义的区分只是因果解释的内部分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的开篇指出,社会学的“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说明”。这一经典区分奠定了社会学解释方式的基本框架,即因果解释(casual
explanation)与理解解读(understanding
interpretation),尽管经典社会学的相关分析不是针对思想或文本,而是针对个人行动。事实上,选择何种解释方式有赖于不同的研究对象。以个人行动为例,因果解释处理的是行动的过程,而理解解读则是探究行动者或行动本身的意图或意义。对社会理论史来说,尽管因果解释所要面对的显然是思想的变迁和维持问题,然而,思想或文本的阐发却内蕴其中,必不可少。若没有对思想和文本的精确解读,因果解释或者会丧失其在历史或事件的时间序列中的意义,或者会因为误解而出现偏差。
传统意义上,社会学本身并非一门专精于文本分析的学科,也没有发展出特有的分析方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学自身并不需要这些方法,更不意味着不能从其他学科或研究领域中借用此类方法。举例说来,剑桥学派看重观念的语境论,主张将文本和思想放在准确的历史语境中解读。在这种观点的指引下,彼得·拉斯莱特(Peter
Laslett)指出,洛克的《政府论》经常被认为是对1688年革命的辩护,《政府论》不仅下篇的创作在上篇之前,而且两者都是在1688年革命之前就已经完成。与此不同,施特劳斯从一种知识社会学的视角指出,哲学家往往出于对政治迫害的畏惧而采用一种“隐微写作”的方法,因此,对文本的解读就应当是破解密码一般的“字里行间阅读”,从文本的结构等方面破解作者的真实意图。此外,阿尔都塞在阅读《资本论》的过程中提出“症候式阅读”的方法,认为阅读本身就是一种生产活动,并不存在纯粹的、仅仅表现出文本原貌的反映式阅读,因为文本总是存在断裂和沉默的地方,只有集中于这些地方才是真正有效的阅读,而不是一再重复旧有的结果。
社会学尽管缺乏系统的文本阅读和思想解读方法,但这并不代表社会学家完全不使用任何阅读和解读的方法。相反,语境主义和经验主义是两种近乎无意识的主流方法,或者在历史语境中解读,或者局限于对文本内容的经验式总结。问题在于,前者过度还原,后者则过于朴素。如果明确意识到解读方法的不足,借鉴其他相对成熟的解读方法,甚至发展自身系统的解读方法,社会理论史就能更具反思精神,也更能应对后续的发展。
(三)混淆内部主义/外部主义和观念/物质两组区分
与内部主义强调社会理论的内在逻辑不同,外部主义要求在特定社会因素和社会理论之间建立起因果关联,且这种因果关联常常是颇为强硬的立场,即社会结构与理论形态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因此,理论或知识的内容和形式都是社会决定的。不难看出,这是一套偏于共时的理论框架,往往要求在其他社会因素和观念体系间建立起因果关联,以分析理论及构成它的观念要素与诸多社会力量之间的复杂关系,例如既定的观念结构、政治意识形态、经济需求以及社交网络等。这种视角更加偏向于宏观和静态,对象之间的理论关系相当明确,但往往缺乏对细节的呈现,因此其解释虽然清楚,却存在颇多空洞之处。
例如涂尔干有关空间概念的经典研究,认为空间具体的前后左右展开形式是由氏族和部落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又如当代已成为社会学主流分析方法之一的社会网络分析,尽管在思想上与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évi-Strauss)关系密切,但其诞生却受到纽约高校间图书馆馆际互借网络的启发。此外,关于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研究中存在类似强硬的知识社会学论点,除上述麦克弗森的解释(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构想源于以个人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外,也有研究者相信霍布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复制”了国际关系模式:“自由主义理论家为了检验和调整其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学说,都将国际舞台作为其原理运行的一个完美范例。由于现实中难以发现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所以国家便成为其自然状态学说中的行为主体范例。进而言之,自由主义者对于自然状态下个人交往方式的理解,实际上都是来源于国家间的现实交往方式。于是,每个个人都被视作一个个微型国家,而自然权利的行使方式则遵循与行使主权相同的逻辑。”对这个论点的批判,也完全符合对因果解释强硬派的反驳,“几乎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思想史文本上的证据,”这个批评也适用于涂尔干和莫斯的论述。
尽管明确的因果解释被认为是知识社会学的主流,但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知识社会学试图弱化这种空洞的因果决定路线,而更加看重过程和叙事。研究者从历时角度深入考察理论的发展过程,追溯生产者、理论和其他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经历何种演变过程,考察特定理论如何在一系列不同的社会语境中被生产出来,并尽可能翔实地书写这一过程。在这种解释中,主体的心理、意图和行动必须考虑在内,从而清楚和完整地勾勒出理论发展的每一个过程,不论是转折还是延续。这种方案在解释上表现出三个特点:(1)尝试采用多因论来弱化决定论式样的因果解释;(2)强调个人能动性,至少不使其在重要性上低于结构性因素;(3)因果链条漫长而相对模糊,偶然性十分重要。就此而言,布尔迪厄的一系列相关作品两者皆备,既有着重于宏观共时性因果解释的作品,也有微观的历时性细节描述,例如在分析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的哲学时,布尔迪厄认为政治派别、社会形势和教育背景等均为重要的背景性因素,而海德格尔本人的语言天才则发挥了转换的功能,从而将一种保守的政治思想提炼为纯粹哲学,他因此认为,海德格尔的哲学实际上是其本人政治立场在结构或场域上的观念对应物。
然而,更加细致的外部主义策略仍旧受到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批判,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出于警惕各种学科帝国主义和不恰当的理论极端自主论的心态,但也反映出两种所谓态度有所不同的外部主义解释方式共通的问题:习惯于将外部等同于物质性因素。事实上,因果解释的弱化(特别是强调偶然性的过程化和历史化),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一方面,关注历史细节极大地克服了因果解释的宏观和空洞,为之提供最有效的支撑;但另一方面,其仍旧集中关注物质性因素和个人能动性,而把同样明确而稳固的理论模式排除在外。
由此,观念和物质的二分导致了一种怪异的解释情形:尽管既定的理论模型同其他“物质性的”社会因素一样对后来者产生实际的影响,例如基督教的救赎神学同19世纪的阶级斗争一样影响了马克思构建的历史唯物主义,但社会学家似乎不能越雷池一步、去分析这种产生了实际后果的“社会事实”,这无疑是荒谬的。因为从解释上看,观念性要素似乎不应当是社会学的题外之义:思想风潮、理论模式和学术传统,并不比社会网络等其他因素更加缺少“物质性”——这并非单单就它们造成的后果而言。社会理论史可以也应当把既定的理论模式当作社会事实,从而合理且正当地纳入社会学分析之中,考察理论与理论、思想家与思想家之间的影响,不应该完全囿于观念和物质的二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内外史之分,彻底撇开种种观念性的社会事实于不顾。
(四)构建社会理论史的解释方案
基于上述论述,尽管内史与外史、解释与解读的区分已经受到某些挑战,后者甚至被认为是误导性的,然而作为引导性的起点而非终极结论,这一区分仍然富有启发性,它们构建起的分类框架,亦使思想演变研究从解释角度看来更为清晰。依据解读思想或文本的不同方式和解释思想变迁的不同方式,思想史中存在四种主要的解释方式,如表2所示:
在四种类别中,理解解读面对的是思想或文本本身,一般均为静态分析。其中“理论模式”是指在某一较为明确的理论框架中解释特定思想如何形成当前形态或发生当前变迁,如在救赎神学的框架中解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框架下解读霍布斯,在主体哲学的背景下解释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理论。而“文本细读”则与之恰好相反,意图通过尽可能无预设的、精细全面的文本解读来构建起被解读者的理论架构或其所从属之思想传统的理论架构,典型情况如施特劳斯等人的霍布斯研究,依托极为细致的文本细读,发掘出霍布斯的理论和政治意图,从而迥异于麦克弗森预设作为解释基础的社会模型的做法。
与理解解读不同,因果解释处理的是思想和观念的历史变迁问题,直接涉及不同因素之间的作用,因此更多是一种动态分析。如上所述,内部主义强调思想的发展由其自身内在的逻辑所推动和制约,而外部主义则认为思想发展有赖于外部的社会环境。概言之,在解释方式上,社会理论史或可遵循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方法论建议,特别是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观念拥有历史,理论拥有历史,社会理论史应当在极端还原论和极端自主论之间展开研究。更一般地说,社会理论史一个重要的任务或许就在于发现稳定的理论命题,它们如同洛夫乔伊所说的“单元—观念”,至今仍然有意或无意地渗透进社会学家的头脑中,与其他的社会因素一样稳固、一样有效。即便这些理论命题有其生产语境和社会根源,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也远超短暂的诞生期。因此,发掘这些理论命题,梳理它们的发展过程,最终澄清它们在当前社会理论中的地位,正是社会理论史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第二,避免把内部主义和外部主义视为社会理论史的唯一解释方式,应当在最开始的区分中就为思想和文本的解读留下位置。尽管社会学在传统上并不像文学和哲学那样重视文本解读,但正确理解文本与作者的思想显然是开展社会理论史研究的前提。因此,社会理论史研究可借鉴更为成熟的文本解读方法,诸如语境论、字里行间阅读、症候式解读、结构主义等方法,尽可能摆脱朴素和完全未经训练的阅读方式。
第三,避免外部主义/内部主义和物质/观念二分的混淆,结合因果解释和过程描述,迈向一种综合性的解释方式。需要重申的是,内外部主义之分涉及因果过程或因果链,而物质与观念的区分仅仅涉及影响社会理论演变的原因或自变量,二者处于完全不同的层面。因此,社会学家如果不能在社会结构和理论之间发现因果关联,就有必要审视包括同期理论模式的往往被视为“非物质”的观念因素,尝试在理论模式和后继思想之间建立起关联,而不是简单地弱化甚至拒绝因果解释。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发展出一种历史指向的知识社会学分析,或可称之为“历史—知识社会学”,充分结合细节描绘与明晰因果。
如前文所言,社会理论史研究滞后的原因复杂,但必须承认,相关研究缺乏系统性的解释方法论,以至于社会理论要么被视为超越了时空的普遍知识,要么被认为只是经济基础、社会局势、政治斗争与意识形态的副产品,在这种思维定势下,社会理论史便处在严肃探究的范围之外。若要改变这种局面,社会理论史必须在解释方法论上确立新的原则,在实践中深入理解和灵活协调自主论/还原论、解释/解读、内部主义/外部主义、物质/观念这四组二元对立关系。
结语
韦伯在其经典研究中指出,观念对个人行动乃至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布尔迪厄也一再强调学术工作者同样处于观念的网络中,他们不仅仅是日常语言之网中的动物,而且是攀附在种种科学或学术观念网络上的动物。然而,社会学家却习惯于将自身共同体之外的他者及其观念作为分析对象,甚少分析自身以及自身所仰赖的种种观念,将自身作为一个无预设的研究起点。乔治·斯坦梅茨(George
Steinmetz)同样呼吁社会学家关注社会科学的历史,将这种研究称为“社会科学的历史社会学”,并为证成此种研究提供了五条理由:(1)有助于社会科学家理解自身针对特定理论、概念和方法的准自发的指向,(2)有助于发掘被遗忘的理论和思想家,(3)有助于揭示我们身边因为过于普遍而“不可见”的种种观念和预设,(4)有助于人们理解社会科学繁荣或停滞的原因,(5)有助于解释乃至解决社会问题。除此之外,从更具建设性的角度看,社会理论史实际上不止有加深理解和揭露事实的作用,而且同时具备建构和会通的意义。以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建设为例,社会理论史能够指出如下事实:“我们的许多学术概念源自西方,是对西方概念的转译,诸如‘哲学’‘科学’‘技术’‘自然’‘社会’‘干部’‘群众’‘‘民主’‘社会主义’‘知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概念已经完成了本土化或中国化,就如同佛教与禅宗的关系。”社会理论史更能立足于当下,从历史和逻辑两方面建立具有系统性的特色思想体系,从而让“概念孤儿”连成一片,促成概念建构的体系化,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的知识网络。
然而,尽管社会思想史和知识社会学已经在实质性研究和方法论研究上取得重要成就,但社会理论史目前仍旧缺少明晰且完整的方法论总结,无法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指引。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方法论讨论,集中阐述社会理论史的研究对象、写作范式、演变模式和解释方式四个问题。简言之:由于社会理论是具备内在逻辑的概念与命题系统,社会理论史应当参考观念史和思想体系史,从延续与断裂两方面深入讨论社会理论的演变过程,同时在解释方面协调理解解读与因果解释、内部主义与外部主义以及物质与观念之间的关系。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反对在社会学中开展其他形式的思想史研究,例如概念史、人物史、学派史或问题史,此类问题往往是社会学中上佳的思想史研究对象;即使是仅侧重于社会理论,指出历史指向的研究,也有助于社会理论的发展。但为了更好地展开这一研究,有必要借鉴既有的思想史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指导性的方法论框架,而这种初步的方法论思考和社会思想史研究本身之间并不存在替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