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克维尔逝世179周年谈谈,为什么《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理解美国的必读书?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当然可以不读。一位退休大妈,早上去菜市买菜,下午到幼儿园接孙子,晚上还要去广场跳小苹果,一天的生活充实又忙碌,读《论美国的民主》作甚!这么说并不是要把讨论搅浑,而是首先指出一个应当点出来的问题:即便是任何公认为经典的著作,也都是有受众范围的。说的再直白些,真正的经典——很可能正因为它是经典——反而始终是一种小众读物。既然做不到全民读经典,那么,脱离了受众范围而谈是否要读,就没有意义。在我看来,一些“不必读经典”的声明,充其量不过是给那些原本就不会去读的人提供了一个道听途说的借口,却无法说服一位真心诚意的经典读者。
我在这里加入讨论,篇幅有限,首先亮明我的观点。我同样认为,《论美国的民主》可以不读,更准确地说,不必始终抱着一种五体投地的姿势去阅读。更进一步讲,即便是对于那些需要理解美国的读者而言,《论美国的民主》也并不是一本必读书。托克维尔的这本书作为一部学术经典,也许更多地属于“民主”这个领域,而不在“美国”这个领域。(甘阳先生多年前也就曾指出,这本书讨论的是民主的普遍性问题,因此不宜译为《论美国的民主》,而应译为《民主在美国》。)
《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我们今天要去理解美国的必读书
作为美国宪法史的研究者,我读《论美国的民主》应当还是“入行”之前的事情,在踏入这个领域研究之后,我书架上始终摆着这本书,却谈不上真正研读过,但我并不为之而感到缺点什么。在给学生推荐阅读书目或开列书单时,我也从来没有特别提到过《论美国的民主》——自己都不怎么读的书,推荐给大学本科生干什么?
《论美国的民主》是怎么样的一本书?“大象公会”的相关文章中将这本书定性为“屌丝翻身高富帅所带红的副产品”。我对这本书认知不多,不足以判断作者所讲的翻身是否公允,但经典宁有种乎,没有什么书生来就是经典或天生就注定是经典,大多数经典都是在文化记忆和传承中披沙拣金后形成的“经典”。难道我们可以同样以“屌丝翻身高富帅”为由来反对读《红楼梦》?理由也许正相反,“翻身”的过程很可能正是我们今人要读这本书的理由。
那么,究竟何种原因,我要说《论美国的民主》并不是我们今天要去理解美国的必读书呢?
我的理由很简单,与其说这是一本写屌丝的书,不如说这是一本屌丝写的书(请读者原谅我在这里借用那篇文章的修辞而对托克维尔的冒犯)。说到底,托克维尔只是一位自旧大陆而来的贵族青年破落户,1831年,不过26岁的托克维尔在美国走马观花了九个月,回国两年后,托克维尔将他在美国的游历见闻整理成书,这就是在1835年出版的《论美国的民主》。据百度百科的“托克维尔”词条所言,“这本书受到空前的好评,不久后也被译为英文,使托克维尔在美法两地都大为知名。”当然,作者同样也不问出处,我们不应因作者的屌丝出身而否认一本书在两百年后的可读性。我们首先要问的还是,这部走马观花之作到底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去理解美国。
托克维尔
两百年后,历史首先就证明了托克维尔是一个蹩脚的预言者——至少在论述美国时是如此。托克维尔论断,美国的联邦政府会越来越弱,但他显然没有问过罗斯福。更何况,即便是在托克维尔游历时的美国,联邦政府也并不是完全消极无为的。当代欧洲学者艾德令写过一本题名为《一场有利于政府的革命:美国宪法的起源与国家构建》的学术专著,其中以极其详实的历史资料论证了联邦党人是如何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治策略而建构起一个“财政-军事国家”的。(Max Edling, A Revolution in Favor of Government: Origins of the U.S. Constitution and the Making of the American State, Oxford, 2003)。总道是旁观者清,但托克维尔的九个月游历显然比不上当代专家学者经年累月的档案爬梳和学术写作。2014年末,艾德令教授又出版了他的第二部学术专著《摇篮中的大力士:战争、金钱与美国国家(1783-1867)》(Max Edling, A Hercules in the Cradle: War, Money, and the American State, 1783-1867,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4)。这种历史纵深的视角,当然也是托克维尔所不可能具备的。而美国学者布莱恩·巴罗夫也曾出版过一本解释美国19世纪特别是内战前政治发展的学术专著,书的题目就是《视野以外的政府》。所谓“视野以外”,就是说美国内战前的联邦政府是一个主要运转在西部边疆地区的政治机器,因此是在大多数美国人的日常视域外的,但问题在于,看不见并不等于不存在。(Brian Balogh, A Government Out of Sight: The Mystery of National Authority in Nineteenth-Century America, Cambridge, 2009)。推而广之地看,美国最近三十多年所形成的一个所谓的“美国政治发展”学派,其理论主旨之一就是要“超越托克维尔”。
更糟糕的是,托克维尔成为了我们理解美国的一种范式,一部《论美国的民主》,我们经常只读出来两句话(责任是因为我们对托克维尔的各取所需式的阅读):首先,民主易于造成“多数人暴政”,其次,在美国,政治问题通常都要转化为法律问题乃至司法问题而得到解决。这种作为范式的托克维尔,其实很多时候恰恰构成了我们理解美国的最大障碍。我不知道,托克维尔在美国时有没有拜访过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是否发现当时的法院九老是在国会大厦的“地下室”内办公的。就在托克维尔访问美国的前后,美国曾爆发过一场宪法危机,南卡罗来纳州通过本州的人民集会,单方面宣告联邦政府的1828年关税法案违宪,主张可以通过动员本州民兵来暴力抗法。面对着地方政府桀骜不驯的挑衅,杰克逊总统做出了派遣联邦军队入境南卡州武装执法的决定,对峙双方剑拔弩张。虽然这场“废止”危机最终以妥协收场,但由始至终并未见司法的参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建司法审查权之后,针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始终是备而不用的,休眠了多半个世纪,直至1857年的斯考特案才第二次宣布联邦立法违宪无效,而这次政治问题的司法化,显然标志着最高法院两百多年历史上空前绝后的道德低点。可以这么说,政治问题在何种程度上需要司法化,在美国早期宪法史内,始终是吸附在中央与地方宪法角力的根本宪制问题之上的。既无“强力”也没有“意志”的大法官说了到底算不算,始终只是在这场宪法斗争内的手段或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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