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惠及外籍港澳居民又坚守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国家出入境管理局昨日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服务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间人员交流交往,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起为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非中国籍人员签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推动内地与港澳间人员广泛交流交往,便利商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科研等活动顺利进行,支持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服务促进港澳特区长期繁荣稳定发展。下一步还将持续深化出入境管理服务改革创新,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为内地与港澳居民提供更加优质更加高效的往来便利,促进香港、澳门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中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消息传到澳门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长官贺一诚当即表态表达欢迎,指出中央此举是国家扩大开放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澳门特区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巩固澳门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的地位,同时为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创设更多良好条件。特区政府全力配合政策实施,保安范畴将与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紧密配合,并与珠海边检部门做好相关技术对接工作。特区政府也将继续携手社会各界,以实际行动积极回应中央一系列惠澳措施对澳门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对澳门的关心与厚爱。
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对澳门特区进行考察调研时,就曾经承诺,将会有更多的惠澳措施出台。果然,随后有多项惠澳措施出台,并安排澳门特区当选「东亚文化之都」等。而今次推出的惠澳措施,则扩大了嘉惠面,让澳门特区永久居民中的外籍人士也能享受到国家的关爱,从而增强对中国政府及其辖下的澳门特区的信心,可能会融入「爱(中)国爱澳」的队伍中,有利于「一国两制」在多族群领域的深入人心,增添「澳门国际大都市」这张「金名片」的「国际元素含金量」。
因此,这项惠澳措施,特别受到在澳门投资、工作及定居的外籍人士,还有并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澳门特区身份证明局办理选择中国国籍手续的葡裔居民(亦即俗称「土生葡人」)的澳门特区永久居民的热烈欢迎。在前者来说,新政策可以进一步推动澳门的外资企业与内地进行不同层面的交流互动,更加便利商贸投资,同时可带来更多与内地企业合作及交往的机会,投资考察、商贸洽谈、学术研讨、科技交流、文化旅游等活动可更顺畅。在后者而言,他们也能享受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同等的出入境待遇,不但是可以像他们那样,随时到内地尤其是珠海旅游及消费,而且也因此而感到自己与澳门特区的中国籍居民是处于平等地位,从而进一步增添自己是「澳门人」的荣誉感,增强「根在澳门」的执念。
因此,这项新措施就更为契合国家出入境管理局自五月六日起出台的便民利企出入境管理六项政策措施。因为前者是「利企」,后者是「便民」,而且拓展到非中国籍澳门居民。
在过去,非中国籍的葡裔居民在前往内地时,有着较深的「挫折感」。他们在申请俗称为「回乡证」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时,由于其澳门身份证登录的是葡文姓名,不是中文姓名,因而被受委托办证的机构拒绝受理,而必须到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申请签证。这不但是手续繁复,而且获准在内地停留的时间也不长,感到不方便,而且在心理上也产生了「距离感」。
当时有关受托机构的做法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的。实际上,在港澳回归之前,簿式「回乡证」的全名是「港澳同胞回乡证」,这就是「回乡证」简称的由来;而「港澳同胞」的定义,就是在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而其一个「同胞」另一个「回乡」的概念,就已充分体现了「中国公民」的特定含义。港澳先后回归后,为了适应《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中,「中方备忘录」的相关规定,向持有其他证件的有中国血统的港澳居民提供入出境便利,以利于他们融入中华大家庭,在将「回乡证」改为卡式后,就将其全名调适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但「回乡证」的简称仍然保留;虽然不再使用「同胞」的概念,但「内地」的概念,是适用于「一国」之内的,亦即是只适用于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而不适用于一切外国人,因为对包括在港澳地区的外国人而言,是使用「中国」这个概念。
因此,当时受托办理「回乡证」的机构公布,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申请条件是,一、在香港或者澳门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二、内地居民经批准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取得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三、在香港或者澳门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居民,已确立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四、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外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士,经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国国籍的。
但在港澳先后回归二十多年后,非中国籍的港澳居民已经融入了港澳(其中「土生葡人」还是在澳门出生),对港澳怀有深厚的感情,因而向他们提供来往内地的入出境便利,将更能让他们扎根港澳坚定信心,也是对海外反华势力企图诱迫香港外籍人士「外流」阴谋的有力反击。
现在,国家出入境管理局终于找到了既能方便非中国籍港澳居民往来内地,又能坚守《国籍法》第三条有关不承认「双重国籍」规定的妥善办法,向非中国籍的港澳居民发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非中国籍)」。既然是强调了「非中国籍」,因而不能称为「回乡证」。
实际上,这种通行证与仍然有许多细节是与俗称「回乡证」有所区别的。其中最显著的是,其证件名称以刮号加上了「非中国籍」;其次是证件内容列有「国籍」一项,除了是以中文标识之外,还附有其国家的外文简写;其三是每项内容,都分别以中文与英文表列。这样,就与完全没有英文的「回乡证」,区隔开来了,尽管持有人的进出境内地的权利与「回乡证」没有太大的差异。
但仍然未能享受「回乡证」持有人的部分权利,如持证人不得持该证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从事新闻采访等活动,若确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或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该证件颁发后,可能会让北区及民生区的中小商号受到更深的「北上消费」影响。这需要中央和特区政府设法予以「平衡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