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触碰到的,是在法理上最困惑的一个难点:权大还是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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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触碰到的,是有人类文明以来,在法理上最困惑的一个难点:权大,还是法大

毫无疑问,既有人类历史表明,法律(包括联合国宪章)均由实际权力(区别于法律赋权的,短暂的具体职权、职务,而是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性诞生的使服从集体秩序的实际权力,如五常体制,如国家体制)支撑。缺乏这种实际权力支撑的法律,如一纸空文,毫无约束力,尤其是对武装到牙齿的最强者。

当美国利用其地表最强大的武力,实际扮演全人类实际权力的代言人的角色时,那么国际规则的制定很大程度由美西方在主导。相反,在未来可能构建的多极世界中,国际法律则必然由全球多方力量协商制定。后者显然代表一种更文明,更能够改变一国独大过程里各方利益矛盾得不到化解时,只能依赖武力解决争议的弊端。

法大于权,也即不再需要由武力来成为规则制定的权力彰显,那其实意味着人类集体进入了高度自觉的文明阶段。事实上,目前我们还远远没有进入这个阶段,但我们已经开始讨论尽最大努力,去除武力决定论的各国协商模式,也即多极世界模式,逐步实现真实存在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即使多极世界,并没有完全摆脱武力的针对性,但至少由于不止一个强者的武力的危害性,达成了人类集体协商的可能性,使得新规则的制定有了一定程度全球各国民主意志的体现。尽管这个进步也还是有限的,但也远超帝国时代的一国独大、役使附从、操控全球的模式,这个进步将推动全人类缓慢地趋向共同自觉。

我记得海明威有本小说叫《永别了武器》(人类社会相互使用的武器)。那在海明威的时代,还是一种国际主义志士基于现实残酷战争的沉痛思考,对和平的渴望与失落。但从更长远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发展,我觉得,努努力,说不定就在未来实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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