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车企、车辆销售商、车主、能源供应商的“责权利”,换电模式是完全可以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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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n_17002722751325
本质上讲,换电就是一种垄断的形式。国家已经提供了快充能力,按理来说就允许了新能源车企的技术竞争与技术进步。也也允许了电池企业的技术竞争与进步。比如说蔚来这种做法,我就看不上的,也不会购买这种新能源车。
这个,你理解错了。
这么来讲。车企、车辆销售商、车主、能源供应商四者关系。
车企、车辆销售商同现在没多大区别。车辆的设计、制造、销售、售后都由他们负责;
车主,车辆所有权人。对于电车来说,车辆的驱动电池,即动力电池不属于车主。而是属于“能源供应商”。
能源供应商,单独经营车辆动力电池的租赁,负责电池更换、电池集中充电(车辆上换下来的电池)、电池的维护管理、废旧电池的回收管理等。其收入来源:车辆动力电池租赁;车主购电;电池维护、管理、旧电池回收、利用的获利等等。就类似于现在的“加油站”。
车辆本身具备一块电池,作为动力电池更换(动力电池重量较重,一般为机器更换,提供必要的动力)及保持行驶一定距离用(类似汽油车的油箱告警后一定行驶距离)所有权属车主,性质类似于现在的车辆电池。动力电池由车主向“能源供应商”租赁使用,在购车时,采用委托车辆销售商、自行租赁等方式完成。换电的过程就是车主向能源供应商购买能量的过程。即现在的加油站付款加油。
关于能源供应商,同现在加油站的“中石化、中石油、壳牌”等等;电池规格型号、标准等,参考现在的92、95、98号汽油标准统一设定;
关于电池新旧标准制定、电池检测工艺技术等、电量计量标准、收费标准等等,这些都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完善。
总之,明确车企、车辆销售商、车主、能源供应商四者关系的“责权利”,换电模式是完全可以推广的。以“换电为主,充电为辅”,若电池技术有重大突破(储能容量、充电时间快捷、电池重量减轻等),充电如加油的时间,那么的确换电就没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