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涉嫌行贿罪,何以能当审判长?

据“澎湃新闻”报道,12月7日,在内江中院开庭审理赵永韦犯受贿罪一案的过程中,辩护人张庆方律师指出,裁判文书显示该案审判长刘某江曾行贿。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底,时任内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的刘某江向时任内江中院院长熊晓平行贿5万元,以感谢其在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一职上提供帮助。四川内江中院12月15日发布情况通报称:依照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调整被告人赵永韦被控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并由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郑治担任审判长。

这起新闻一出,不禁令人对当下“人民法院”的公正产生一丝怀疑。茫茫大千世界,果真无奇不有,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身为内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一庭庭长的刘某江,为了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就向时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熊晓平行贿5万元。既然如此,不妨展开一点儿联想,刘某江是如何升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的?莫非也是行贿而得来的?

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查清了法律条文,再来看刘某江的行贿行为。为了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时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一庭庭长的刘某江知法犯法,向时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熊晓平行贿5万元的行径,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应当构成行贿罪。可是奇怪的是,刘某江为何没有被量罪定刑呢?即使是从轻处罚,刘某江还有资格充任法官吗?还有资格担任国徽高悬的法庭的审判长吗?莫非涉嫌行贿罪的刘某江竟然被脱罪洗白了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明明白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难道说刘某江为了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是在“谋取正当利益”,向时任内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熊晓平行贿5万元的行径不构成犯罪?还是说刘某江此人就应该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因而其虽然行贿却不构成犯罪?若非如此,那么刘某江向熊晓平行贿5万元的行径应当构成行贿罪,至少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只是有一点,刘某江行贿5万元晋升威远县法院院长,是不是“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算不算“情节严重”?一个涉嫌行贿犯罪的法官还能继续担任法官?甚至还能担任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试问国家利益有没有遭受重大损失?难道只有重大经济利益损失才算重大损失?国家法治建设遭受的损失就不算损失?“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遭受重大损失就算不得损失?如此一来,国家法治的公正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

查询熊晓平受贿一案,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在司法活动、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经德阳市中院审理查明,熊晓平受贿财物共计535.4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9年1月29日,德阳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熊晓平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熊晓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3日,四川省高院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熊晓平在内江市中院及其下属法院选拔干部任用上,大搞“一言堂”,卖官鬻爵。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刑终26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2006年至2015年,熊晓平利用职务便利,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巫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田某、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隆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某4、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罗某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何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刘某1、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奉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吴某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潘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某2等12人送的感谢费共计72.6万元。其中,熊晓平先后3次收受巫某所送贿金共计18万元,收受田某送的感谢费10万元,收受黄某4送的感谢费10万元,先后2次收受奉某送的感谢费8万元,收受潘某送的感谢费5万元,收受刘某2送的感谢费5万元。

涉嫌行贿犯罪的法官竟然还能担任受贿案的审判长,这看起来似乎是黑色幽默,然而,却不能不令人对当下的法治建设产生一点儿担忧。从原内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受贿罪行来看,涉及的法官不止一人。再从近些年来媒体披露的法官腐败案件来看,不能不令“杞人忧天”。况且,像刘某江这样已经涉嫌犯罪却被脱罪洗白的法官不知道还有多少。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的腐败必然导致国家法治建设全面破防。如此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也不敢想象。中国走向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正是中国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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