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法》适宜增补严防「诬告奥步」条款

 

  前日召开的立法会全体会议,只用了约五十分钟的时间,就完成了引介、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法案,投票的三十一位议员全票通过该法案。这是罕见的「一致通过」,就连平时经常使用弃权手段甚至投下反对票,以凸显自己「与众不同」开辟特殊票源的某直选议员,也难得地「保持步调一致」。这除了该主旨是强化「爱国者治澳」原则,及更好地维护民主选举的公平公正的法案,具有强大的震慑力之外,要争取连任甚至增加议席的直选议员及其所属政团,也感到无谓在一般性讨论及表决时与该法案「过不去」,有什么修改或增订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在对该法案进行细则性审查时再作真张。

  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引介该法案时,除了强调该次修法是为了进一步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完善和优化立法会选举的管理流程之外,还特别提到,是次修法的其中一个方向是希望更多居民参与选举,不会因法律规定及指引要求而「怕犯法,惹官非」,政府会透过各种渠道呼吁居民参与选举及投票。在回应有议员提出的在竞选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扰乱选举公平性的情况,尤其是抹黑或恶意攻击行为,由于选举时间短,但透过司法渠道起诉的时间长,如何保障被抹黑的人士有公平机制处理的问题时,张永春指出,诽谤、侮辱等都是构成刑事违法行为,不论是调查或起诉的门槛都高,不能简单「你话有就有」,要由警方调查,并要有证据后才能交检察院,走完司法程序后才能决定是否可起诉,最后又要经法院判断,司法程序行完、选举都选完,实难以即时快速决定是否违法。张永春表示,虽然在修法谘询期间有听到相关意见,但是次修法未有引入有关规定,因为有选举的地方,基本就存在相关行为。选团唯有及时澄清,行使自身法律权利。但若选团与选团之间的抹黑及攻击,选管会必定即时介入制止。

  从张永春司长的回应看,今次修法尚未来得及引进反「奥步」的条款,惟也强调「选管会必定即时介入制止」。这个「大拍心口」的承诺,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实际上,在二零零五年的第三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廉政公署公布破获了一宗怀疑层压式贿选案,并间接透露案件涉及候选人之后,有参选团体提出「公布涉案候选人姓名」的诉求。当时笔者就评议指出,这个诉求抵触「无罪推定」及「司法保密」原则。因为政公署所破获的这宗怀疑贿选案,刚移交检察院侦查。而按照《澳门基本法》及《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讼诉法》规定,澳门居民在法院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这个「无罪推定」原则旨在维护和保障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合法权利。按照这一原则,澳门居民在被指控为犯罪时,只有澳门特区各级法院才有权对被指控的澳门居民实行审判。而在澳门特区各级法院未对被告作出正式判决并终审确定,就应从法律上假定无罪。这样有助于法官在客观公正、没有偏见的前提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对被告所为的行为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而廉政公署所揭发的这宗怀疑层压式贿选案,虽然已移交检察院处理,但检察院尚未完成起诉程序,更遑论法院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了。因此,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该宗怀疑层压式贿选案中的所有涉案者,至今仍是「无罪之身」。我们这样说,并非是要为他们的涉案行为作辩护,而是要强调「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及这个原则是受到《澳门基本法》的保障的。因此,在法院尚未对涉案者作出判决之前,尤其是在投票日之前,廉政公署未有公布涉案者的姓名,是正确的做法。否则,就将会影响怀疑涉案的候选人及其参选团体的选情。套句选举术词来说,就是在客观上「意图使他人不当选」。倘若日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是虽然检察院决定起诉,但法院因证据不足或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反《选举法》和《刑法》而宣判其无罪,就将会造成对涉及事件的候选人不公平,从而使立法会选举的结果未能真正反映各参选团体的实力,因为有其中的参选团体的选情受到「公布涉案候选人」的影响。

  当然,倘若涉案候选人当选后,法院判决其违反《选举法》或《刑法》相关规定的罪名成立并经终审确定,按《选举法》规定,其当选资格也就当即失效。因此,廉政公署当时未公布涉案者姓名,并不等于如同某些参选团体所言的「庇护涉案者」,相反正是维护法治精神尤其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当然更是真正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实行「无罪推定」和「司法保密」原则,还可防止有人意图利用黑函诬告、散布谣言等方式,来阻止其竞选对手当选等「奥步」手段。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其第一百零四条就规定,「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以文字、图画、录音、录影、演讲或他法,散布谣言或传播不实之事,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澳门《选举法》虽然也有类似的规范,但就没有明确地使用「意图使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的概念。看来,今后在进一步修订《选举法》时,适宜引进这个概念。尽管也可以引用《刑法典》中的「诬告罪」,但其实是不足够的。因为平时的「诬告罪」是私领域,个人恩怨等,因而是「不告不理」的私罪。而选举活动是公领域,是民主选举,属于「澳人治澳」尤其是「爱国者治澳」事业的一部份。因而发生在这个活动中的诬告行为,就不能完全引用《刑法典》中的「诬告罪」,应在《选举法》中列有专门条文,并定为公罪,刑罚也宜相对重些。这是维护民主选举,维护选举风气的应有之义。

  庆幸的是,当时廉政公署和选管会都坚持了「无罪推定」的原则,顶住了主要是来自反对派参选团体的压力,因而并未对这次选举的气氛造成负面影响。后来,张永春在出任廉政专员时,更是严谨地执行「无罪推定」的原则,他曾经多次强调,廉署在调查工作上,无论是疑似贿选或其他案件,均不会向公众公布有关结果,除非是案件移交至检察院提起刑事控诉时,才会透过新闻稿简介调查。并解释称,按照《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一定法律的豁免权,包括涉及类似贿选情况都不会影响其参选资格,即使假设廉署发现事件足以提起刑事检控,在选举期间亦会暂停有关程序,直至选举结束。他重申廉署依法工作,亦需守法,要保障候选人的参选资格,以及维持选举公平公正,不可透过调查令某一候选名单得益或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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