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鑫助贷被判“名租实贷”,合作青海银行、中原银行、新网银行等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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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镭射财经(leishecaijing)

作为头部互联网汽车金融公司,易鑫近年来借助旗下多个牌照,猛推助贷业务,不仅逐渐偏离融资租赁主业,而且通过融资租赁嵌套抵押贷款的助贷业务,也饱受争议。

最大的争议来源于“租金贷”的合规性。易鑫借助融资租赁主体或担保公司主体,与青海银行、中原银行、新网银行、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以售后回租形式先后与借款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抵押贷款合同,为借款人提供“名为租赁、实为借款”的助贷服务。

该类融资租赁“租金贷”服务,由于游走在融资租赁监管边缘,已被地方监管列为审慎开展的业务范围,并且被部分法院认定为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是“名为汽车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关系”。

「镭射财经」注意到,易鑫的助贷业务在司法纠纷中,因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被法院回绝。法院在审判中明确认定,易鑫关联融资租赁公司与借款人在助贷业务中,形成的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关系。

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刘书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简称“众普商务公司”)系基于受让了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融鑫公司”)所谓的代偿债权而提起本案诉讼,向刘书追偿代偿款,故其对于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行为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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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众普商务公司主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刘书与恒通公司(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名为汽车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关系。众普商务公司自述恒通公司为减轻自身资金压力而引入青海银行提供案涉借款,鉴于同一笔款项不可能同时成立两个借贷关系,从资金流向来看,案涉借款由青海银行先汇入恒通公司账户,再辗转汇入刘书账户,刘书收款后实际系按照与恒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故双方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刘书与青海银行虽然有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并无直接的意思联络及履行行为,刘书收到的款项应视为恒通公司履行的款项交付义务,故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替刘书向青海银行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件中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与大连融鑫融资担保均为易鑫旗下关联公司,案件所属为易鑫助贷业务。根据法院公布的事由,本案源自刘书与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因刘书需要资金,通过抵押自有车辆向恒通公司融资,双方一致同意以“出售反租”的形式进行融资。而在融资过程中,恒通公司为减轻自身资金压力,引入青海银行向刘书出借贷款,借款即是作为“出售反租”的出售车辆的价款。

为此,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对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进行补充。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出租人即租赁车辆买受人、抵押权人)与刘书(承租人即租赁车辆出卖人、抵押人)、大连融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约定保证人、承租人同意保证人采取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为借款合同下承租人对贷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贷款人为青海银行,借款人为刘书,贷款金额分别为67200元、6276.49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3.25%,贷款期限为36个月。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采用受托支付,用于向融资租赁公司归还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车辆租金,也就是直接支付给易鑫旗下的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

对于上述先融资租赁、后贷款的业务模式,二审法院认定刘书与恒通公司之间名为汽车融资租赁,实为抵押借款关系。这也就坐实了易鑫以融资租赁为名,行抵押贷款之实的助贷业务本质。

在业内人士看来,易鑫助贷业务中以融资租赁模式为载体,当日或次日通过金融机构放贷偿还融资租赁车辆的全部未付租金,期限较短,法院判定其为过桥或者贷款也很正常。

事实上,易鑫近年来正是通过这种轻资本的“租金贷”业务,实现体量扩张、模式转型,以至于融资租赁主业让位于“租金贷”业务,其业绩中的贷款促成业务权重已大幅超过融资租赁业务。

虽然融资租赁仍为易鑫重要收入来源,但以表外为主、不占用资金的贷款促成业务,从2020年以来占比逐年提高,2021年以来成为公司第一大收入来源。

截至2022年底,易鑫全平台业务余额(包括应收融资租赁款本金和贷款促成业务未偿还贷款余额)合计742.60 亿元,其中,易鑫贷款促成业务与30家金融机构上线运作,当期投放额426.98亿元,期末贷款促成业务待偿还本金598.90亿元。接近六百亿的在贷水平,放在金融科技公司中也属前排水平。

易鑫助贷、租金贷业务依托旗下多张牌照开展,形成融资租赁+助贷+担保闭环。公开资料显示,易鑫旗下拥有四家融资担保公司,分别是广州盛大融资担保、大连融鑫融资担保、天津多鑫融资担保、海南盛鑫融资担保;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是上海易鑫融资租赁、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广州荣车融资租赁。

助贷模式下,易鑫以车主服务“车来财”为渠道,依托回租业务载体,嵌入汽车抵押贷款模式,同时借助旗下担保公司构成租赁和担保助贷业务闭环,并向消费者收取担保费。

具体而言,易鑫助贷业务先由易鑫放款给借款的消费者(指易鑫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先行垫付租赁款),一般在当天或次日再由贷款促成业务合作金融机构放款给消费者,并受托支付给易鑫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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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鑫助贷业务模式

该模式下,用户需要先后签下两个合同,分别是融资租赁合同和汽车金融借款合同。在与易鑫合作金融机构所签的借款抵押合同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变成了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仅限于偿还融资租赁全部租金款项。

贷款息费构成中,一般包括两项贷款,一个是汽车消费贷款,用于偿还融资租赁所产生的租金;另一个是信用消费贷款,用以偿还融资租赁车辆附加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保险、GPS、购置税等。

同时,在贷款促成业务中,由于采取了兜底模式,需要由融资担保公司(易鑫租赁公司的关联方)为消费者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并向消费者收取担保费。当借款消费者逾期,由融资担保供公司履行代偿义务。

最终,从易鑫渠道借款的客户,按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易鑫租赁公司(或其下属的天津恒通)作为贷款撮合方,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获客服务,同时对贷款作风控初筛,以向资金方收取贷款促成服务费。分润模式为固收,银行拿固定资金成本,剩余利润给易鑫。

这样一来,承租人即是借款人,不仅存在信息不对称障碍,而且主体角色转变之间,借款人的数据扭转次数、征信查询次数以及借款成本均增加。此外,以兜底方式开展助贷业务,也不利于所合作的金融机构提升风控自主性。

随着易鑫助贷业务膨胀,类“租金贷”模式也引起监管注意。公开资料显示,此前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曾在监管现场检查中被要求专注融资租赁业务,逐步减少贷款促成业务参与程度。

为了应对属地监管要求,易鑫通过多地牌照腾挪助贷业务主体,减少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体于贷款促成业务的参与,由子公司及关联方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贷款促成业务主要参与机构。

监管目前监管未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金贷”、“助贷”业务作统一规范,但已有部分地方监管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审慎开展租金贷业务。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2022年7月印发的《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审慎开展租金贷及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业务。

所谓租金贷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商业银行向承租人提供贷款(专门用于偿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由承租人向商业银行根据借贷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信贷类产品。形式上看,租金贷与易鑫助贷业务相似,这也表明监管已注意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助贷业务风险。

或是由于存在监管不确定性,易鑫已经开始降低助贷业务占比。2023年上半年,易鑫贷款促成服务(助贷业务)收入15.4亿元,同比增长仅1%。根据历史业绩数据,易鑫2021年贷款促成业务增速为65%,2022年为62%。

助贷在易鑫的业务结构中占比也开始下降。2023年上半年,易鑫贷款促成服务在总营收中占比为54%,而2022年同期为62%。相比之下,担保服务在总营收中占比为14%,自营融资租赁服务在总营收中占比为25%,相较上年同期上升。

尽管助贷业务模式走弱,但助贷收入及相关担保收入仍是支撑易鑫营收的两大核心业务。对于易鑫助贷业务变动,业内人士分析,即使没有大环境影响,易鑫的助贷业务也应该趋于饱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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