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砍伐自家514株林木被刑拘,何以如此?

据“红星新闻”报道,近日,四川凉山甘洛县一村民罗某某没办采伐许可证,砍伐了自家林地514株树木,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拘。

11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甘洛县警方获悉,罗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8月份找到亲戚罗某、徐某、徐某某、李某4人帮忙砍伐其自家林地里的柳杉。经林草局调查报告反馈,罗某某滥伐林木总面积为0.157公顷,共514株。其中乔木林地0.1386公顷,灌木林地0.0184公顷,林木蓄积70.5立方米。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罗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村民砍伐自家林地的树木,竟然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村民自家林地的树木的所有权究竟属于谁呢?按照法理精神,所有权是最为重要的物权形式,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民对于自家林地的树木,应当拥有所有权,也当然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这四项权能。村民栽种树木,当然是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不会只是做公益。树木成材后,村民自然就要砍伐树木出售以获取利益,这是他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那么,村民砍伐自家林地的树木,何以获罪呢?难道村民自家林地的树木的所有权不归村民所有吗?依据常识判断,新闻中所谓“村民砍伐自家林地的树木”应属于语言表述不当,林地应为集体所有,只是村民承包了而已。即使如此,村民在集体林地栽种树木并养护成材,其所有权也应属于村民所有,村民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据此来看,宪法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分得很清楚。宪法保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理所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这里首先要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与”个人所有“分清楚,毕竟当下还没有实现共产主义,做不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村民在自己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上栽种树木,其所有权并不能属于集体所有,也不应当归属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承包林地的村民所有。既然如此,村民砍伐自家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就是正当的处分权和收益权,怎么会触犯刑律呢?

宪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但是不应当剥夺村民对自家承包林地的树木的所有权。村民自家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虽然也可以算作“自然资源”,但它可不是自然生长出来的,而是村民栽种并管护的结果。如果村民不能拥有自家承包的林地上的树木的所有权并因此获益,他又何必要承包林地呢?不妨让林地自然生长多好,这样它就当然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与村民就无关了,谁若胆大妄为砍伐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林木,法律自当严惩不贷。国家设立采伐许可证,保护的应当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木,对于村民砍伐自家的林木应当网开一面,毕竟村民拥有自家树木的所有权。若是村民砍伐自家林木也涉嫌犯罪,村民还有必要种树吗?国家有什么必要剥夺村民对自家树木的所有权呢?

近年来,随着农村住房条件的改善,农民在庭院中栽种树木的越来越少,已近乎绝迹了。三四十年前的农村,谁家房前屋后不栽上几棵树?榆树、杨树、槐树、柳树,枣树、梨树、杏树、李树,到处皆是,高低错落。当时走进任何一处农村,无不是绿树掩映,一派田园风光。如今的农村,座座小洋楼,就是不见树;处处水泥地,无处能栽树。没有树木的乡村,能留下什么样的乡愁呢?洪洞的大槐树还会成为无数人心中的记忆吗?农民如果连砍伐自家的树木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惩罚,谁还会积极栽种树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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