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涉及农村自建房租赁纠纷的法律问题
一背景:
多年以来,农村的失业率本就远高于城市,兼之受征收农业用地(及海域)影响,农民收入大减。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收入问题,以往政府鼓励和默许农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出租,这不仅能给失地农民自谋生路、带来收入,还能解决工业区配套住房不足问题,根本上是项好政策。目前国家也明文认可农村房是社会保障房的重要补充。但受政策限制,农村房普通存在批建手续不全情况。
二案由:
农民将农村自建房出租给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明文规定,二房东有违法行,农民有权终止合同。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发现二房东存在:
1,二房东存在违法行为,公安局有出具证明;
2,二房东伪造农民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部分合同在公安局有存档。
鉴于二房东的违约行为,农民将二房东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
三判决方向
法院以农村自建房批建手续不全,判租赁合同无效。
四疑问及思考:
1,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判决当以合同约定的终止条款或违约条款来审理,以农村自建房批建手续不全为由,是否失当。
2,现在国家大谈乡村振兴,而农村自建房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之一,法院以批建手续不全为判决依据是否与乡村振兴战略相悖。
3,受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其实有众多国企的房产也存在批建手续的情况,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否扩大了社会影响面。
4,法院代表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其所采用审判依据的基础考量必然是社会影响面,而法院的判决是否造成社会最大不利影响。
如上请各观察员、专家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