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的称谓不妥

元帅一词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古老官职名称,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南北朝以后历代曾设置的天下兵马元帅、兵马大元帅、兵马元帅、行军元帅、行营元帅、都元帅、元帅、副元帅等。中华民国前期,以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1923年广东政府推举孙中山为大元帅,等等。但朱德等十大元帅并不是对我国历史上元帅制度的传承,而是借鉴了苏联军衔制度的经验,将元帅作为官衔标志,并规定元帅具有等级的区分。

我们都知道,1955年新中国解放军第一次授军衔,诞生了著名的“十大元帅”。“元帅”是军衔的简称,那么它全称是什么?有人称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不过也有人称应该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两者一样吗?有区别吗?哪个是正确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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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正确的

主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的依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文件的命名。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将官、校官、尉官的12个军衔等级称号前面,均未冠任何修饰词,唯有大元帅、元帅字样前面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定语,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是解放军军衔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等级,与其他等级有原则上的区别。

在颁发给个人的授予军衔命令的证书中固定了元帅的称谓。

我国1955年授予朱德等十人的军衔,属于国家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而非军队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这在当时的立法文件、授衔典礼、授衔命令状中都有明确表达。

195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决议,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条例》在第二章第七条“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中规定,我国的元帅设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这是立法文件规定的军衔称号。

1955年9月27日,毛泽东于“下午四时半,在中南海怀仁堂召集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彭真、彭德怀、邓小平开会,商谈军队授衔、授勛问题。会后于五时一起参加授衔、授勛典礼。毛泽东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的命令状依次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 这是授衔典礼宣布的军衔称谓。

1955年9月23日,毛泽东签署的授予朱德军衔的第一号《授予军衔命令》,全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定,授予朱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这是授衔《命令》书写的军衔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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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帅军衔肩章、领章的标志星徽表明了它的领属关系。1955年授衔时颁布的元帅军衔标志符号为肩章版面的上端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端绣银白色五角星徽;领章的版地上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1958年,军常服的军衔标志改为领章后,元帅的军衔标志,由一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一枚金色五角星构成。而大将以下军官军衔的肩章、领章标志星徽,则全部是五角星。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国徽图案为主体构成的元帅军衔标志,从服饰上也说明了元帅军衔的地位,是属于国家级别而非军队级别的。

为什么不能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

对于新中国元帅军衔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称谓的冠名主张,主要原因是中国的法律文件,既将元帅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又将元帅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的一个等级,因而引起两种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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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虽然把元帅列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中的一个等级,但是在规范军官许多方面的问题上,并没有将元帅纳入一般军官的行列。中国所设元帅的地位,明显不是军队级别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而是国家级别的元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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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1月26日,中央军委总干部管理部副部长赖传珠、徐立清,给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彭德怀并转毛泽东主席写报告说:“实行军衔制度,我们尚无经验,主要是根据苏联顾问介绍的苏军经验及所提方案并结合中国情况进行研究,苏军在军衔工作上的许多原则,我们基本上应当接受……”。苏联顾问卡苏林向总干部部推荐了苏联的军衔设置模式:“军衔等级区分为元帅(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四级),校官(上校、中校、少校三级),尉官(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四级)……卡苏林同志对我军实施军衔所提的方案也是如此。”

1953年,军委总干部部据此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草案第三条拟定的“军衔等级的区分”是:“一、元帅军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兵种元帅。二、将官军衔——大将、上将、中将、少将。三、校官军衔——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四、尉官军衔——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苏联顾问卡苏林强调:“兵种元帅必须要求能掌握兵种技术(如空军元帅应当曾担任过飞行员),并对兵种建设有功勛者方可授予,现在中国还不具备此条件。”因此,在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的军衔立法文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取消了兵种元帅的设置方案,元帅军衔只设国家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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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兵种元帅,是指海军元帅、空军元帅、炮兵元帅等,这个等级的元帅,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范畴。当时苏联设有国家级的苏联元帅、苏联海军元帅,军队级的各军兵种主帅或元帅。因此,中国的军衔存在着同外国军衔的对等问题,故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还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关系到中国元帅在世界上的地位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词语所能表达的技术性问题。如果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无疑就降低了中国元帅的地位。

元帅是军衔范围内的称谓,当然得写到军衔的立法文件之中,成为军衔中的一个等级。为了表明它与一般军衔等级的区别,便在《条例》中特别标明这级军衔的称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不是军队的一般衔级。这就明确地指出了它与大将及其以下属于解放军范畴内的将、校、尉官军衔的领属关系,是有区别的。这也是领导机关处理这个矛盾的一种方法。

综合参考

军事科学院军建部原副部长刘岩文

以及其他相关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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