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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讼棍还是酷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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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是法律学傻了就是别有用心,我就不说枪手之类的了。一个基本事实是,有人卷款逃匿了。也就是说,发生了他人财产被非法占有的事实。你却讲什么“一经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哪个生理学老师教的法律?你把钱交给证券公司炒股,钱交付了,就归证券公司了?就本案而言,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单车公司依合同关系获得的押金,系“持有物”(不是所有权),可以拟制为“公司财物”,成为该罪侵害对象。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携“公司财物”逃匿,分明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人会说,如果是公司股东共同决定瓜分公司财产呢,那公司利益没有受损,是不是就不构成职务侵占了呢?错!一样构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个财产,未经依法清算、注销,特别是有未结清债务(还包括税金、水电费、房租等)的情况下,股东私自瓜分公司财产跑路,一样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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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骑都没运营了,不还用户的钱也有理?我看是你糊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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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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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具有一般等价物属性,原则上一经交付即发生所有权变动,所以已经交付企业一方的押金应属企业的财产,企业当然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根本谈不上“挪用”的问题。消费者拥有的只是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和条件下返还等额资金的债权,而不是对作为押金而支付的货币本身的所有权。所以归根结底,消费者与企业间关于押金只存在债权债务问题。也正因为企业没有占有“属于消费者的押金”,所以即使企业不清偿押金债务理论上也不涉及侵占罪。至于职务侵占就扯得更远,刑法上的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跟酷骑还不还得了押金有什么关系?
虽然中消协帮助消费者维权是好事,但是仅凭企业方面不还押金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恐怕是不可行的。
另外,以支付押金的形式提供的担保只是普通的金钱担保,如相应押金未经特定化,根本不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质押物,所谓“质押担保”从何说起?这和刚才说的“押金所有权”问题一样,是基本概念问题。到底是媒体瞎写,还是中消协的法务部门糊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