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结果太令人惊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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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我说您上课开小差那是比较委婉的说法,实际是您既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也没有实际办理过相关案件,您的法学知识连一知半解都算不上,说好听点是无心之失,不客气点就是造谣传谣。
    2.您所举的那个文件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早在2014年1月1日就废止了,您把它举出足见您的无知。
    3.更可笑的是,在您所举标准中根本没有关于瞎眼的条款,您百度时都不看的吗?实际上在同时期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规定得很清楚: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一眼盲(俗称“瞎”)构成重伤,看到了没?
    4.附送您一个知识点,现行鉴定标准的名称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算我免费教的,不用谢。
    5.那张鉴定意见上“初步”两个字看见没有?知道为啥要初步鉴定么?再免费教您一个冷知识,目盲属于器官功能障碍,要以(治疗后的)后果作为依据,在伤后90日再鉴定。因此该鉴定意见针对的损伤根本不是目盲,而是女孩的眼球破裂伤(按标准为轻伤二级),完整鉴定根本还没出呢。正因您没有丝毫的法医学常识,所以才会张冠李戴地闹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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