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需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

  • 你的话明显是错误的,如果你肯定了公众人物应该被特殊对待,那么是不是也在肯定公众人物特权是应该的、不受法律打击的?
    如果你既要打击公众人物特权又要打击隐私权,那么是否是双重打击?在法律地位上,公众人物是低于一般人的?这与平等原则相适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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