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不通,为什么有人要去共情拐卖妇女儿童案中的“买家”?

  • 其实换个角度,楼主就是想问,针对拐卖儿童,中国是否应该立法“买拐同罪”?
    我个人是支持购买者和拐卖者都入罪的,是否应该同等刑罚可以再讨论。虽然拐卖者一般在交易时会说孩子是遗弃的,以此来减轻购买者的道德负罪感。
    但是一个有基本中国社会常识的成年人,理应明白这背后的来源是什么。对于不能追溯到父母本人的交易行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可以推定为零。
    换而言之,就是一旦有了这样的买卖,总归就产生了伤害。
    你说法律原本一点人情味没有,也是不对的。自己研读刑法241条,对于在解救时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个可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拿掉,也就是尽管没有阻碍解救也不能除罪化,我自己也作为以为父亲,我是很赞同的。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另外一个出口,就会目前我国合法的收养儿童的渠道是不是真的很完善,便捷;只有向儿童福利院走收养申请流程这个是不是满足了目前社会上的需求?或者我提一个大胆的设想,是不是除了福利院,政府可以再专门设立一个“市场”,本着双方自愿等一系列不从任何利益出发,单纯是为了让两个家庭更加幸福的角度这么个出发点,并且严厉打击那些非公开市场渠道上的购买者,将其往这两个合法途径上引导,是不是才有可能真的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现象。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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