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流量捏造“女性被塞进胶衣制成真人娃娃”揭黑文,作者被判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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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湄 茶余奋笔闲策 言笑经纬纵横

    治安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
     (四)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公然侮辱他人;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民法的规定很多。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请问,到底是对女性制作性工具并公然宣传的人违背公序良俗,还是根据他公开口述炫耀去举报他的人违背?

    被举报人涉嫌公开炫耀侮辱诱骗未成年,公然对他人侮辱囚禁,虽然没有人脏俱获,也辩解那是成年人。那公开宣传对未成年有制作性工具的行为,有没有举报义务?
    公开宣传嫖娼卖淫的,  公开宣传聚众淫乱, 只是口嗨不用负责的?
    甚至举报口述宣传的还要因为没有对其人脏俱获反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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