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被曝“代孕并试图弃养”后,各方纷纷下架“涉爽内容”…

  • ”子宫“指代的是”通过子宫代孕而生育婴儿”,这个过程是需要投入劳动的。如果将代孕妇女看作劳动力,代孕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那么整个过程是符合你提出的那一堆概念的定义的。
    当然不是所有投入劳动产出的用于交换的商品都具有合法性,典型的如毒品,投入了劳动,具有交换价值,但是是非法的。
    代孕这事整个过程听上去听挺反人伦的,完全放开的话具有很大的负面性。我的本意其实并不认为健康的妇女有钱就可以代孕,这样会导致有钱人通过代孕而获得大量孩子这类荒唐事。女明星也有强烈的代孕动机,毕竟怀孕生产会导致身材走形和一段时间无法工作,甚或影响人气,损失的钱比代孕花费多的多。然而这带来巨大的社会负面引导效应,当然应该制止。
    代孕具有一些合理性是针对一些无能力怀孕而切实想要孩子的人,可以适当放开,毕竟有后代也是人最重大的需要之一。这也是为什么个别国家可以允许代孕存在。如果放开部分的代孕可以正规化管理,那么也许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黑市交易导致的负面现象。无法怀孕的人也相对很少,不会导致大量底层妇女代孕。无法怀孕的人通过代孕产子,可以提高生育率,这在目前人口生育率低下的情况下就具有另一层正面意义。
    另外代孕是一回事,弃婴是另一回事,弃婴更不可恕。

回复6

  • 3.     你的第三段更是毫无逻辑。你所谓的"代孕具有一些合理性是针对一些无能力怀孕而切实想要孩子的人,可以适当放开,毕竟有后代也是人最重大的需要之一。这也是为什么个别国家可以允许代孕存在。如果放开部分的代孕可以正规化管理,那么也许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黑市交易导致的负面现象。"我从下面三方面反驳:

            第一,代孕可以帮助一些人,但是商品化的代孕会伤害全社会,造成买卖人口、剥削妇女、伤害公序良俗。那些支持器官买卖的人,也是坚持这种所谓的“利人利己”的借口,那些买卖儿童的人,同样坚持这种“利人利己”的借口。在人人平等的社会,对于人口买卖和人的器官买卖,不可容忍,不能容忍。那么,需要器官移植的人,后来怎么没有坚持买卖器官了呢?因为我国目前允许献血、捐献器官,而不是器官买卖。商品化代孕的弊端前文已述。至于你说的问题,实在想解决,同样可以在将来考虑将来志愿代孕,保证社会恶劣影响最低,例如——

             A和B是夫妻,如果C为AB代孕,ABC均需要去证明自愿。其后,AB不论有没有给C钱物报酬,只要能证明C为AB代孕,就可以在将来因为代孕的报酬起诉代孕者C。必须确保C知道,如果将来AB翻脸,自己会因为给AB代孕而被告上法庭。如果这个C是你,你愿意如此,那可以为AB代孕。我现在问,如果C真的是你,你是否愿意?

            第二,别的国家允许,我们就要允许吗?允许就可以规范管理吗?规范管理就可以避免黑市交易导致的负面影响吗?加拿大给了我们一个好教材:A. 加拿大的大麻是合法的商品,但是我们必须规定它非法。B.加拿大的大麻是国营的,然而加拿大的大麻黑市更加猖獗。不说这种危害巨大、非法且暴利的事物,就看看近年来的P2P互联网贷款,都能衍生出裸贷的玩法,现在基本被取缔。资本会在法律的边缘做疯狂的试探,不会因为法律给它的活动范围够大而放弃扩大利润。

           第三,需要不是合法的理由。如果需要成为合法的理由,那么同样的毒品、嫖娼、隐私泄露、抢劫、偷窃、贪污、器官买卖、人口买卖......同样也有了合法的理由。回到前文的论述,这必将本质地危害社会。



    总之,你这次所持的观点,如“代孕商品化,代孕的婴儿是商品”,如“商品化代孕严格控制,可减少黑市交易”,如“外国已有合法先例,我们应该跟进”等观点,都是不符合我们现状、我国现状的。

    最后,我想我还是说出我们观点的根本区别:你站在了资产阶级的立场,你可能浑然不知,也可能明明白白。送你《共产党宣言》的几句话,请你尤其注意第二句,正好针对这个问题:

            1.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里当然不是说地主阶级有多好,只是说,比起地主和奴隶主笃信的人身依赖关系,资产阶级更加笃信金钱关系可以解决一切。】

            2. “资产者是把自己的妻子看作单纯的生产工具的。他们听说生产工具将要公共使用,自然就不能不想到妇女也会遭到同样的命运。他们想也没有想到,问题正在于使妇女不再处于单纯生产工具的地位。”【你的观点中,把妇女代孕的劳动成果婴儿作为商品,不正是把妇女放在了单纯的生产工具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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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你的第二段说到了弊端,但是可以感觉到你的观念很具体,但是你并没有认识到弊端,我来给你点明弊端的本质。

            婴儿是否用于交换,根据前面的叙述,这本就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问题。同样的问题适用于: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毒品、性、人口、婴儿、器官、隐私......这些劳动产品,是不是商品,并不由它们的劳动产品属性决定,关键在于,当今社会关系、时代背景下,能否交换。我请问你,上诉几个能否市场交换?正常人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出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不可以用于交换。问其原因,估计会说:法律禁止、道德不允许。这就对了,法律和道德就是约束劳动产品能否用于交换的社会、历史依据——当然很容易明白,在原始社会和掠夺性战争等特定情况下抢劫所得就是可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所得。“法律禁止、道德不允许”,这个理由同样适用于其他,即毒品、性、人口、婴儿、器官、隐私......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特定的一些社会中,性、人口、婴儿、毒品、器官,是允许交换的。现在,我们,特别是我国,禁止这些东西用于交换,究竟禁止了什么?保护了什么?既然能否用于交换是社会的历史的,那么禁止交换也就是禁止危害社会,保护现在社会。现在我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第一,社会主义真正的人人平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这意味着一个人不是其他人的附属物,其他人不能将这个人作为商品交换,也不能将这个人的器官作为商品交换。如果个人及个人器官用于交换,违背了社会主义人人平等的要求,也违背了资本主义表面上追求的人人平等的要求。

           第二,以货币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根据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商品交换的是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这意味着,法律必须保证用于交换的商品必须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的。盗窃、抢劫、贪污、毒品、性交、人口、婴儿、器官、隐私......这些显然都不可能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但凡用于交换,必然是对全社会劳动者的剥削。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国,即我们每一个人。为了保护社会的每一个人,保证社会主义,保证人民为主体的商品经济,法律必须禁止市场交换 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毒品、性交、人口、婴儿、器官、隐私......也就是说,如果允许这些,本质就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破坏人民为主体的商品经济。这就是弊端的本质。
  • 最后的最后,从理性回到感性,针对你所谓的“毕竟有后代也是人最重大的需要之一”,这个我不想做什么评论。但是我在上文给出了和你截然不同的解决思路:志愿代孕。灵感来自于《老友记》中菲比自愿替她的弟弟和弟媳代孕。正如“情人约会”和“卖淫嫖娼”不同,“捐献器官”和“卖卖器官”不同,“志愿服务”和“强迫劳动”不同,性服务者、器官贩卖者、奴隶,他们的劳动和商品化代孕的宿主有什么不同?请你再看一下志愿代孕的那部分,那个ABC三人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女孩C,你愿意接受给别人志愿代孕吗?还是愿意收钱代孕?你的本心,就是为了钱,还是为了帮别人?如果是为了钱,那么和卖淫、卖器官、卖人口有什么不同?




  • 3.     你的第三段更是毫无逻辑。你所谓的"代孕具有一些合理性是针对一些无能力怀孕而切实想要孩子的人,可以适当放开,毕竟有后代也是人最重大的需要之一。这也是为什么个别国家可以允许代孕存在。如果放开部分的代孕可以正规化管理,那么也许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黑市交易导致的负面现象。"我从下面三方面反驳:
            第一,代孕可以帮助一些人,但是商品化的代孕会伤害全社会,造成买卖人口、剥削妇女、伤害公序良俗。那些支持器官买卖的人,也是坚持这种所谓的“利人利己”的借口,那些买卖儿童的人,同样坚持这种“利人利己”的借口。在人人平等的社会,对于人口买卖和人的器官买卖,不可容忍,不能容忍。那么,需要器官移植的人,后来怎么没有坚持买卖器官了呢?因为我国目前允许献血、捐献器官,而不是器官买卖。商品化代孕的弊端前文已述。至于你说的问题,实在想解决,同样可以在将来考虑将来志愿代孕,保证社会恶劣影响最低,例如——
             A和B是夫妻,如果C为AB代孕,ABC均需要去证明自愿。其后,AB不论有没有给C钱物报酬,只要能证明C为AB代孕,就可以在将来因为代孕的报酬起诉代孕者C。必须确保C知道,如果将来AB翻脸,自己会因为给AB代孕而被告上法庭。如果这个C是你,你愿意如此,那可以为AB代孕。我现在问,如果C真的是你,你是否愿意?
            第二,别的国家允许,我们就要允许吗?允许就可以规范管理吗?规范管理就可以避免黑市交易导致的负面影响吗?加拿大给了我们一个好教材:A. 加拿大的大麻是合法的商品,但是我们必须规定它非法。B.加拿大的大麻是国营的,然而加拿大的大麻黑市更加猖獗。不说这种危害巨大、非法且暴利的事物,就看看近年来的P2P互联网贷款,都能衍生出裸贷的玩法,现在基本被取缔。资本会在法律的边缘做疯狂的试探,不会因为法律给它的活动范围够大而放弃扩大利润。
           第三,需要不是合法的理由。如果需要成为合法的理由,那么同样的毒品、嫖娼、隐私泄露、抢劫、偷窃、贪污、器官买卖、人口买卖......同样也有了合法的理由。回到前文的论述,这必将本质地危害社会。

    总之,你这次所持的观点,如“代孕商品化,代孕的婴儿是商品”,如“商品化代孕严格控制,可减少黑市交易”,如“外国已有合法先例,我们应该跟进”等观点,都是不符合我们现状、我国现状的。
    最后,我想我还是说出我们观点的根本区别:你站在了资产阶级的立场,你可能浑然不知,也可能明明白白。送你《共产党宣言》的几句话,请你尤其注意第二句,正好针对这个问题:
            1. “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里当然不是说地主阶级有多好,只是说,比起地主和奴隶主笃信的人身依赖关系,资产阶级更加笃信金钱关系可以解决一切。
            2. “资产者是把自己的妻子看作单纯的生产工具的。他们听说生产工具将要公共使用,自然就不能不想到妇女也会遭到同样的命运。他们想也没有想到,问题正在于使妇女不再处于单纯生产工具的地位。”【你的观点中,把妇女代孕的劳动成果婴儿作为商品,不正是把妇女放在了单纯的生产工具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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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你的第二段说到了弊端,但是可以感觉到你的观念很具体,但是你并没有认识到弊端,我来给你点明弊端的本质。
            婴儿是否用于交换,根据前面的叙述,这本就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问题。同样的问题适用于: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毒品、性、人口、婴儿、器官、隐私......这些劳动产品,是不是商品,并不由它们的劳动产品属性决定,关键在于,当今社会关系、时代背景下,能否交换。我请问你,上诉几个能否市场交换?正常人可以毫不犹豫地说出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不可以用于交换。问其原因,估计会说:法律禁止、道德不允许。这就对了,法律和道德就是约束劳动产品能否用于交换的社会、历史依据——当然很容易明白,在原始社会和掠夺性战争等特定情况下抢劫所得就是可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所得。“法律禁止、道德不允许”,这个理由同样适用于其他,即毒品、性、人口、婴儿、器官、隐私......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在特定的一些社会中,性、人口、婴儿、毒品、器官,是允许交换的。现在,我们,特别是我国,禁止这些东西用于交换,究竟禁止了什么?保护了什么?既然能否用于交换是社会的历史的,那么禁止交换也就是禁止危害社会,保护现在社会。现在我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第一,社会主义真正的人人平等,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这意味着一个人不是其他人的附属物,其他人不能将这个人作为商品交换,也不能将这个人的器官作为商品交换。如果个人及个人器官用于交换,违背了社会主义人人平等的要求,也违背了资本主义表面上追求的人人平等的要求。
           第二,以货币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的价格围绕价值根据供求关系上下波动,商品交换的是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这意味着,法律必须保证用于交换的商品必须是可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的。盗窃、抢劫、贪污、毒品、性交、人口、婴儿、器官、隐私......这些显然都不可能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但凡用于交换,必然是对全社会劳动者的剥削。
           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国,即我们每一个人。为了保护社会的每一个人,保证社会主义,保证人民为主体的商品经济,法律必须禁止市场交换 盗窃所得、抢劫所得、贪污所得、毒品、性交、人口、婴儿、器官、隐私......也就是说,如果允许这些,本质就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破坏人民为主体的商品经济。这就是弊端的本质。

  • 你的表述又变了,但是你第一条评论的三句话,已经做过反驳,不再多述,之前是你的表述错误,我不对自己的回复做任何修补。

    现在你的观点是“代孕是劳动过程,代孕可以帮助真实需要的一些人,可以适当放开。”如果一开始的评论是如此,点踩的人会少很多。我仍然根据你的三段依次反驳,关键部分我特意加粗显示:

    1.       第一段混淆概念。怀孕是劳动过程,毒品经销也是劳动过程。但是你说“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错了。你搞错了关系,劳动产品并不都是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是说,在一个劳动产品不用于交换,就不是商品,这个很好理解:你在家里扫地,但是这个劳动的成果不是商品。
           而一个劳动产品是否用于交换,具有社会性:交换双方必须都同意交换。而社会性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因为可用于交换的依据就是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整个社会的人类劳动,而不是交换双方的人类劳动。
           一个劳动产品是否用于交换具有社会性,这就决定了必然具有历史性:过去不用与交换的劳动产品,现在可以用于交换,即这个劳动产品过去不是商品,现在是商品;过去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现在不用与交换,即这个东西劳动产品过去是商品,现在不是商品。这也很好理解:第一方面,过去废弃塑料不是商品,但是垃圾回收工业建立后,回收站的废弃塑料也是商品;第二方面,奴隶社会和黑奴贸易时期,奴隶是捕捉来的人,可以买卖,但是现代社不能买卖人口,奴隶不再是商品。
           说这么多,就是要反驳你的观点“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我告诉你:不是婴儿的劳动产品属性决定了婴儿是商品,而是我国社会婴儿的不可以用于交换的属性,决定了婴儿不可能是商品。
            这句话有些拗口,但是我可以举个过分的例子:A国和B国的法律规定该国社会中男人的妻子是可以用于市场交换的,但是C国的法律是禁止男人的妻子用于市场交换的。如果一个人的妻子每天晚上100元,若这个人在AB两国,他的妻子就是商品,但是在C国就不是商品。后来B国禁止了妻子用于市场交换,那么他的妻子在B国也不是商品了,只有在A国是商品。
           总之,你所谓的“如果将代孕妇女看作劳动力,代孕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是完全错误的。再次明确:劳动产品包括商品,商品具有交换价值,它只是用于交换劳动产品,而不是全部劳动产品。因为婴儿不能用于交换,所以婴儿不是商品!!!而不是说婴儿是劳动产品,所以可以作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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