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被曝“代孕并试图弃养”后,各方纷纷下架“涉爽内容”…

  • 你的表述又变了,但是你第一条评论的三句话,已经做过反驳,不再多述,之前是你的表述错误,我不对自己的回复做任何修补。

    现在你的观点是“代孕是劳动过程,代孕可以帮助真实需要的一些人,可以适当放开。”如果一开始的评论是如此,点踩的人会少很多。我仍然根据你的三段依次反驳,关键部分我特意加粗显示:

    1.       第一段混淆概念。怀孕是劳动过程,毒品经销也是劳动过程。但是你说“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错了。你搞错了关系,劳动产品并不都是商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是说,在一个劳动产品不用于交换,就不是商品,这个很好理解:你在家里扫地,但是这个劳动的成果不是商品。
           而一个劳动产品是否用于交换,具有社会性:交换双方必须都同意交换。而社会性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因为可用于交换的依据就是凝结在其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而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整个社会的人类劳动,而不是交换双方的人类劳动。
           一个劳动产品是否用于交换具有社会性,这就决定了必然具有历史性:过去不用与交换的劳动产品,现在可以用于交换,即这个劳动产品过去不是商品,现在是商品;过去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现在不用与交换,即这个东西劳动产品过去是商品,现在不是商品。这也很好理解:第一方面,过去废弃塑料不是商品,但是垃圾回收工业建立后,回收站的废弃塑料也是商品;第二方面,奴隶社会和黑奴贸易时期,奴隶是捕捉来的人,可以买卖,但是现代社不能买卖人口,奴隶不再是商品。
           说这么多,就是要反驳你的观点“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我告诉你:不是婴儿的劳动产品属性决定了婴儿是商品,而是我国社会婴儿的不可以用于交换的属性,决定了婴儿不可能是商品。
            这句话有些拗口,但是我可以举个过分的例子:A国和B国的法律规定该国社会中男人的妻子是可以用于市场交换的,但是C国的法律是禁止男人的妻子用于市场交换的。如果一个人的妻子每天晚上100元,若这个人在AB两国,他的妻子就是商品,但是在C国就不是商品。后来B国禁止了妻子用于市场交换,那么他的妻子在B国也不是商品了,只有在A国是商品。
           总之,你所谓的“如果将代孕妇女看作劳动力,代孕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婴儿就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是完全错误的。再次明确:劳动产品包括商品,商品具有交换价值,它只是用于交换劳动产品,而不是全部劳动产品。因为婴儿不能用于交换,所以婴儿不是商品!!!而不是说婴儿是劳动产品,所以可以作为商品。

回复1

  • 你至于吗,都快写成论文了。
    也许你混淆了客观与主观。
    以毒品为例子比较容易说清楚。客观上,毒品含有劳动过程,具有交换价值,可以是商品。事实层面从古至今,从内到外毒品交易一直是有的。主观上(因为价值观、伦理道德、对毒品危害的认知、法律与舆论等等偏精神层面的原因)毒品交易是被禁止的,不合法的。然后这并不能否定毒品在客观上因为交易而具有的商品属性。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存在毒品交易事实,用于交易的毒品是商品,但不是合法的商品。主观不能否定客观,毒品不合法不能推导出没有毒品交易。这个逻辑也可以适用于代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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