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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取看下最高法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有“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解释里面有醉酒后在市区快速路行驶,在闹市区行驶及造成其他犯罪的都属于从重处罚条件,可以看到像该案中肇事女司机的行为已经符合从重处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女司机不但在闹市区醉酒驾驶、还交通肇事逃逸,然后在逃逸过程中还造成人员伤亡,所以检查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起诉没有任何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对于检察机关起诉书目前没有看到全文,所以不能判断当时公诉使用的具体量刑建议,也就无法判定公诉人不建议死刑这一说法。所谓的直接证据并不是什么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与预谋动机,而是犯罪人确实存在闹市区醉酒驾驶、交通肇事逃逸、逃逸至他人死亡等确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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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诉人指控谭明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证据,只是公诉人的想当然推理,说句好听的就是“间接证据”,属于非常牵强的指控依据。这是公诉人不能建议判决谭明明死刑的主要原因。公诉人都没有建议判决死刑,那何来法庭的“减轻处罚”量刑?
虽然“两高一部”有司法建议,可以把醉驾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进行起诉判决,但不要忽略指控罪名必须要有充分确凿证据支持这个原则。否则,会造成司法审判混乱。
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受害人出具谅解书是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哪有案件当事人操控主导法庭审理判决案件的道理。况且,被告方用支付巨额赔偿方式来减免处罚,就有“以钱买刑”的犯罪嫌疑。
公诉案“私了”是犯罪行为。现在,媒痞公知鼓噪“赔偿换减免处罚”,实际上就是鼓吹“以钱买刑”。
刑事判决部分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两码事,不要人为强行挂钩,混为一谈。
了解案情,找判决书看看,不要相信媒体记者的“判决结果”报道。法院判决谭明明无期徒刑,跟谭明明是否赔偿到位1000万没有一毛钱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