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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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猥亵这个事情,正当防卫也好、见义勇为也好,肯定是要做的。
2.正当防卫也好、见义勇为也好,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至少要遵循两点,即时间和地点——时间转换了或者地点转换了就成了故意报复。
“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这个过程属于过度了。坏人已经住手,且被控制,应该去公安部门,不能再私自停车处理,泄愤。
但是,如果要打官司,7月18日,20天后的伤情鉴定,在刑法上可能时间上不够严谨;受伤是在车上还是车下,也就是刑事结果发生在正当防卫还是泄愤时期,也需要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比民事高很多。这个官司不一定就会打输了。
3.庭外调解这个事情很好。但是与上文的正当防卫、见义勇为一样,超过必要限度的金钱赔偿,也应该被法律严惩。法律不能对正当防卫、见义勇为有限度,但是对调节过程中的金钱赔偿毫无约束,变成实质性敲诈——公安检察院法院帮助坏人敲诈好人! -
法医鉴定不等于一开始就是法医诊断。和普通医生一样,法医也是看病,只不过看的方向不一样。医生诊断前常会让病人做几项检查以做依据,法医鉴定时也会根据之前普通医院的诊断治疗资料如病历,x光片结合对被鉴定人的观察作出结论,如有必要还可以让被鉴定人再次去普通医院补充检查。因此这个问题不是法医何时受理,而是被鉴定人初次诊断的时间与案发之间是否紧密。
下面那个律师发言,只能说是一种辩护思路。但辩护不是靠三言两语完成的,而是要结合在案证据进行有力论证才行。就这个案件来讲,难度比较大。因为很难认为猥亵者在挨了两巴掌之后还能继续保持犯意,而丈夫的持续攻击行为(延续到下车)也不利于宣称其防卫的主观。
至于是否涉及敲诈勒索,得说赔偿额不是以法定数额为限的。这个问题倒是真得推荐去看下罗翔老师的相关视频,即使不是刑事案件,对于自己生活中可能涉及的维权索赔也很有好处。 -
直接走法律程序,受害者本身就是过错方。上到法院责任也就五五开。轻伤一级顶多一年半。找个好点律师。分分钟帮你辫到缓期。还没上法院就先怂了。怪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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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他人难道不触犯刑法?被打了就可以免责?这和挑衅别人被打了,这不是寻衅滋事?这不是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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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怪气的煽风点火...你老婆被猥亵了,你要面子动私刑把猥亵腿打折也行,你能惹事就该自己平事。你把人腿打折,难道要检察院去帮你跟人就调解金砍价?没这范当初就老实报警呗,又要逼格又不出钱,公检法都是你养的,你出事了公检法跳出去给你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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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机“勒索”?双方是在警方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的。具体的赔偿数额是有规定标准的,不是受害人可以漫天要价的。
最关键的是,这是刑事公诉案,赔钱只是受害人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不代表公检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受害人,公检机关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变相“以钱买刑”,你别装模作样挖坑了,公检机关不会陪你傻!
搞清楚,检察院对郑某只是“相对不起诉”。说白了就是有条件的不起诉。郑某要撕毁与邵某的赔偿协议反悔,检察院就会重新提起公诉。 -
你是个二货,法医鉴定还要参考病历本,医院治疗效果,等等。就尔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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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级不一样,第一天肯定让做鉴定,而且伤势要恢复一定程度才可以鉴定。
不做鉴定怎么知道该怎么立案?怎么调节,按什么价格,这些都是有标准的。
自残不需要你担心,不然叫鉴定中心。他敢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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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于6月20日,29日出警是做什么?没有说清楚。案发后没有立刻做伤情鉴定,而是到7月18日法医门诊预受理。中间隔了近一个月,怎么证明伤情是6月20日的殴打造成的,怎么排除自残的可能?
邵某某某在车内对魏某某实施猥亵,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见状因气愤先是扇了邵某某某两巴掌,随后又用左脚踹了邵某某某右腿。魏某某停车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将邵某某某从车上拽下,并踢了其左腿。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某某某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在车里踢的右腿,下车踢的左腿,最后是右腿骨折,有律师说在车里造成的伤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警察认为这是故意伤害吗?
“视野重新回归到本案,在本案中,我认为侵害行为开始于邵某某对魏某某实施威胁行为之时,而完结于邵某某被踢下车。在这个时间段中,邵某某即使被郑某某制止,但是仍然没有失去继续猥亵的空间,换言之,魏某某被猥亵的风险依然存在。”
“被害人以谅解书为筹码借机索要巨额赔偿。这也是为什么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要超出医疗费、护理费等法定赔偿范围支付民事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何避免借机勒索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