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敖汉旗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酒驾致4死3伤,顶包者被逮捕

  • 情节严重的话,那就应该把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同样拿出来,看看刑罚是多少来做对比。而不应该把包庇罪普通量刑跟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来做对比。这样解释明白了吗?看看我一开始的回复,包庇罪,交通肇事罪,没有说情节严重与否,就是普通情节下做对比。造成群死群伤,还是酒驾,用的到你说,当然情节严重。你如果想深入讨论,看看第三条,此人如果能赔个几百万,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大概率就是按三年有期徒刑做出判决。你确实没说一定,那问问你,我前面的回复有说情节严重与否没?

回复1

  • 5v
    你在第一楼的评论是“这个案子,最后判的刑期长短不会包庇罪比交通肇事罪还要重吧。包庇罪是三年以下,交通肇事也是三年以下。”评论的核心要点是“这个案子,最后不会犯包庇罪的那个人比那个酒驾肇事致使4死3伤的判刑还重吧?”核心要点是担心“官官相护”,以至于真正罪行严重的人被轻判。我的理解没错吧?
    我在第二楼给你的回复是“交通肇事罪后果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思是说交通肇事罪是否判刑三年以下要看后果的严重程度,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罪都是只判三年或以下。
    你在第三楼以教训的口吻喷我“那是肇事后逃逸。不懂不要跟人辩。此案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逸”。
    所以才有我在第四楼指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不只有肇事逃逸,肇事致使多人死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同样是本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过程,皆有各楼层记录为证。清楚吗?我没有任意歪曲吧?
    下面,你想看看对包庇罪的处罚是否有法定加重情节,那好: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指:
    1、窝藏、包庇多人的;
    2、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
    3、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从本文所透露的信息看,那个同车乘客“顶缸”而犯包庇罪的人,显然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条。所以,他应该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也有可能被处以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注意不是“无罪”,而是法院认为他有罪但不需要判刑。他的人生履历上依然会留下一个曾经犯罪的污点)。
    最后,再纠正你的一个错误:
    “看看第三条,此人如果能赔个几百万,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大概率就是按三年有期徒刑做出判决。”这是你在第五楼的原话。这里所谓的“第三条”,大概就是指我在第四楼所列交通肇事罪法定加重情节的第三款吧?那一条款说的是法定加重情节,是指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致使公私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又无力赔偿的。其中有哪一个字说了“能赔个几百万,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就可以“按三年有期徒刑做出判决”这样的意思?
    交通肇事罪如果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司法实践中确实能够减轻刑罚,但在法理上这只是“可能”,不是“必须”,此其一;其二,一个法定加重情节和一个“可能”从轻处罚的情节比较,在做出判决时当然是法定加重情节的权重更大、优先级更高;而且本案的“从轻处罚”也只能在法定加重处罚的基础上做出(例如,按照交通肇事罪嫌疑人应该被判刑七年,而他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的话,可能实际会被判刑六年,类似这样的)。再加上嫌疑人是领导干部、当地的原任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肇事造成三车损毁、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唆使他人替自己顶罪而涉嫌妨碍司法调查,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所有这些加在一起,等着他的,又能是什么“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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