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反杀案”当事人放弃申请104万国家赔偿

  • 小鬣狗 推特首席鉴黄师
    公民未被起诉,法院无法判决公民有罪,这是基本的司法逻辑吧。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之后,若公安不再立案,那就说明侦查已经中止,嫌疑人身份已经不在了,只是普通的中国国公民。照你说“因为检察院并没有司法审判权,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应该是法院的司法判决说了算”,根本就没判还是嫌疑人,那每个中国公民以及合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歪果人就都是嫌疑人了。
    只能说目前皮球又被踢回公安脚底下了。

回复1

  • 涞源公安局没有说过撤销立案。公安局本来就与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存在意见分歧,孰是孰非,谁对谁错不清楚。公安机关坚持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肯定有确凿证据支持,不是只有检察官才懂法律。公安局不会这么容易销案还会坚持移交起诉的,公安局销案,就意味着公安局承担“错案”责任,明白吗?现在检察院不起诉,所以就要承担错案赔偿责任。呵呵。。大水冲了龙王庙,赵印芝王新元只好灰溜溜的撤案。
    检察院不起诉不等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更不等于受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这个案子跟昆山案、赵宇案不同,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证据是非常明显的,涞源检察院只是强词夺理欺负受害人一方罢了。
    法律授权检察院不起诉,但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范围不是无限制,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行使“不起诉”权。不是检察官认为“正当防卫”就可以不起诉。法律对检察官不予起诉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不予起诉,法律好像没有这样的规定。
    该案中,检察官就在玩弄文字游戏,只说是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不予起诉,不敢说犯罪嫌疑人“无罪”不予起诉。说“无罪”就难以忽悠大众,因为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不是检察官说了算。说“正当防卫”就容易忽悠普通老百姓。认为是“正当防卫”不起诉,其实就是认为“无罪”不起诉,但检察院认为无罪就无罪了吗?涞源检察院的处理,一塌糊涂,自掌嘴,自打脸。
    公安机关坚持立案移交起诉,就是对检察院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公检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并不是媒体公知嚷嚷的只有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也是一种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反过来,法院受理刑事自诉,也是对检察院的一种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公检法相互监督约束机制,刑事审判程序岂不是变为公检法某一家独大,“自查自诉自审”,违反司法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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