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两次追缉车辆致3死 两次被判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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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了下,有你说的内容,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首先,暂且不论该规定出台时的特殊大环境(公知、法律推墙派横行期),仅就此案而言,该交警的行为为违章,违章和违法区别有着本质的区别;
    其次,这样的规定有着极大的不合理处,仅就一个很实际并经常遇见的执法情况而言:警察路检,酒驾者掉头逃逸,如何处置?按此规定,所有酒驾者皆可采用此法来逃避打击,你认为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所以这样的规定出台实际就是上面乱拍脑子,轻易屈服于公知、推墙派的压力而乱作为的产物,荒唐至极,恐怕在世界上再也找不出第二个国家有这样的规定了。
    那段时期在法律界类似的乱象还有很多,但让人欣慰的是新政新规逐步改进中,典型的如前段时间昆山反杀案及福州赵宇案,都作为无罪处理,就是最好的拨乱反正现象。
    相信类似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这样乱作为的规定早晚也会得到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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